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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3-焊工考试-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方针练习2上节课程的内容①危险源的概述;②重大危险源的概述;③事故隐患的类别;④安全生产方针的解析。法律法规(二)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解读第二节: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我们要认真学法知法,从而了解我们应行使的权力及所应担负的义务!第二节:法律法规体系法定标准规章法规法律宪法解析1---安全生产方面(一)法律:1、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刑法、国家赔偿法、标准化法等。解析2---安全生产方面(二)法规:1、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如: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解析3---安全生产方面(三)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2、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解析4---安全生产方面(四)法定标准: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2、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做出规范,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之相抵触。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于2014年重新修订。我们着重了解一下该法中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监督权从业人员可以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对进行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以弘扬正气。从业人员的权利3、批评、检举、控告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值得注意的是,从业人员在行驶这一权利时,应该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属实,要实事求是。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工伤保险赔偿权从业人员的义务1、服从管理,遵章守规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知识延伸---焊工从业人员的责任1、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2、责任能力,就是具备安全生产能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何履行自己责任的能力。提高责任能力,就应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生产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知识延伸---焊工从业人员的责任3、责任行为,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熔化焊与热切割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精心操作,严格执行熔化焊与热切割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严格遵守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卫生;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其他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其他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其他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案例12016年7月7日22时许,新疆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一家混凝土公司杨某在明知其所在作业班组人员不足、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情况下,接受了车队队长李某要求其独自作业的工作安排,担任混凝土汞送车的驾驶员和操作员,致使其独自连续工作近10个小时,次日8时因违反汞车操作规程,致使车辆重心偏移、侧翻,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2017年3月1日,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违章操作导致事故的案件。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李某、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案例2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案例2上海市静安区公寓大楼“11.15”火灾事故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案例2上海市静安区公寓大楼“11.15”火灾事故责任追究:1、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犯受贿罪判处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2、静安区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案例2上海市静安区公寓大楼“11.15”火灾事故责任追究:3、静安区建交委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4、吴国略(电焊工,无特种作业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电焊辅助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解析鉴于电焊工吴国略、电焊辅助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违章作业情况: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职业病防治法》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诊疗及康复等的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及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的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397号颁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共2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有:目的、对象和管理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及有效期;相关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违反条例的后果。《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用人单位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有权依法提出佩戴劳保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章共分为七章另外附则(特种作业目录)。该法规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规的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此规定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几点: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的五项基本要求证件的有效期以及复审期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两项罚则注意区分特种作业的大体分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减少伤亡事故,国家安监总局于2010年5月24日颁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人员范围公布如下11大类,以前是51个工种,现在国家能源局分过来3个工种,54个工种:工种1、电工作业;(高压、低压、防爆电气、高压试验,电力电缆,继电保护)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和制冷和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工种5、煤山作业;6、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作业;7、石油天然气作业;8、危险化学品;9、爆破作业;10、烟花炮竹安全作业;1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五项要求(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女性<=50);(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五项要求(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对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的具体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第三节安全生产通用规程熔化焊与热切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电气焊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进行操作。第三节安全生产通用规程(3)准备工作:①检查电源线和电焊钳线绝缘是否良好
本文标题:3-焊工考试-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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