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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2009)外字012号2010年度短期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申报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化发展战略部署,进一步吸引海外文教专家来我校讲学、合作科研,我校实施“2010年度短期文教专家聘请项目”。一、申报条件1、申报范围:我校在职在岗的正式教师。2、聘请对象:拟来我校讲学或合作研究,对华友好,身体健康的外籍学者,来访时间在六个月以内。3、工作时间:2010年度来北京师范大学进行学术交流。二、申报及批复方式1、各院(系、所)组织本单位教师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聘请短期文教专家申报表》(附件1),按优先资助顺序汇总填写附件《北京师范大学聘请短期文教专家项目院系汇总表》(附件2),2010年1月15日前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2、来访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学者,除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申报表》外,我校邀请人还须提供详细说明材料、教学计划或研究计划、被邀请学者同意来访并从事上述教学或研究的回复材料。3、尚无明确聘请计划的项目可于2010年6月再次申报。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于2010年3月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院(系、所)办公室。5、本通知及有关申报表格,同时登载于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上,可直接下载使用。三、经费资助(一)资助原则1、优先资助国家重点学科;2、优先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3、优先资助本科及研究生教学中的精品课程及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的聘请项目;4、优先资助境外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学者或世界知名学者来访;5、原则上每位教师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二)资助标准1、一周以内的项目申报,按600元/天·人标准资助;2、一周以上的项目申报,在4200元/人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费资助额不按天数计算);3、一个月以上的项目申报,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次(需提交详细的讲学内容、合作计划)。四、项目管理1、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申报计划,不得更改聘请专家人选,不得更改专家讲学计划。2、项目执行完一个月内,项目执行人向国际处提交项目总结及专家讲座文稿,办理报账手续,3、学校将对项目总结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学校有权取消或削减项目资助额度。国际处联系人:何希地址:京师大厦9912A联系电话:58800312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聘请短期文教专家申报表附件2:北京师范大学聘请短期文教专家项目院系汇总表附件3:北京师范大学邀请短期文教专家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2009年12月7日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聘请短期外国暨港澳台专家申报表短期外国暨港澳台专家基本情况姓名(护照用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年月日学科: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简要经历专家专长、造诣及学术地位A.讲学题目(内容、听课对象、听课人数、周学时):聘请目的(可以只有A或B中的一项,也可以两项都有)B.合作研究课题(内容、合作者、预期目的):经费负担在华费用预算:宿费:其他:申请资助额:在校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天(月)在华停留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天(月)外籍专家在华保险事宜该外籍专家拥有能够覆盖在华期间的医疗和意外等保险。如其在华期间发生相关事件及费用,由其保险公司负责。邀请人:申报单位邀请人联系电话单位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年月日注:请仔细填写此表,填写得不完整、不清楚或无领导签字盖章的表将无法得到审核。此表可复印使用。附件22010年度北京师范大学聘请短期文教专家项目申报院系汇总表单位(章)序号专家护照用名国外所在单位来访目的来华日期在校天数申请经费(元)主请人联系电话来访目的分:讲学、合作研究及其它院党委书记签字:院长签字:附件3北京师范大学邀请短期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和北京师范大学资助邀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从事学术交流活动的项目,其经费使用须遵循以下规定:1、有关教师在执行获得资助项目时,所需经费均需由各单位或者邀请人本人先行垫付。项目执行完毕后,邀请人凭单据尽量在工作日下午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在校内使用的费用,可直接用校内申请单转账结算;校外使用的费用,凭正规发票报销。凡超出资助经费额度的,超支部分由邀请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支付。2、邀请人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携带被邀请人的护照首页和签证页的复印件。3、邀请人报账时,报账款项应与申报资助时的款项相同。如有不同,不同项将不予报销。或报账款项如少于申报时的款项,那么该款项的额度将自动从其资助总额度中扣除。4、凡获得资助的来校进行讲学的项目,在项目结束报账时,需提交至少一篇在校讲座文稿。否则不予报账。5、有关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1)来访专家在北京市内的食宿费。食宿标准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500.00元。邀请人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来访专家生活补贴费,标准为80.00——100.00元/天/人,该费用须由专家本人签收(请提前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专用收据)。来访专家领取生活补贴费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即不再报销其日常餐费。生活补贴费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1/3。(2)适当的北京市内交通费。(3)适当的礼品(不超过200元,且礼品发票须开明细)。(4)适当的北京市内旅游参观费用。(5)我校不负担来访专家在非北京地区产生的任何费用。(6)原则上不包括来访专家的国际旅费。特殊情况需由我方提供国际旅费者,邀请人要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向对方提供;否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报销。(7)外事经费不能用于支付来访专家讲课费之类酬劳,不能用于支付中方陪同的劳务、翻译等费用。(8)外事经费不能用于购买书籍、软件、科研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保险、电话卡、运费等。6、关于校内转账:(1)就餐转账:在兰惠餐厅、实习餐厅、友谊餐厅等校内单位就餐,可办理校内转账。就餐结账时,须由邀请人在相关账单上签字并注明邀请人所属系、所,注明被宴请的来访专家名单。然后由邀请人本人在报账时一同拿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校内转账。凡无邀请人签字、未注明邀请人所属系所;或在账单上只注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或者由餐厅自行拿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求转账的,这三种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办理转账。(2)住宿转账:在校内兰惠公寓、新松公寓、励耘学苑、专家楼、京师大厦等有涉外资质的公寓住宿,可办理校内转账。办理转账时,需由所住宾馆提供含有住宿者的姓名、住宿起止时间、费用总额等的清单。按照国际惯例,来访专家在所住宾馆产生的非住宿费(如洗衣费、电话费、传真费等费用)由专家本人自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转账、报销。7、关于发票报销:根据学校财经处的要求,除办理校内转账外,所有花费须有正式发票,发票上一定要有税务章和开票单位财务章。付款单位一栏,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凡填写“个人”或“北师大”的,财经处将不予报销。另外,根据学校财经处规定,单张票面额超过千元的发票无法直接报销。(注:适应于校外消费场所,不包括可进行校内转账的我校京师大厦、励耘学苑、新松公寓、专家楼、兰惠公寓、实习餐厅等校内食宿单位)8、其他注意事项:(1)获资助国际旅费的项目,请邀请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协助购买北京至被邀请人居住地最近机场的一张往返程、捷径、经济仓国际机票。如被邀请外国专家自己用外币购买机票,我校只能按相应汇率支付人民币,无法支付外币。(2)项目执行完毕后,请我校邀请人携带报账所需清单、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来访外国专家行程、学术活动详细内容、项目效益等)等材料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账。总结报告需由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无总结报告的项目将不予报销。(3)报账时,邀请人须将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发票、转账清单汇总,并由本人和所在单位领导在票据背面签字,按财务处报账要求粘好后拿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个聘请项目产生的费用应一次结清,请勿零散报销。(4)若无特殊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收到邀请人送来的票据后,将对票据进行核准并开具申请单,然后邀请人到学校财经处报销。(5)邀请人须在执行项目完毕一个月之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报账手续,未按时报账的项目将被视为放弃资助,经费将挪作其它项目使用。(6)如被邀请人来华日期有变化,邀请人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9、如有其他疑问,请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系,联系电话:58800312,电子邮件:ipo2@bnu.edu.cn。国际交流与合作处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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