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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3.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1/10跨区域经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对国内市场的拓展力度,促进经营业绩持续提升,鼓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建立有序、规范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跨区域经营,是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分公司(包括建筑公司、区域分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超越其工商注册或备案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公司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所开展的市场经营活动。第三条跨区域经营应遵循“积极推动、有序发展,风险可控、互惠共赢,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实现发展效益的最大化。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从事资质范围内建设工程业务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施工类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经营部是跨区域经营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跨区域经营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司区域市场拓展规划,按照市场拓展规划策划、组织2/10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开展跨区域经营的非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及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审核或审批、签署;——对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向跨区域经营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监督有关分公司依法进行有关证照的年审、年检或年度备案等工作;——其他与跨区域经营有关的事务。第六条分公司是跨区域经营组织实施的基层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公司的区域市场拓展规划和相关制度,在本单位注册或备案的行政区划以外的周边地区或其他地区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对本单位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开展跨区域经营的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和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初审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签署;——向所属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3/10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组织本单位依法进行有关证照的年审、年检或年度备案等工作;——其他与跨区域经营活动有关的事务。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是跨区域经营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公司的区域市场拓展规划和所属分公司的统一部署,在本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周边地区或其他地区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执行公司和所属分公司有关跨区域经营的有关管理制度或规定,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接受公司或分公司的协调决定,保持跨区域经营的有序开展;——按规定就跨区域经营项目向公司或分公司提出投标立项申请及合同报批,参加标书及合同评审;——开展跨区域经营所涉及的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活动。配合分公司进行有关证照的年审、年检或年度备案等工作;——其他与跨区域经营活动有关的事务。第三章跨区域经营活动开展第八条公司经营部负责牵头组织国内市场调查,研究市场布局,确定拓展战略,界定目标市场。制定相关措施,编制国内市场拓展规划。第九条国内市场拓展规划是公司跨区域经营的实施纲领和行动指南,一切跨区域市场经营活动均应根据规划实施。任何部门、单4/10位和项目经理部都不得违背规划擅自行动。第十条公司经营部负责国内市场的区域划分,明确各分公司的基本市场范围。一般情况下经营活动首先应在各分公司的基本市场范围内进行,如需跨区域经营,应将相关信息和意图向公司经营部报告,经其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活动。第十一条跨区域经营活动,应遵循“精耕细作、滚动经营、辐射发展”的方针,对既有市场进行深度开发和持续经营,着力建设好各自的根据地,在此基础上优先向周边、相邻区域市场拓展。要坚决克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式的粗放型经营倾向。第十二条跨区域经营活动应建立计划编制与报告制度。各分公司须按月收集所属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信息,汇总后在每月25日前向公司经营部上报下月的《月度跨区域经营计划》(见附件)。第十三条跨区域经营活动应实行统筹协调机制。分公司有权根据所跟踪项目的地点、类型、规模、资金、风险等实际情况和项目经理部的实力、能力、人脉等因素,依据整体利益优先原则对下属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明确继续经营活动的实施主体,落实相关责任。公司经营部有权在各分公司间开展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应充分尊重首先对项目进行跟踪项目经理部的意愿,但一旦做出调整决定,,相关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均应服从。第十四条跨区域经营活动应在公司资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超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对于与无资质、低资质企业或个人进行的合作。如其他条件均具备只5/10受到资质限制的,可以由公司出面承包工程,但须明确各自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并确保风险可控;不得违法转包和分包工程;除在市场开拓和经营过程中可以与拥有信息等资源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接触、洽谈外,不得与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签署合同;不经授权不得擅自签署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第十五条跨区域经营工程项目在投标前应提交投标立项申请,经评审后方能开始投标工作。具体按《工程项目投标立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跨区域经营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并同意投标的方能开展后续工作。具体按《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跨区域经营工程项目在合同洽谈、签订及履行中,应对其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具体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跨区域经营所获得的工程项目,自中标并启动后应接受项目所在区域的分公司的管理。区域分公司应为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经理部提供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包括:——协助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施等;——负责向当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申领或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证、招投标信用手册、施工企业取费许可证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和手续;——根据有关管理制度,代表公司对项目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6/10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整改或进行处罚;——定期收集、汇总项目信息、报表并向公司上报;——对项目经理部开展项目管理责任状的签订与考核;——开展工程项目所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备案、注册;——协助办理项目投标的资格预审和文件申领等;——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合同备案登记、施工许可证申领及质量、安全报监等前期联络协调工作;——提供与当地企业就开展业务合作的信息或渠道;——协助招聘、引进当地技术、管理人才,建立属地化人力资源队伍;——其他相关的工作。第十九条尚未在当地设立区域分公司的,跨区域经营获得的工程项目仍由原属分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分公司进行管理。第二十条跨区域经营产生的合同签约额,由实施跨区域经营的分公司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分公司各计取50%。第二十一条跨区域经营产生的施工产值除由项目经理部全额统计外,同时归入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分公司统计范围。第二十二条实施跨区域经营的分公司,可向项目经理部收取相当于工程总产值1%的管理费,其余经核定费率的管理费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分公司收取。第二十三条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其跨区域经营所取得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总承包管理7/10公司可收取相当于工程总产值2%的管理费。此类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控制和责任考核等管理工作等均由总承包公司负责。第二十四条管理费计取基数中,不包含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部分以及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并要求公司开票的部分。第二十五条在本办法发布实施时,已由开展跨区域经营的分公司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分公司就合同签约额、产值、管理费收取达成一致的,原则上按协商结果执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尚未在当地设立区域分公司的,跨区域经营获得的工程项目仍由原属分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分公司计取合同签约额、产值,收取管理费。第二十七条跨区域经营的分公司与项目所在地的分公司接触、洽谈同一工程项目时,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相互拆台,如自行协调不成则应及时报告公司经营部,由其或公司领导进行协调。因恶性竞争导致工程项目未能参加投标或未能中标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并收缴负有责任的分公司当年应收取的50%管理费。第二十八条区域分公司未能切实履行对所管辖的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职责,发生严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污染等事故,造成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损害和损失的,一经查实,公司将酌情对项目所在区域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措施与金额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且全额收缴该分公司当年应收8/10取的管理费。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经营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施情况在适当时机进行修订完善。第三十条本办法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如有与以往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月度跨区域经营计划》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9/10附件跨区域经营月度计划分公司名称经营责任人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方名称工程类型预计造价工程地点预计经营进度责任经营人员备注10/10编制人: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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