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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120A0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51—2011城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Guidelinesforthepreparationofstandardsystemtablesforpublicadministrationandserviceofcitygovernment2011-12-30发布2012-01-30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851—2011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城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红英、缪承潮、麻承荣、朱卫江、唐志祥、高波、陶晓亮、包志青、汪元高、季黄辉、李晋楠、陈凌军、金林燕、薛鸿翔、陈刚、方绮。DB33/T851—20111城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原则、方法、结构、组成、信息化管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以下简称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的编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3016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7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GB/T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3术语和定义GB/T13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标准体系standardsystems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3.2标准体系表standardsystemtables一定范围的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3.3个性标准与共性标准personalitystandardandgeneralstandard直接表达一种标准化对象(产品或系列产品、过程、服务或管理)的个性特征的标准称个性标准;同时表达存在于若干种标准化对象间所共有的共性特征的标准称为共性标准。3.4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文件standardfilesforgovernmentpublicadministrationandserviceDB33/T851—20112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过程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的各类标准文件,包括政府为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而制定的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3.5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standardsystemsforgovernmentpublicadministrationandservice与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方面有关的标准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3.6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standardsystemtablesforgovernmentpublicadministrationandservice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内的各类标准文件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是编制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制、修订规划和计划的依据。4编制原则、方法4.1编制原则4.1.1系统全面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总体管理的需求,紧紧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纲要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划,确定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应覆盖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标准体系的系统全面性。4.1.2层次明确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内横向子体系的划分,应对照政府的四大职能(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注重公共服务),相应建立起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的经济调节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类标准体系、社会管理类标准体系、公共服务类标准体系。纵向体系结构划分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文件的适用范围,恰当地将其标准文件安排在不同的层次上,使不同层次标准之间具有隶属或包含关系,较高层次的应具有更多的共性,较低层次的应具有更多的个性。4.1.3突出重点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应与国家标准体系、相关行业标准体系相协调,同时各子体系之间也应协调一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要求。在此基础上,应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化工作重点。4.1.4动态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应是一个开放动态的系统,其对应的体系表也应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清理体系框架和标准项目,满足政府中、长期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求。4.2编制方法DB33/T851—201134.2.1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当地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发展动态、各领域内现行标准发展情况,并对国内外有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资料进行分析,作为编制标准体系表的基础。4.2.2梳理细分整理政府有关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方案及工作文件,对标准文件从宏观职能到微观职能进行全面梳理。4.2.3论证分析在梳理细分的全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掌握各方的意见反馈,不断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提高标准体系编制的质量和水平。4.2.4建立体系纳入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的标准文件,应分别按经济调节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类标准体系、社会管理类标准体系、公共服务类标准体系科学分类,并建立标准体系。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对照以上分类,结合工作实际来编制分体系,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其中关于服务保障标准、服务提供标准的划分,应符合GB/T24421的规定。制定服务标准规范的基本格式应符合GB/T1.1的结构和编写规定。4.2.5调整完善及时了解国家、行业和地方等有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动态,对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应定期进行调整或补充。5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的结构5.1总体构成5.1.1结构要素构成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的结构要素包括:——政府管理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框架;——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标准和文件;——政府职能部门服务标准化支持保障系统。5.1.2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的组成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在总框架下分为如下子体系:——经济调节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标准体系;——社会管理标准体系;——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各子体系由各自对口的相关业务标准文件构成,组成形式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1。5.1.3体系结构纵向布局DB33/T851—20114纵向体系结构共分为总体系层、子体系层、分体系层、服务保障和提供标准层及具体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层五个层次,参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2。政府职能部门应编制的标准分体系的实例见本标准附录B。5.2政策性支持文件有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5.3结构5.3.1组成单元标准体系表的组成单元是各类标准文件。5.3.2层次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可分成如下五个层次:a)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政府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三部分连同各类基础标准列为第一层次;b)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标准子体系列为第二层次;c)政府主要行政职能部门标准分体系列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的第三层次;d)政府各部门的主要核心工作事项及其对应的标准文件按GB/T24421规定分作服务保障标准与服务提供标准两类列为第四层次;e)政府各部门主要核心工作事项所涉及的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经常性工作、具体办事项目而制订的各类、各项标准文件(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办法、制度、要求、工作程序、流程等)列为第五层次。5.3.3体系框架结构图5.3.3.1通用基础标准体系5.3.3.1.1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主要包括“标准化工作标准”、“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数据编码标准”等类别。5.3.3.1.2通用基础标准体系结构见附录A中的图A.3。5.3.3.1.3通用基础标准体系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图A.3基础上增加新的标准类别和内容。5.3.3.2经济调节标准体系5.3.3.2.1经济调节标准体系中需要重点考虑的环节(或流程)包括重点建设与经济发展计划立项审批、科技进步和社会财政审批等。5.3.3.2.2经济调节标准体系中主要包括经济社会规划、科技发展、财政预算等类别,其结构形式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4。5.3.3.3市场监管标准体系5.3.3.3.1市场监管标准体系中需要重点考虑的环节(或流程)包括对市场监督的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与行政执法检查处理程序等。5.3.3.3.2市场监管标准体系中主要包括经济社会监管、知识产权监管、教育综合监管等类别,其结构形式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5。DB33/T851—201155.3.3.4社会管理标准体系5.3.3.4.1社会管理标准体系中需要重点考虑的环节(或流程)包括政府各行政部门的社会管理涉及的各个方面等。5.3.3.4.2社会管理标准体系中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教育管理、科技管理、民政管理等类别,其结构形式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6。5.3.3.5公共服务标准体系5.3.3.5.1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中需要重点考虑的环节(或流程)包括政府各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服务承诺与服务规范等。5.3.3.5.2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中主要包括经济社会综合服务、教育公共服务、科技公共服务、民政公共服务等类别,其结构形式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7。5.4结构调整本标准给出的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中不同类型的标准,政府在构建标准体系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和剪裁。6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的组成6.1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的主要内容6.1.1一般要求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应符合GB/T13016的规定。其主要内容由总层次结构图(含四个子体系结构图及若干个分体系联合组成)、与子体系结构图相对应的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标准文件明细表、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相关标准分类汇总表等四部分组成。6.1.2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标准文件明细表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明细表应与标准体系结构图中的标准类型相对应,依序编制。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明细表格式见表1。DB33/T851—20116表1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明细表序列编号★标准文件号★标准文件名称★制订情况实施情况修订代替情况适用对应主要工作事项★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备注注1:有“★”标记项为必填项目。注2:序列编号是指该标准或文件处于标准体系中的层次及位置赋予的编号,通常以0\1为第一层次,0.1\1.1为第二层次,0.1.1\1.1.1为第三层次,以此类推。注3:“备注”项可作说明采用或对应国际国外标准文件等情况。编制人:审核人:表2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内标准文件分类汇总表序号类别数量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市级法律法规省、市级县区级1通用基础标准2经济调节标准3市场监管标准4社会管理标准5公共服务标准6政府绩效考核标准合计6.1.3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内容要求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内容应符合GB/T13016的规定。6.2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中标准文件的编码6.2.1层次和类别编码DB33/T851—20117应按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的代码编号方式在结构图中为每个层次和类别标准给出编码,每个序列代码编号代表一个层次和一个类别的标准,此代码编号同时又是明细表的标题编号。6.2.2标准文件的标准体系序列代码号为在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结构图与明细表之间建立对应的关系,每个标准文件应有一个专门的标准体系序列号,并根据序列号码排列明确每个标准所属层次及分类。6.2.3标准体系序号代码标准体系序号由以下部分组成:a)标准分类代号;b)层次分类代码(包括分类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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