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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件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咨询委员会2.4专业技术机构3预防预警3.1监测3.2预警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4.2分级响应4.3事件报告4.4响应原则4.5响应措施—2—4.6新闻发布4.7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5.2调查评估6应急保障6.1技术保障6.2物资、经费保障6.3通信与交通保障6.4法律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教育7.2演练7.3奖惩8附则8.1名词术语8.2预案的制定8.3解释部门8.4实施时间9附件9.1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9.2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队伍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9.4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3—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镇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1.4事件分级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或传入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6)周边以及与我区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肺鼠疫、肺炭疽本地感染病例。(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3)霍乱l周内全区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5—(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2个以上的县(市)、区。(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0)周边以及与我区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能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输入性病例。(2)发生本地感染的腺鼠疫病例。(3)霍乱1周内全区发病1O-29例,并有扩散趋势。(4)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中毒人数3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托机构及区政府组织重大活动接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例以上。(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其—6—他群体性不良反应。(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8)发生或输入我区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出现有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情。(2)发生输入性的腺鼠疫病例。(3)霍乱1周内全区发病9例以下。(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或群体性食物中毒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托机构及区政府组织重大活动接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在5-29例。(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6)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2组织体系2.1应急指挥机构—7—区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卫生指挥部)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区卫生指挥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1.1区卫生指挥部组成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卫生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新闻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局、区贸易粮食局、区外经贸局、区环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旅游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镇海办事处、驻镇大工程单位(部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8—2.1.2区卫生指挥部职责(1)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2)协调与区内大工程单位的关系,调度有关资源和设备。(3)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3)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5)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按程序请求宁波市支援。(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2.1.3区卫生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控制、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2)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新闻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3)区发改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保持物价稳定。—9—(4)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幼托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师生、幼托儿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5)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6)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中的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7)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8)区劳动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9)区建设交通局:加强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卫生宣传教育,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及人员疏散。配合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管理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10)区电信、通讯部门: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10—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11)区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12)区贸易粮食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商贸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13)区外经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必要的药物及器材进口工作。(14)区质监分局:负责对可疑发生食物中毒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取证和查处。(15)区工商分局:负责集贸市场、食品超市、商场流通领域可疑食品的调查、取证及查处。(16)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镇海办事处: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17)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18)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19)区安监局:负责对各企业、各单位的经常性安全生产—11—监管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20)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21)区司法局:负责做好法制宣传,密切关注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22)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基层信息监测网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报告工作;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先期处置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区卫生指挥部运作指挥的相关保障,负责基层动员;指导辖区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23)区爱卫会:动员社会群众,深入开展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健康教育,参与社区群防群控工作。(24)驻镇大工程单位(部队):负责公司(部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筹集、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区卫生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2.2日常管理机构在区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12—心),区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具体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的起草,制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预案演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宣传公共卫生应急常识,组织对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处置技术的培训;汇总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向区卫生指挥部提出
本文标题: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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