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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沧小海电话:邮箱: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对执政者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P52君主臣下监察谏京官外官第一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古代监察制度设置及其特色御史监察系统谏官言谏系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两大系统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用弹劾手段,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用谏诤封驳,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古代监察制度设置及其特色“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吕氏春秋。自知》敢谏鼓---尧庙镇庙之宝华表上的云板与诽谤木形成:秦汉发展:魏晋成熟:隋唐强化:宋元高度完备:明清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逐步形成1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2隋唐五代时期一台三院制的建立3宋元时期御史台的进一步发展4明清时期院科道监察体系的完善与古代监察制度的瓦解5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1)秦统一六国之前,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一职的设置,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2)魏晋南北朝时期,设有御史台,并分设御史大夫、殿内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校御史、侍御史(3)唐代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之下又设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一台三院制。(4)宋元时代的监察与隋唐时代相比较,最突出的是言察相混,其原因之一是御史兼任言谏,二是元代轻言重察,因此造成了监察制度中言谏的逐步衰弱,这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大转折。(5)明初,一院四司制的建立。(都察院、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标志着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已经成熟。中国古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秦汉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1魏晋南北朝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2隋唐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3宋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4元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5明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6先秦——萌芽与初步形成商:四方长史西周:大宰、小宰、宰夫、太史、御史贵族谏议、专职官吏进谏、国人谤政“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此!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841年国人暴动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阶段秦:御史大夫监御史西汉:御史府——御史大夫,仅次于丞相P57东汉:隶少府——御史中丞魏晋南北朝:沿袭汉代御史台西汉末年汉武帝汉武帝秦朝中央地方御史府:御史大夫府监郡御史汉朝御史府丞相史州县郡御史中丞州部刺史13个监察区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丞相率领中央直属中央地方特色:有中央地方之分、监察和行政初步分开。秦汉——秦汉魏晋南北朝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魏晋南北朝御史台:御史中丞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巡御史御史系统谏官系统门下省或集书省魏晋——发展阶段特色:形成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谏官系统开始系统、规范化。隋唐——一台三院制建立隋朝司隶台谒者台唐朝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监察御史设10个监察区(道)谏官门下省中书省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右补阙右拾遗特色1、御史权力扩大,并享有部分司法权;2、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魏征以直谏敢言著称,是中国史上最负盛名的谏臣。曾任谏议大夫、左光禄大夫,一生上疏言事二百多次,所言多被太宗采纳。历史上唐太宗以虚怀纳谏著称。特色:首开“台谏合一”先河;元朝形成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网络。宋朝中央承唐制设御史台辖三院地方:通判通司:转运司元朝御史台江南和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宋元——进一步发展明清——高度完备与瓦解明朝都察院六科给事中13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清朝都察院六科给事中15道监察御史监察官风闻言事特色:结束唐以来监察机构三院制,实现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纵观秦以后历代沿置的监察机构,尽管其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不断变化,但封建帝王都将监察奉为治国治吏的圭臬,努力使监察体系自成系统、独立行使纠察弹劾职权,从而使监察官不受或少受其他部门的干扰,更加有效地行使职权。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监察权地位崇高,监察体制健全2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监察3强化中央对地方行政监察4重视监察官吏的选任、考核南阳府衙的大堂“公廉堂”上联:为政戒贪贪利贪贪名亦贪,勿骛声华忘政事;下联:养廉惟俭俭己俭俭人非俭,还从宽大保廉隅。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合作探究: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有什么特点?1、监察权地位高,体制日趋健全;2、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监察;3、强化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察;4、重视监察官吏的选拔、考核;5、重奖重罚;6、监察权来自皇帝,皇帝有最高监察权;7、是中央加强对地方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8、监察制度是国家权力的调节、平衡器。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有什么积极作用?1、有利于避免政令障碍,剔除不利于统治的因素,为国家发展提供稳定环境;2、有利于修正统治政策,加强皇权,维护封建统治;3、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维系统治阶层的稳定性;4、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5、为当今政治体制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模本。1)依赖性——取决于皇权的定夺第一,监察机构是否完善取决于皇帝的决策。如:唐御史台或分或合第二,监察的权威来自皇权,御史行使职权需以皇权为后盾。如:包公的“势剑金牌”第三,御史监察弹劾的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2)同构性——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如:乌台诗案。(3)异化性——监察权力的失控初刺史职守仅限监察方面的权力,至东汉时,职权遂步扩大,获得了行政权、兵权,发展成为州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州牧)。明代的厂卫制度。(4)脆弱性——“强干弱枝”最终与己愿违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5)狭窄性——缺乏群众基础支撑用官吏监察官吏。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唐太宗只对上层官僚广开言路,武则天创立的“知匦制度”,举报箱也只设在朝廷之上。中国古代监察法规建设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成文法《法经》的条文涉及假借不廉、逾制等职官犯罪行为,将规范官吏行为、惩治职官犯罪行为作为立法的重点之一。