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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又称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考点五: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四、行政管理,包括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幼保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实行监督管理。五、法律责任,包括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1.医疗保健机构与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进行技术鉴定和开具相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至5倍罚款或0.5至2.0万罚款(按非法所得5千为界)2.下列违法情形,卫生行部门可予以吊销有关妇幼保健服务项目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的,一般违法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凡有该类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则吊销质其妇幼保健服务资格或执业医师证书。六、技术鉴定考点一: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考点二:鉴定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考点三: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五节传染病防治法一、概述考点一:传染病防治原则传染病,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考点二:传染病分类《传染病防治法》将37种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1)甲类: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处理。考点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除甲类传染病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传染病预防考点一:预防接种制度《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扩大计划免疫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考点二:传染病监测、预测、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1)疾控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进行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实施免疫规划;开展健康教育等。(2)医疗机构的职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考点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考点四: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职责(1)疾控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2)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3)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考点一:传染病疫情的报告(1)卫生专业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疫情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对外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发现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3)港口、机场、铁路专业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5)本法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考点二:传染病疫情的通报(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3)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4)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5)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考点三: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来源:金樟教育集团医考事业部
本文标题:2018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知识点(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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