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八月1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工作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2.1指挥机构与职责2.2指挥体系3预警预防机制3.1工作准备3.2应急演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程序4.3事故报告4.4新闻发布4.5善后处理5应急结束5.1结束程序25.2事故调查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3宣传培训与演练7附则7.1名词术语的说明7.2预案管理与更新7.3制定与解释部门7.4实施或生效时间8附录31总则1.1工作目的为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1.2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建设厅牵头负责,有关厅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三级响应机制。1.2.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建设厅要与有关厅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4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王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2.1指挥机构与职责2.1.1建设厅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如下:组长:分管副厅长5副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厅办公室主任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成员由厅建筑管理处、办公室、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村镇建设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单位负责人组成。当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依序递补。主要职责:(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2)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设区市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5)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1.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管理处,主任由建筑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建筑管理处副处长、厅办公室副主任、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6受理事故报告,负责建设厅应急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建设厅应急指挥小组正、副组长的指示。2.1.3设区市级及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组成、职责,可以参照建设厅指挥小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1.4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2.2指挥体系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建设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3预警预防机制3.1工作准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3.2应急演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7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I、Ⅱ、III三级。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I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8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4.2响应程序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2)设区市级、县(市、区)级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3)建设厅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厅领导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4.3事故报告4.3.1报告程序9(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应急指挥小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4.3.2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5)事故原因分析;(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10(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4.3.3相关记录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4.4新闻报道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4.5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5应急结束5.1结束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5.2事故调查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11(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5)采取的土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6)事故结论(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8)各种必要的附件(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12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6.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6.3宣传培训与演练6.3.1宣传各级应急指挥小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6.3.2培训13(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6.3.3演练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7附则7.1名词术语的说明7.1.1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是指:(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
本文标题: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548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