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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基本知识及税收征管二O一二年五月引言我国的物流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存在争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已逐渐成为“世界工厂”,因此物流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物流总值大幅增加。2011年,我国物流总值为16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2%以上,现代物流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已经被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消除目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的各种制度“瓶颈”,当中也包括税收制度的不完善。2004年8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文件制定了相应政策措施,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协调健康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发改委9部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于2007年8月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7]41号),国务院2009年3月10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对2009—2011年全国物流的发展制定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8月2日下发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意见。2011年10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试点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两个文件,率先在上海展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物流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关于物流的概念和定义很多,认识和研究的角度也有所不一致。为了规范我国物流业发展中的基本概念,适应我国物流业迅速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家贸易部提出了我国的物流标准,将物流定义为: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的有机结合。显然,现代物流具有地域大、多环节、系统性的特点。物流概念物流经营活动必须由现代物流企业来完成。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独立于生产领域之外,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的企业,是在商品市场上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具体来讲,物流企业是以物流为主体功能,同时伴随有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物流企业诸环节覆盖了现代运输业、仓储业、批发业、连锁商业和外贸业。从物流企业的概念中,可以了解其内涵和特征:物流企业是国民经济流通产业机体的细胞,是具有健全机能和物流概念旺盛生命力的机体;物流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中,专门从事与实体商品交换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物流企业为维系生存和发展,具有自身的利益驱动机制;物流企业是具有流通服务职能、平等参与竞争、享有合法权益的法人。我国物流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一、我国物流业发展现状(一)宏观状况1、社会物流总值大幅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年均增长21%,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7%,明显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2011年,我国物流总值为160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12.1%。2、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比例继续下降,但比重仍然偏高。2011年全国社会物流总费用8.4万亿元,同比增长18.5%,增幅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3、社会物流总成本占社会物流总值的比重不断下降。2011年社会物流总成本占社会物流总值的比重为5.4%,比2010年又下降了0.2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社会物流总效益在不断提高。4、从社会物流总成本与GDP的比例关系看,2011年社会物流总成本相当于GDP的17.8%,美国、日本的比率大约在9%-10%之间,这一比例比美国、日本等物流发达国家高出近1倍。据统计,目前我国一般工业品,从出厂经装卸、储存、运输等各个物流环节,最终到消费者手中的流通费用,约占商品价格的50%,这些费用上的消耗以及大量存在的库存为物流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二)微观状况1、企业物流仍然是全社会物流活动的重点,专业化物流服务需求已初见端倪。2、专业化物流企业开始涌现,多样化物流服务有一定程度的发展。3、物流管理分散,物流整体效益较差。4、物流企业基础设施不配套,自动化网络化程度低。5、物流企业规模小,整体物流规划不够理想。6、物流发展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物流效益。7、物流专业人才缺乏,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二、我国物流业未来展望1、客户需求进一步增长。随着我国逐步向世界工厂发展,将会有更多的企业通过物流外包来满足市场急剧扩张的需要。已经外包物流的客户将会不断扩大物流需求的范围,提高物流需求层次,充分利用物流服务供应商的网络技术,挖掘物流外包带来的效益潜力。2、对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的需求进一步增长。客户需求的范围扩大与层次提升,要求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必须拥有独特的技术,全域性覆盖和有经验的人员。在2004年以后,传统企业将进一步突破体制障碍进行资本运作,外资企业将加大投入以实现在我国的控股或独资经营,各类物流企业中的佼佼者将在一系列重组与购并后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能力,确立在特定物流市场的领先地位。3、合作关系进一步成熟。为了与客户及其供应链伙伴形成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将有更多的客户与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之间达成利益共享或风险共担协议,从而使客户及其供应链伙伴与物流服务供应商之间合理分享效益,降低合作风险。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相比,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更为复杂。它所涉及的税收法律及政策主要集中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等方面。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1年,全国批准七批共932家(其中湖南17家,永州市无)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税收政策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税收政策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税收政策号)规定,从2012年元月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实际利润总额的10%预缴企业所得税。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三、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一是就其拥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后按税收政策1.2%税率计征房产税;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以物流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税收政策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印花税1、实行按实征收的,物流企业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就与客户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应税凭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2、实行核定征收的,根据《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4]70号)和《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税收政策地税函[2004]98号》)的规定,区分不同的应税凭证,按照规定的核定比例和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3、根据《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六、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区分不同的车辆类型,按规定税率征收七、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到工资薪金、股金分红及股权转让等项目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等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八、货运发票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根据其开具货运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税收政策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对已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自开票纳税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代开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调整为1.5%。税收政策物流企业税收征管一、关于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这是地方税务部门执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首先遇到的问题。虽然,目前已经有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但这个标准的认定和执行还需要时间。就目前情况看,应该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等九部委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文件为依据,即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物流企业税收征管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
本文标题:物流基本知识及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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