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電子報第三十二期2005年11月25日一、最新動向《新法規打破民營企業“紅籌上市"僵局》二、最新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新修改的公司法於2005年10月27日正式發佈並將於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原公司法於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1999年12月25日曾做過小幅修訂。本次修改幅度較大,修改後的公司法更加適應目前的經濟發展形勢。與原公司法比較,修訂後的公司法有以下明顯改動:(1)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下降。新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與原公司法所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相比大幅下降。另外股份公司註冊資2本的最低限額從原來的人民幣1000萬元下降到500萬元。這一改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投資。(2)允許成立“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的一項突破是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即股東是一個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後的公司法之所以添加“一人公司"的內容,主要是因為現有的許多公司名義上是幾個股東,實際則由一人控制。另外,“一人公司"已經被許多國家法律所認可。新公司法對於設立一人公司設定了幾個條件,以此來控制風險:a.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而且必須一次繳足;b.在營業執照上註明“獨資"字樣,予以公示;c.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得再次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d.一人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e.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關於股東的人數限制更改。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2至50人,新公司法因為引進了“一人公司"的規定,所以對有限3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原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不少於5人,但並未規定發起人股東人數的上限,新公司法對此予以明確,新規定發起人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4)新公司法增加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新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特別作出規定,主要體現在:a.資產重大變動以及大額擔保需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決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b.上市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c.上市公司應設立董事會秘書。(5)公司及股東有了更大的自主權。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相比,在公司及股東的自主權方面新增了很多規定,例如:a.原公司法規定,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新公司法取消了這個限制;b.原公司法規定,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進行分紅,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自行決定股東的分紅比例;c.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申請查閱公司賬目,原公4司法並無此規定。這一規定更有利於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益。(6)新公司法增加對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新公司法75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必要時股東還可訴諸以法院解決。a.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b.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c.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7)除以上規定外,新公司法還對職工代表參與董事會和監事會等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與舊法相比,新公司法更加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現有公司目前的實際存在狀況,兼顧了股東、公司及監管部門等各方的利益。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年第三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5改:(1)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的附註作相應修改。(2)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3)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的批覆2005年10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就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做出批覆,內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所述再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本企業或其6他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或者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這些再投資需要分期、分階段進行的,可區分以下情況確定是否給予退稅:(1)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已經實現的,在實際再投資時,不論是一次或分期投資,均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再投資退稅。(2)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尚未實現或者部分尚未實現的,即承諾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進行再投資,該再投資應為補足企業註冊資本,不屬於稅法所述“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該再投資發生時,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待遇。上述摘要僅提供中國近期發展的簡況,不能依此作為或被當作香港薛馮鄺岑律師行或香港薛馮鄺岑律師事務所西安代表處出具的法律意見。如果您需要諮詢,請和我行合夥人,本行西安代表處的陳維良律師聯繫,香港電話:(852)29097320及傳真:(852)28459292西安電話:(8629)87203203及傳真:(8629)87203033電子郵件:alexchan@sfks.com.hk。
本文标题:电子报第三十二期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53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