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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督导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建设教育强省,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的督导验收、复评适用本办法。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非建制县级区、不设区的地级市所辖镇(乡、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的督导验收工作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推进教育现代化以政府统筹、分类指导、内涵发展、质量提升为原则,创建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教育现代化必须体现人本、公平、开放、个性、效能的核心价值追求,坚持教育标准化、均衡化、信息化、多样化、优质化、国际化发展方向。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达标要求第五条申报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需分别具备下列前提条件。—2—申报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一)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或达到省级督导评估标准。(二)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中公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100%,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70%以上(先进县复评时达100%)。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小学校,下同),包括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三)通过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四)达到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指标体系的必达要求。(五)教育重点工作按要求推进。申报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一)所辖县(市、区)均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或达到省级督导评估标准。东莞、中山两市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或达到省级督导评估标准。(二)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中公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100%,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70%以上(先进市复评时达100%)。(三)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0%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并承诺2年内达到100%。东莞、中山两市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通过率100%。(四)教育重点工作按要求推进。—3—其中教育重点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明文规定列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督导验收并作为验收必达条件的教育工作。第六条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方案三级指标共41条,其中必达指标16条;先进市督导验收方案三级指标共65条。各项指标按现代化程度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督导验收和复评结论按照督导验收方案三级指标被评定为A、B、C三个等级的数量确定是否达标。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复评达标要求:珠三角广州等6市为A≥34、C=0,江门、惠州和肇庆3市为A≥32、C=0,粤东西北汕头等12市为A≥30、C≤2,且所有必达指标为A,同时公众满意度达85%以上(结合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公众满意度调查进行)。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复评达标要求:珠三角广州等6市为A≥55、C=0,江门、惠州和肇庆3市为A≥52、C=0,粤东西北汕头等12市为A≥48、C=0。第七条原则上可以申请省教育强县(市、区)复评与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教育强市复评与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两评合一。第八条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的督导验收方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第三章实施第九条申报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时,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4—(市、区)督导验收方案》进行自评。市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对申报县(市、区)的有关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并对督导验收指标体系逐条进行评估。经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督导验收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时,市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方案》进行自评,并对督导验收指标体系逐条进行评估。经自评,符合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申报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申报: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的申报程序:县(市、区)政府申请→市政府审核推荐→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的申报程序: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第十条申报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的应提交下列材料文本稿一份并报送相关电子文档: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申报材料:(一)《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督导验收方案》;(二)推进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自评报告、自评分说明和备查材料目录;(三)申报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需提交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申报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需提交由本级政府向省政府提交书面申请;—5—(四)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实施方案;(五)所辖地区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覆盖率未达100%的市政府承诺2年内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0%的书面材料。(六)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督导验收具体步骤分为初审、审核、视导、公示和验收。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发现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督导验收指标得分不达标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单位。审核。初审未发现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送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审核,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县(市、区)、市提出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并及时向申报县(市、区)市反馈审核意见。视导。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市,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省、市督学和教育厅相关处室人员等进行视导。主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对问题较多的发出整改函。公示。对视导未发现问题或已完成整改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其申报的相关材料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进行验收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验收。对公示结束没有投诉或投诉不属实及其他问题的申报单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派出督导验收组进行验收。对于—6—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达100%的申报市,原则上采取审核验收;对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未达100%的申报市,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督导验收第十二条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的申报时间原则上是每年的3月和9月。第十三条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的督导验收以法定的统计数据和原始档案为依据。统计数据一般以省教育信息平台数据为准。为方便查阅,被验收单位应提供有关档案索引。第十四条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通过督导验收后需进行复评,复评周期为四年。到期应申报复评,如到期不申报复评或复评不通过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撤销其称号。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复评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组织实施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第十五条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未达到100%的先进市两年内必须复查,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复查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府承诺兑现的情况,复查不通过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一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第四章审批与结果运用第十六条对通过督导验收的申报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审批—7—认定,授予相应称号。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由省教育厅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审定、公布并颁发牌匾。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由省教育厅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颁发牌匾。第十七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实施督导验收,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已经验收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予以撤销,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一)拒绝、阻挠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导验收组依法实施督导验收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导验收组的;(三)未根据督导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四)贿赂或打击报复督导验收人员的;(五)发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第十八条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与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两评合一”时,需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要求同时报送有关材料。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前通过县域义务—8—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的,需对照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指标体系,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的相关要求。第十九条省财政设立推进教育现代化奖励专项资金,对通过推进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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