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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倬炜二〇一〇年八月四份重要文件面临的主要问题对策思考今年出台的四份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明确主管※七部委联席会议(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总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3月8日发布2010第3号※各地主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设置门槛七五零零条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设置门槛亿元门槛: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2年以上。主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规范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规范经营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1234◆净资产20%的限制,仅针对其他投资而言,不包括前述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5兼营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规范经营再担保发债担保特营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规范经营工程担保与风险吸收存款受托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直接发放贷款受到限制;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不鼓励,也不限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规范经营风险控制的三个百分比一个倍数:10%、15%、30%、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27条第28条•10%,15%,3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30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规范经营三双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办法》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办法》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规范经营《办法》中未对分支机构具体的设立条件作出说明。对于不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担保业务,不受《办法》限制,可自由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之规范经营※《办法》第26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3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加强财务监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指导,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务补贴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保费补贴担保费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资本金注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担保业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再担保: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担保规模: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风险控制:代偿率低于3%收费标准:平均年担保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份重要文件面临的主要问题对策思考(1)行业已成规模——4200家、7200亿(2)起点高、从业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3)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但无系统性风险——代偿率0.6%、损失率0.08%(4)风险防范银行是最重要的防火墙如何协调融资性担保与其他担保问题如何规范经营管理问题限制了担保的盈利水平——拨备提取行业面临洗牌,部分担保机构将会出局如何解决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问题限制了担保规模的扩大——10倍问题四份重要文件面临的主要问题对策思考※积极应对、提升管理、规范运作※反映行业状况,帮助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政策导向——1500万以下项目、商贸型企业、出口型企业※处理好主营和兼营的关系※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尤其是与再担保机构的合作※开拓创新、提高赢利水平——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相结合、间接融资担保与直接融资担保相结合、担保与投资相结合集合的增信问题集合发债集合中票集合短融集合信托集合贷款四份重要文件面临的主要问题对策思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融资性担保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国家监管部门与地方主管部门货币资本出资与行业活力金融监管与金融地位
本文标题:当前担保机构运营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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