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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及工作要求指标解释及工作要求第一类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一、农用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一)指标解释。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是指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占行政区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2.考核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二)考核要求。1.各市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省与各市县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要求。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只进行终期考核,不进行年度评估。(三)计算方法。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计算公式为:其中,A代表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B代表某区域实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面积;C代表某区域受污染耕地总面积。实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面积的评价方法另行制定。2.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一)指标解释。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是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占行政区域内全部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的比例。2.考核各市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二)考核要求。1.各市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要求。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只进行终期考核,不进行年度评估。(三)计算方法。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计算公式为:其中,G代表某行政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H代表某行政区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K代表某行政区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2.数据来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四)考核面积认定。1.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作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考核基数。2.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其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应规划用地要求的,该地块面积计入安全利用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3.再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未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以及未将相关报告(方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其面积按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计。第二类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15分)(一)详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15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各市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完成情况。2.工作要求。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及省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定,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如期、保质完成详查工作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3.评分依据。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各市县数据上网情况,结合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日常调度及审核评估,对详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二、源头预防(24分)(一)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5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情况。2.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落实重点涉重金属行业总量控制制度和《海南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到2021年,各市县应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削减目标。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3.评分依据。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督查、抽查、现场检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4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成情况。2.工作要求。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3.评分依据。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督查、抽查、现场检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三)矿山环境治理(2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情况。2.工作要求。做好矿山排土场、排石场等的生态复垦,到2021年,完成全省85%矿山的地质保护与治理修复,矿区土地复垦总面积达到780公顷。各市县完成省下达矿区土地复垦面积。3.评分依据。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督查、抽查、现场检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四)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5%(2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的行动计划实施情况。2.工作要求。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到2021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3.评分依据。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五)废旧农膜回收利用(2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情况。2.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1年,废旧残膜回收治理率达80%。3.评分依据。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六)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2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情况。2.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运体系,开展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1年,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50%。3.评分依据。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七)控制和减缓农用地土壤酸化(2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控制和减缓农用地土壤酸化工作情况。2.工作要求。采用综合措施,提供土壤有机质含量,控制和减缓土壤酸化。2021年起,海口、三亚、儋州、文昌、临高、澄迈、定安、乐东等市县应制定本辖区农用地土壤酸化控制方案。到2021年,全省土壤pH值高于5.0的耕地增加20万亩,各市县完成省下达的土壤pH值高于5.0的耕地增加面积。3.评分依据。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八)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5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2.工作要求。2021年起,制定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方案,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2021年,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整治。3.评分依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提供的排查整治方案和总结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三、农用地分类管理(27分)(一)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4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任务完成情况。2.工作要求。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根据详查结果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开展全省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3.评分依据。根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12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任务完成情况。2.工作要求。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计划,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3.评分依据。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查看各市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任务工作台账,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等,核定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依据受污染耕地产出农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农产品质量达标的,视为安全利用;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或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且产出农产品质量达标的,视为完成治理与修复任务。(三)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11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任务完成情况。2.工作要求。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3.评分依据。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查看各市县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任务实施的工作台账,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了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受污染耕地,视为完成任务。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20分)(一)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2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2.工作要求。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3.评分依据。根据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的环境统计、工业企业信息、土地信息等证明材料,对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进行评估。(二)污染地块名录建立(2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污染地块名录建立及动态更新情况。2.工作要求。2021年起,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各市县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2021年起,海口市和其他地级市应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名录未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视为未建立。3.评分依据。根据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污染地块名录建立情况进行评估。(三)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6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再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符合再开发利用条件,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2.工作要求。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地方政府审批。3.评分依据。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四)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6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情况。2.工作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截至查询时,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收回、收购工作等环节的监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3.评分依据。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五)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4分)。1.指标解释。评估各市县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
本文标题:指标解释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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