中国历史上系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监察法规,应首推《刺史六条》。《刺史六条》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后世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仍采用其形式。从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监察六条》,可以看出隋唐两代的监察侧重与惩治贪官污吏,强调对官员的考核和发现人才,注重对农业生产以及官员任内的经济发展等。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中国古代监察法规建设宋元时期宋代的监察法规基本上继承唐的《监察六法》。元代对监察制度的建设相当重视,尤其是严格而周密地规定了监察官的责任。明代的监察法规建设较前代有进一步的发展,清代更是集历代之大成,制定了最完备的监察法规,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了顶点。明清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一个致命缺陷,即缺乏对君主的监察,而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君主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是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统治者普遍重视。在专制君主制度下,无论统治者名义上、制度上如何重视谏诤,其实际效果毕竟是有限的。《唐律》“十恶”大罪中有“大不敬”罪,大不敬的表现之一就是“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在谏言与大不敬之间实际上是很难严格划清界限的。中国古代的谏诤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为皇权服务,直接像皇帝负责。为维护中央集权服务,严密控制地方。职责重复,机构重叠。监察制度基本上有章可循,但尚不科学完备。惩治职务犯罪。监察官员的地位相对独立。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对监察者实行再监督。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第二节中国近代监察制度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献,在反对专制,对权力进行监督方面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1931年5月5日召开的国民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训证时期约法》。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经国民党中央审核修改并经蒋介石批准的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的监察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监察院主要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其主要内容包括:同意权调查权纠举权审计权监试权弹劾权纠正权考察与举荐官吏权审计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的监察制度,具有如下特点p81-82:(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4)个人控制。土地革命时期红色根据地的监察制度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正式成立,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并按照该宪法设立了作为共和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人民委员会。p83各级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p83监督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坚决维护工农利益,正确执行苏维埃政纲和各项法律、法令;受理工农群众对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领导人民同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作斗争。为确保上述任务的执行,工农检查委员会可以对监督对象采取两种检查方式。P831、临时性的突击检查2、有计划的检查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有计划的检查,都将结果公诸于众,即一方面向工农检查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报告检查情况,一方面在报刊上公布结果以期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公布检查结果是红色区域工农检查机关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土地革命时期初创的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土地革命时期红色根据地的监察制度解放区的监察制度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和陕甘宁边区取得了较大发展。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和《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的规定,华北人民监察院是华北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监察机关。P84人民监察院的主要任务是:1、检查、检举并拟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的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2、接受人民和公务人员对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以及公营企业人员的控诉与举发并拟议处理办法;3、其他有关整肃政风事项。第三节当代中国监察制度人民监察委员会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政务院内部设立了最高行政监察机构--人民监察委员会。初次设立监察部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政务院改组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此时行政监察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至59年4月,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撤销。国家监察部的恢复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恢复了国家监察机构的建制,行政监察工作得以重新恢复和发展。当代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演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廉政公署为核心的监督制度香港的监督制度是以廉政专员公署为核心的,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其英文缩写是ICAC,意为反腐败独立委员会。P881974年,港英当局颁布了《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简称《廉署条例》),随后于2月15日正式成立了廉政公署。廉政公署不隶属任何政府机关,起初直接隶属于总督,现直接隶属于特区行政长官。廉政专员起初由总督委任,现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实行四级编制,在廉政专员之下,设立行政总部和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三个处级业务部门。廉政公署的职责权力根据《廉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廉政公署拥有以下权力:如果公务员拥有的财产与其收入不相称,而本人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时,廉政公署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并起诉。在调查案件时,廉政公署拥有广泛的调查、逮捕、搜查、捡取权。廉政公署有权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办事程序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在不妨碍各部门工作的前提下,有权修改“不良的惯例”。廉政公署有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举报中心24小时接受市民的举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监督制度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前身是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简称反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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