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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140P67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14—2016代替DB33/T614-2006河道建设规范Constructioncodeforriverway2016-05-12发布2016-06-12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614—2016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33/T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与原标准DB33/T614-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河道建设规范”;――删除了“河道环境流量”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河道生态需水”、“河岸带”、“堤防”、“护岸”、“圩区”、“水生态”、“水文化”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河道等级划分、河网水面率的要求;――删除了堤防级别划分;――增加了河道建设中对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建设方面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河道建设技术上的应用要求;——删除工程建设管理,增加管理设施建设要求;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陈永明、郑重、王卫标、刘立军、韩玉玲、吕娟、周启宏、赵聚国、叶建华、潘海平、李梅凤、陈晧、胡玲、刘圣尧、俞飚、吴文华、梁彬。本标准的历次版本为:DB33/T614-2006,本次为首次修订。DB33/T614—20161河道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河道建设的目标和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水文化、河道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道建设,湖泊、池塘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201防洪标准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707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T50805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1015海堤工程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河道河流两岸堤防或河岸线及其之间的水面、边滩、沙洲。3.2河段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3.3河道功能河道所发挥的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3.4水面率DB33/T614—20162某一特定区域(行政区域或流域)水域面积与对应区域总面积的比值。3.5河道生态需水将河道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维持在一定水平所需要的水量,指一定生态保护目标对应的水生态系统对水量的需求。3.6河岸带河道水面和陆地交界区。既有地表径流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又有地下水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地理空间上由近岸水域、河滨区域、近岸陆域等构成,生物结构上由水生植物、陆生植物和兼性植物组成。3.7堤防在河道沿岸或分洪区周边修建的挡水建筑物。3.8护岸为保护河道堤岸免受水流、波浪等侵袭而采取的防护措施。3.9圩区圈圩筑堤以抵御洪水、保障安全的区域。3.10水生态生物在水中的生存状态与相互关系,及其与水环境之间的关系。3.11水文化人类社会发展中所积累和创造的关于认识水、治理水、利用水、爱护水、欣赏水的物质与精神总和。4河道建设的目标和原则4.1河道建设目标适应河道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恢复和拓展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灌溉、生态景观、人文历史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功能健全、人水和谐。4.2河道建设原则DB33/T614—201634.2.1规划先行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4.2.2满足功能河道建设应满足河道承载的主要功能,兼顾其它功能。4.2.3生态保护河道建设应遵循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的要求,注重保护生物多样性。4.2.4和谐安全河道建设应尽可能保留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并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4.2.5因地制宜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要功能、生态景观等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节约工程投资,降低管护成本。5河道规划5.1规划要求5.1.1规划总体要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贯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治河理念,按照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营造水景观、彰显水文化的总体思路,体现民生水利、资源水利和生态水利等现代水利的要求,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维护自然的河道形态,建设协调的滨水环境,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5.1.2规划内容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及相应标准;根据需要合理布置规划工程项目,并提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安排;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河道规划非工程措施和管理要求。5.2河道名称应确定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老河道宜按尊重历史的原则命名。5.3河道等级根据河段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平均河宽,按表1确定河道等级。DB33/T614—20164表1河道等级划分表河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集水面积(km2)≥1000010000,且≥10001000,且≥100100,且≥1010平均河宽a(m)≥7070,且≥5050,且≥3030,且≥1515a平均河宽只适用于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划分。5.4河道分类规划应对河道进行分类:a)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平原河道;b)按照管理需要将河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c)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d)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5.5现状调查应明确现状调查的范围和内容,收集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等资料,得到河道长度、河道水域面积、河流地貌形态、河道功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基本情况。5.6河道功能应明确规划河道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河段)的主要功能。5.7河道布局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河道水生态的维护和完善等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走向、等级。应注重改善水系的连通性,规划建设水系连通工程及必要的控制建筑物。5.8水面率5.8.1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基本水面率)应达到水域保护规划分区(流域、地形、行政区域)确定的规划控制水面率(若三者不同,应取用最大值),并不得小于区域现状水面率。5.8.2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12%以上。5.8.3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先行或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没有圩区的河网地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8%以上,有圩区的河网地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10%以上,其它地区的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5%以上。5.8.4老城区改造时,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不得低于原有的现状水面率。现状水面率偏低的,应按照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提高,河网地区的老城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逐步达到8%以上,其它地区的老城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逐步达到5%以上。5.9河道规划定线5.9.1应确定河道的岸线或堤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控制线。岸线或堤线布置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形态、尽可能保留或恢复湿地、沙洲、河湾、急流、浅滩、深潭,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自然岸线。DB33/T614—201655.9.2在确定堤线或岸线、布置河道整治工程时,应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5.10河道整治工程应根据河道特性和功能需求,制订河道综合整治方案。5.11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5.11.1应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和生态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进行控制,提出河道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在规划阶段明确河道的生态需水,并提出维持河道生态需水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5.11.2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5.11.3应根据维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合理确定水库下游河道的生态需水控制断面。6河道工程建设6.1一般要求6.1.1应按照河道整治等有关规划,符合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等标准,按GB50201、GB50286、GB50707等要求,维护河道自然形态,保持河势稳定,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满足河道功能要求。6.1.2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者的安全。6.1.3应严格控制缩窄、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对天然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措施,确需实施的,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防止因工程改变河道流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除特别需要外,不得为了土地开发对河道进行填埋或裁弯取直。6.1.4应保护天然河道自然形成的边滩、沙洲。6.2河道断面确定6.2.1断面型式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提供各类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6.2.2天然河道断面6.2.2.1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6.2.2.2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6.2.3人工河道断面6.2.3.1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混合型断面和仿自然断面。当难以保持天然河道断面时,应综合地形、地质、水流等因素以及河道综合治理要求,按仿自然断面、复式断面、混合型断面、梯形断面和矩形断面的顺序选择人工河道断面。6.2.3.2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时,应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适宜的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DB33/T614—201666.2.3.3城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镇建设和生态绿化,兼顾市民休闲、亲水、健身娱乐要求,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6.2.3.4河道建设或其它项目建设时,不得将河道暗渠化。6.3堤防与护岸6.3.1一般设计规定6.3.1.1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防洪防潮标准、堤防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宜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和GB/T51015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6.3.1.2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工程的的防洪标准应按照GB50201或GB/T50805的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工程范围内规划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堤顶高程、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应按照GB50286的规定执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可参照GB50286的规定执行。护岸顶高程可按常水位或现状地面高程确定。通航河道的护岸顶高程宜在最高通航水位加0.8倍船行波高以上。6.3.1.3对地下水超采区,在确定堤顶高程时应考虑地面沉降的影响。6.3.1.4在平原河网地区,堤顶高程的确定应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6.3.1.5复式断面的边滩设计应分析行洪排涝、土地利用和生态修复等因素,城镇河段可利用边滩设置不影响行洪的公共设施;乡村河段和其他河段宜为河流生物提供繁衍的栖息环境。6.3.1.6除消能防冲需要建设相应的河床硬化护底外,不应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6.3.2堤岸设计6.3.2.1河道堤防或护岸断面型式主要有:复合式、斜坡式、直立式。6.3.2.2应结合水文、地形、地貌、地质、河床形态、建筑材料、施工条件、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选择堤防或护岸断面型式。6.3.2.3应优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岸型式,采用生态保护或修复技术,尽量采用当地的、多孔性、透气性的材料,优先考虑植物护岸,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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