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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JournalofKaifengInstituteofEducationMarVo1.39No.3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3.118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历程杨楚昕(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摘 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不断积聚和叠加。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规制的良性互动,保障金融市场效率和公平,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亟待构建与时俱进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本文将从包容性监管、原则性监管、专项整治三个阶段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历程。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监管中图分类号:F724.6;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9)03-0275-02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互联网为我国经济创新发展、实现动力变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以及快速发展趋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了金融资产配置的效率,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极大的服务。一、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到“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通常认为,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首只互联网基金余额宝。余额宝规模快速扩张,成为国内单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自2014年起,“互联网金融”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反复提及。互联网金融指由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具体业务类型有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2015年11月,互联网金融发展被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提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制时表述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6年,措辞转换为“规范发展”。2017年,表述改为“高度警惕”。2018年更是提出“健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有关监管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在2017年密集出台。因此,也有媒体将2016年或2017年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到“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相关表述的变化,是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顺其发展、包容监管到主动介入监管的写照。互联网金融发展伊始,有短期内获得显著效益的阿里余额宝等产品的成功范例,也出现了诸如e租宝、善林金融等一系列经济或社会事件,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逐年递增的发展走向促使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督规制的反思。2017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了“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要求。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过程,探索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努力方向,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规制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保障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公平,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二、从包容性监管模式、原则性监管模式到专项整治模式的发展转变(一)包容性监管阶段(1999—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和发展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针对这一现状,为支持金融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部门将“金融包容”理念嵌入金融监管体系,采取了“新治理”的创新监管范式——包容性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的低门槛政策。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属于金融抑制性监管,对金融业市场的准入门槛设置较高。而包容性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入金融市场几乎不设门槛,有些业务甚至只要求备案,无须注册,更不需要主管部门发放牌照。包容性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风险波及范围广、隐蔽性高、不可控性强等特征。包容性监管模式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业态风险也频发。(二)原则性监管阶段(2013—2015年)各种互联网金融类型中,由于其业务的不同特收稿日期:2019-03-05基金项目:2019年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P2P网贷长效监管机制构建研究”(课题编号:XSP19YBZ181)。作者简介:杨楚昕(2000—),男,湖南长沙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专业201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金融法。·276·点,其引发的业态风险和社会事件也各不相同。例如,互联网支付领域实施的是较为严格的金融牌照管理,准入门槛有限制,监管法律框架和机构明确,因而相对稳定;互联网基金业务,由于提供基础金融产品的机构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管理能力,虽有违规事件发生但目前未集中爆发风险。当下,风险聚集业务主要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快速兴起的P2P网络借贷领域,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原则性监管阶段,具体监管政策未能出台,影响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为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自2013年起,一些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文件陆续出台。其中《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原则性金融监管的框架。原则性监管,即由一整套金融法律法规来约束金融行为和实践。这一监管体系重点关注“合规性”,关注既定目标的有效实现,为金融消费者争取更大的利益并有效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指导意见》提出,金融监管应该遵循适度、协同、创新监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用了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针对互联网新业态,制定适度包容的监管政策,在保障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兼顾金融稳定、支持金融创新。但是,原则性监管模式的灵活性和某些不确定性为一些互联网商家违规经营、打“擦边球”留下了空间。(三)专项整治模式阶段(2015—2018年)原则性监管模式并未有效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并遏制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的现象。2015年以来,虚假借贷欺诈、大规模平台跑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例如e租宝事件涉案金额巨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16年1月,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一状况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从2016年起,我国监管层加快了对互联网金融业的清理整顿步伐。2017年7月,“金融乱象”首次在中央政治局会议被提及,此处“金融乱象”不仅指向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也包括互联网金融。表1显示了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风险逐步高发的趋势,图1显示了问题平台事件类型的分布。表1 停业及问题平台统计表时间停业及问题平台数涉及投资人数(万人)占总投资人数比例(%)涉及贷款余额(亿元)占总贷款余额比例(%)2013年及之前931.66.416.16.02014年及之前3946.35.468.26.62015年及之前168827.74.7171.14.22016年及之前342945.24.5258.13.22017年及之前403957.33.7332.92.72018年4月及之前423765.23.83822.9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8年4月月报。图1 停业及问题平台事件类型分布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8年3月月报。为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出现,遏制金融市场乱象,2016年4月,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展开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展开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间,金融监管制度密集出台,“一行两会”发布的相关监管政策包括163个监管文件、73个相关监管政策信息,针对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展开迅疾有力的重拳专项整治行动。2016年8月,针对P2P网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促进了网贷“1+3”制度体系的建立,弥补了制度政策的空白,在“史上最严监管”的高压态势之下,行业加速出清,一些不具有金融资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清退、违规业务加速清零,行业总体风险水平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这要归功于监管专项整治模式的有效及时运行,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始步入规范创新的正确轨道。但是,这种短期的、阶段性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主导的金融整治运动,是在金融乱象频发后仓促、被动而为之,具有短效、整治结果极易反弹等弊端,使得监管结果与绩效大打折扣。三、结语以上三个阶段监管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突显的问题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还在维护金融稳定与促进金融创新之间摇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构架存在不足,开启互联网金融监管变革势在必行。参考文献[1]刘辉.论互联网金融政府规制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进路[J].法商研究,2018(5):58-69.[2]陆岷峰,徐博欢.金融乱象与金融治理:基于改革开放40年金融整治经验[J].财经科学,2018(10):60-72.(责任编辑:张红雨)
本文标题: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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