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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英国2001年5月通过的《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为其电子政务发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美国目前已形成以《电子政府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1]:(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2],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2.1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2.2电子政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2.3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从美国立法过程看,在其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先后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而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早在1988年就通过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政务条件下政务公开的要求。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2.4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收集、储存和利用信息时,容易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各自收集、储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将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这是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有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电子政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2.5立法滞后制约电子政务发展电子政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有的与电子政务发展相抵触,如对关乎电子政务根本性质定位的电子政府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并没做出明确规定;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以及监督等问题,也基本上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需要修订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政府信息认证、加密以及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网络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2.6信息安全立法有待加强电子政务直接涉及到各级政府的核心政务,关乎党政部门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因此,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电子政务发达的国家陆续制定专门的关于电子政务安全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官方信息保护法》等。我国虽已出台了一些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电子政务在信息技术催化下快速发展,对信息内容安全性不断提出更高标准,而保障电子政务安全的专门法规迄今尚未制定,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推进,政务信息暴露和泄密的机会日益增多,政府的网络安全隐患也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网络访问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易遭到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另一方面内部人员的蓄意破坏、越权处理公文、窃取国家机密等恶性事件频繁发生[4]。这些隐患可能导致国家及政府形象受到损害,对国家安全也构成威胁。因此,保障信息安全成为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3、加快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步伐的对策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电子政务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推动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要树立“立法先行”观念,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建立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的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规范、健康发展[5]。3.1加快电子政务基本法的制定电子政务基本法是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础,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是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的前提。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电子政务基本法来统领、指导及协调各单行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因此,为了消除分散立法模式弊端,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在今后的电子政务立法上选择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尽快制定《电子政务法》,以保障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3.2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本质上是为电子政务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谐的环境。我国要在既考虑国情又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立法,构筑起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该体系与计算机法、互联网法和信息法存在交叉关系,但不是简单的拼凑和叠加,而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自己内在规律的体系,除包括《电子政务法》外,还包括《电子政府法》、《电子政务技术法》、《电子政务基金法》、《电诱裥姓泛汀兜缱诱窦喽椒ā返萚6]。另外,还应包括用来规范某些重要行政部门电子政务实践的法律规范,如电子税收法、电子警察法和电子海关法等。3.3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标志,也是电子政务向纵深发展的必要条件。借鉴国外经验,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由法律来统一规范。针对我国现状,应遵循及时、真实、公正和方便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除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外,还应通过媒体、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共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和公众服务热线等及时发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法制化。3.4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立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电子政务中应保护公民信息权和隐私权。公民信息权包括信息产权、信息自由权、信息自主权、信息平等权和信息救济权等,其中信息平等权尤受社会关注,即“信息鸿沟”,主要指贫困地区因缺乏电信基础设施,不能通过计算机网络等获取信息、接受先进教育所产生的不同地区和阶层的信息权落差[7]。借鉴国外经验,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和给付请求等推进电信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来实现公民的信息平等权。另外,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也是当务之急。在实践中除采取技术上,加密外,还应借助立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明确政府在收集、存储和传输数据中的保密责任,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3.5加强对电子政务标准的立法从国外立法经验看,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关键是搞好整体规划,制定统一的标准。针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一方面在《电子政务标准》的基础上,遵循“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原则[7],从整体着眼,积极吸取社会各种力量推动电子政务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另一方面在电子政务建设上,必须科学规划,所有技术、标准、协议和接口都遵循相关标准,以保证网络的标准性、开放性和安全实用性,使我国的信息资源能得到充分利用。3.6修订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健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电子政务的实质在于制度创新,这意味着政府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都将面临着变革,而应对这些变革仅靠政府自身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应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调整,对不适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通过对其内容的废除、修改、合并和补充,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如,《刑法》中不仅需要将各种可能出现的危及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还应规定相应的具体刑罚,同时《合同法》、《证据法》等都需要不同程度的修改。另外,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还需新的立法,特别是与信息及信息技术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关于简化行政管理过程和规范政府间文件传输的立法等。3.7重视信息安全的立法,提高电子政务的安全水平安全是电子政务的生命,信息安全成为当前电子政务信息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政务信息公开可能使其安全性受到冲击,要保障其安全,仅依靠技术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立法来解决。在对信息安全性方面进行立法时,应贯彻“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明确电子政务的安全标准、具体规则以及对违反者的惩戒措施,对政府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操作标准做出统一规定,着重从制度层面上完善政府部门信息安全法规建设,对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安全和保密信息筛选制度以及信息认证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的防护能力。从而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构良好的制度屏障完善我国电子政务政策法律体系(2003-04-2908:37:00)电子政务是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先决条件,政府作为国家组成及信息流的“中心节点”,在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目前,89%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着手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并将其列为国家的重要事项,我国也不例外。重视电子政务必须先从创造良好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入手,电子政务的启动、发展、普及等一系列活动都需要科学、合理、有力、有益的政策环境激励和法律法规规范。那么,我国目前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处于什么阶段?其状况如何?有什么特点?未来调整完善的方向在哪里?法规体系初具规模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大约六十个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当然,严格地说,规章还是占绝大多数,如果我们把这些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与规章进行分类,就会发现,每一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1.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类:如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等。2.电子政务中的信息服务与信用体制建立类: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
本文标题:电子政府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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