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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6第五章建筑与装备..............................................8第六章医疗设备...............................................11第七章相关指标...............................................12附录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单项用房构成表.........................1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中医医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建设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和全过程监督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安全原则,在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同时,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提供舒适安静的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健康智慧。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率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在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实施。2第八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3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中医药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55—0.83张床测算。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100床以下、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1000床、1000床以上六种。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第十二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药剂科、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康复治疗区、治未病科(中心)、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见附录一)。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系统与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绿色医院建筑所需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暂存设施等。承担科研、教学和培训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教学和培训等设施用房。第十三条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康复治疗区、治未病科(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独计算。第十四条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4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中医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宜充分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三、环境宜安静,应符合环保评估的要求,应远离污染源;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宜远离噪声源、震动源和电磁场等区域。第十六条中医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满足中医就诊流程需要;二、院内应有专门的急诊通道,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合理,避免交叉感染,并应规划应急救治流线和转换措施,宜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四、新建院区宜预留应急救治场地和未来发展场地;五、医疗业务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营造舒适的医疗和工作环境,建筑间距应达到相关标准;六、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第十七条新建中医医院的药品库、中药制剂室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应充分考虑药品运输通道和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十八条新建500床以上的中医医院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污物出口应单独设置。第十九条中医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新建中医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应设置室外康5复活动场地和中药材展示园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中医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新建中医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0%,容积率不宜超过1.5;改建、扩建项目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指标为准。6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八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床位100床以下100-299300-499500-799800-10001000床以上建筑面积100105108110108105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八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2中医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床位100床以下100-299300-499500-799800-10001000床以上急诊部3~5门诊部15~20住院部33~37医技科室18~23药剂科室2~4保障系统8~12行政管理3~4院内生活3~5注:1、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第二十三条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康复治疗区、治未病科(中心)等中医特色治疗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表3中医特色治疗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建设规模项目名称床位100床以下100-299300-499500-799800-10001000床以上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包括针刺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推拿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相应候诊区及其他辅助用房)350-800800-15001500-3000治未病科(中心)300-600600-800800-1200康复治疗区300-600600-10001000-2000第二十四条中药制剂室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表4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建筑面积指标(㎡)建设规模项目名称床位100床以下100-299300-499500-799800-10001000床以上中药制剂室小型600-1000中型1000-2500大型2500-5000注:中药制剂室如有特殊业务需求,应单独报批。7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中医医院,按照每人50㎡的标准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增加科研建筑面积。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增加适度规模的实验动物用房。开展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任务的中医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个1000㎡的标准增加相应实验用房面积。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的中医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第二十七条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学生)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15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八条设置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示教室,根据高年资中医医师数10%,按照每个示教室30平方米增加用房面积。设置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中医医院,按照每位名老中医药专家100平方米增加传承工作室用房面积。第二十九条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全科医生培训)等的中医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增加教学用房面积,按照12平方米/人数增加学员宿舍面积。第三十条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病房的中医医院,应按照30平方米/床增加相应的感染病区建筑面积。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8第五章建筑与装备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除考虑安全外还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装配式建筑。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和抗震设防的标准,应保证建筑结构及非结构系统的安全,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污物梯和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病床梯。第三十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要求。第三十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特殊患者需要,并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等相关设施。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医护人员工作区宜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等。第三十九条中医医院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耐用、环保、安全、易清洁和具有抗菌性的材料;二、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三、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9六、检查、治疗用房应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隐私保护。第四十条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措施。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第四十一条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应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产生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中医特色诊疗空间,需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第四十二条中医医院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功能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采用适宜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有净化要求的区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医医院的院区管网应合理规划,新建中医医院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根据需要设置设备层。设备层及主要管道沟应考虑
本文标题: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20版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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