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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绩效—科室运营效果评估与分配科室运营效果评价就是对科室管理的整体效果从人员、设备、病床、资金等各方面的投入与工作量、质量、经济收益、学科发展以及社会效果等产出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指导科室的经营管理,保证科室运营效益的最大化。科室要想取得良好的运营效果,必须首先保证投入合理,即最大可能的降低投入,又最大可能的提高产出。因此,在评价科室的运营效果之前,首先要做好投入的规划。科室人力资源规划科室的人力资源规划是指科室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与目标的要求,结合科室业务发展和未来定位科学地预测、分析人力资源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科室在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岗位上获得各种需要的人力资源。一般而言,科室的人力资源规划主要是定岗定编,合理编制各类人员。科室的人力资源是开展医疗服务工作的基本要素,医疗工作要想有序地进行,就必须对各类人员的资格条件、能力素质以及如何配置等进行研究,以便于各项医疗任务的完成,同时又能使员工的能力得到发挥。这就需要加强科室定岗、定编、定员、定工作标准、定任务目标等工作,以提高科室的运营效益。一、定岗定编的基本原则1、尊重实际原则定岗定编首先应尊重实际。目前医院所形成的人员与岗位匹配情况,与医院的社会文化背景、管理体制、员工的职业理念、长期的工作习惯有很大的关系。医院须尊重现有岗位和人员的实际,通过定岗定编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对工作负荷与压力进行合理评估与分解,对各岗位员工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进行合理评价,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全院员工的人力成本控制意识和效率意识。2、工作需要原则定岗定编必须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根本原则,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按照科室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负荷合理确定岗位名称和编制数。3、精简高效原则2即坚持因事设岗,因岗设人,精简冗员,使岗位与人员编制在配备上达到优化,在保证医院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用较少的人员完成较多的工作任务,从而提高医院工作效率,达到优质高效低耗的目的。4、结构合理原则要保证各类人员合理的比例关系和合理的层次结构,使科室人员达到群体组合的最优化,以发挥人才群体的最大效能。5、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科室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可以用数量指标来监测的,但有些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因此,在定岗定编时,必须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6、动态调整原则科室人员编制应该根据医院发展要求、学科建设、工作效率、经营管理水平等因时因地制宜,实施动态管理。二、科室定岗定编的主要政策或规定依据一个科室配置多少人员最为合理,一方面要看科室的实际情况,同时更多的要看行业标准,即使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在调研大量医院后也可参照行业的平均水平。景惠管理研究院在以工作负荷法为主要定岗定编方法的同时,还要参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定岗定编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并结合数百家定岗定编的行业数值来确定某家医院的具体人员编制。下面是部分行业定岗定编规定政策或规定的列举。1、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1)原卫生部1978年颁发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对不同床位的综合医院科室设置、各类人员配置提出基础编制参考。2)卫医管发[2011]33号《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对三级综合医院的人员定编提出相应参考标准,具体如下:a)卫生技术人员与开放床位之比应不低于1.5:1;b)病房护士与开放床位之比应不低于0.4:1;c)麻醉医师人数与手术台比例不应低于2:1;每张手术台配备一名麻醉住院医师及一名主治及以上的麻醉医师。手术室护理人员人数与手术台比例应不低于2.5:1(3:1);麻醉科主任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d)重症医学科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0.8:1;护士人数与床位之比不低于2.5-3:1.3e)临床药师配置:配置5名以上临床药师,全职专科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每100张床与临床药师配比≥0.6(0.8).f)血液透析室人员配置: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由具备肾脏病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g)临床营养专业人员与床位比不少于1:200。h)每位护士平均负责病人数≤8人,并体现护理人员能力与病人危重程度相符的原则。3)卫办医管发[2012]57号《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对二级综合医院的人员定编提出相应参考标准,具体如下:a)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重症监护室护士与患者之比达到2.5~3:1,手术室护士与手术台之比≥3:1。b)新生儿病室人员配置: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负责人。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负责人。c)麻醉医师人数与手术台比例≥2:1;手术室护士人数与手术台比例>2.5∶1。每张手术台配备一名麻醉住院医师及一名主治及以上的麻醉医师。d)重症医学科人员配置: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0.8∶1,护士人数与患者之比达到2.5~3∶1,床位使用率达到75%。e)病理人员配置:病理医师按照每百张病床0.5~1人配备,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1的比例配备。f)输血人员配置:输血人员数量符合规定要求(人床比例为1:80~120或人与年发血量比1:1000U)。g)血液透析室人员配置: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4业医师;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由具备肾脏病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h)每位护士平均负责病人数≤10(8)(6)人,并体现护士能力与病人危重程度相符的原则。i)全院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4:1。ICU护士与床位数之比达到2.5~3:1。手术室护士与手术床之比不低于3:1。母婴同室、新生儿护士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1:0.6。NICU、PICU护士与床位数之比达到1.5~1.8:1。4)卫医政发[2010]95号《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对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人员配置要求如下:a)眼科人员编制:一级综合医院中,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中,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三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耳鼻喉科人员编制:一级综合医院中,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具有1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4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三级综合医院中,5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0.6名护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c)皮肤科人员定编:一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二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每1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士共用,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三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原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中,对各级别医院人员编制做出基本要求:a)一级医院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1.4。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和护理技术工作)。b)二级医院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3-1.5。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75%。医师与护士之比为1∶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医师之比为1∶2∶4∶8。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20%。c)三级医院中医师与护士比为1: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为1∶3∶5∶7,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临床营养师以上职称人员≥2人。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6)卫医政发[2010]90号《骨科医院基本标准》对骨科医院的人员配置作出基本要求,具体如下:a)三级骨科医院中,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临床科室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b)二级骨科医院中,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6护士。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7)卫医管发[2011]78号《三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对妇产医院的人员基本配置做出相应要求,具
本文标题:绩效—科室运营效果评估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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