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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程维从支付宝离职并创立了小桔科技,公司的创业项目是做智能出行的打车应用滴滴打车。半年后,滴滴打车获得了A轮融资,从此走上了急速发展的道路,直至成为互联网约车市场的霸主之一。从发展轨迹来看,滴滴打车可谓是无数创业者梦想学习的典范。但滴滴专车获得商业上成功的同时,法律上的麻烦却一直不断。今年6月2日,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就共同约谈“滴滴专车”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该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及“滴滴快车”业务,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从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约谈,意味着在北京这个重要市场上,滴滴专车的发展开始遇到政府监管的阻力,矛头直指其核心商业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尽管到目前为止,北京的相关监管部门对滴滴专车采取的只是“约谈”的手段,正如当初国家工商总局就平台售假问题约谈阿里巴巴一样,并未采取直接的行政处罚或者措施对此进行干预,但此种约谈行为必将实质上影响专车企业本身的发展规划。互联网是最容易出现新的商业模式的领域,例如本文所提到的互联网专车服务。由于专车的商业模式比较新颖,虽然其服务形态在国内涉及多个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但苦于没有专门针对这种服务形态进行界定,导致专车模式的合法性问题极其复杂,完全可以说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例如,专车提供的,到底是《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所定义的“出租汽车”服务,还是《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提到的汽车租赁服务,从前述法规文件本身的表述来看,似乎又都不是。《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由于该规章表述的是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互联网专车仅按照里程,或者仅按照时间收费,就不属于违法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了呢?让我们再来看《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那从语义逻辑上,是不是可以说“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不是本办法所指的汽车租赁?”这都是行政立法上存在的瑕疵问题,在未经有权部门出具正式补正文件之前,谁也没法非常有底气地对此作出确定性的结论,并以此规范“互联网专车”这个新兴服务。通过互联网专车的监管事件可以看到,在新兴领域的创业,商业模式的优势当然是产品成功与否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但为了避免触及既有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至少在战略规划中就留好应对监管部门可能涉嫌违法的指控和查处的余地,也许在设计产品形态和盈利模式的时候,就应当将合规过程融合进去。合规不是商业上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违规则往往是商业上失败的一大缘由,例如被罚1.2亿元后“死亡”的快播。(作者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者:熊定中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伦敦金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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