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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人民政府文件盐政发〔2011〕28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市区房屋征收工作责任主体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和重大项目情况分别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所有房屋征收-2-项目的责任主体均为项目所在地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集中精力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二、关于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二)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三)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四)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三、关于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老城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月给予补偿;建成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月给予补偿;新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240元的,按240元/月给予补偿。-3-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老城区、建成区、新区的具体范围划分是:老城区为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太平路-串场河沿线、北至黄海路围合范围;建成区为东至通榆河,南至开放大道以东为青年路、开放大道以西为东进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洋港围合范围(除老城区部分);新区为市区上述范围以外的范围。四、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4-倍计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二)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五、关于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被征收人依法享受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征收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5-的差额部分由征收部门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租房补助。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被征收人,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六、关于市区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标准(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表。(三)实施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5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户20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405元变更补助费。七、关于市区房屋征收奖励标准-6-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约、搬家让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家让房的奖励,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4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平方米计算。具体奖励办法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八、关于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一)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二)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九、关于征收服务费用标准房屋征收服务费提取标准,按照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总额的4%提取,其中征收实施单位1%,市重点项目办参与工作的项目提取0.5%,其余支付给征收责任主体,主要用于房屋征收现场工作经费、房屋征收项目特殊问题的处理和信访稳定等方面的支出。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文标题: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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