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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目录第一章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1一、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资质要求................1二、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申请材料要求................2三、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后续工作要求................3第二章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及要求..............4一、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基本原则........................4二、审定程序........................................5三、审定要求........................................9四、核证程序.......................................18五、核证要求.......................................23附件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专业领域划分............29附件2、审定与核证机构基本情况表....................30附件3、项目审定与核证业绩汇总表....................32附件4、审定与核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35附件5、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报告格式....................36附件6、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格式..............46 1第一章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一、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及办公条件。3、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审定与核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已建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者保额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1500万元)。5、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审定与核证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1)明确了管理层和审定与核证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审定与核证负责人;(2)建立了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审定与核证运行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3)建立了完善的公正性与保密管理制度,以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代表其活动的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个人)从事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公正性,以及对涉及的信息予以保密; 26、具有至少10名专职审定和(或)核证人员,并且其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工作经历(如清洁发展机制、自愿减排机制或黄金标准机制下的审定与核证经验),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审定与核证工作(专业领域划分见附件1)。审定或核证人员要熟悉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审定与核证工作程序及其原则和要求,掌握相关行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审定与核证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包括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额外性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监测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及校准、数据和信息管理评估等。7、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包括:(1)在最近三年内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的经历(如清洁发展机制、自愿减排机制、黄金标准机制下的审定或核证经验),并且至少完成过30个项目的审定或核证工作。(2)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8、在所从事的审定与核证业务活动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申请材料要求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备案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应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3(1)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3)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4)风险基金或保险证明材料;(5)已取得的国家有关技术能力认可的证明材料(适用时);(6)近三年开展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或完成课题、开发方法学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7)从事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的审核员资历情况表(见附件4);(8)与审定与核证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见附件2);(9)不从事与审定和核证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10)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1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三、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后续工作要求1、备案后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在备案批准的专业领域内,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工作。2、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注册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发展改革委报告。 43、备案后,当审定与核证机构的能力不再满足本文件所规定的备案要求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告其备案无效。4、对由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项目减排量签发不足,或过量签发,审定与核证机构应按照与客户协商,或相关的仲裁结果予以赔偿。第二章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及要求一、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审定与核证机构在准备、执行和报告审定及核证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客观独立。审定与核证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审定或核证的项目活动,避免偏见以及利益冲突,在整个审定或核证活动过程中保持客观。2、公正公平。审定与核证机构在审定或核证活动中的发现、结论及报告应真实、准确。除了报告审定或核证过程中的重要障碍,还应报告未解决的意见分歧。3、诚实守信。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4、认真专业。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具备审定与核证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及客户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专业判断。 5二、审定程序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7个步骤(见图1)。审定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审定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理由需在审定报告中予以说明。图1审定工作程序1、合同签订审定机构应与审定委托方签订审定合同。合同内容可包括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审定费用、合同的解除、赔偿、仲裁及其他相关内容。2、审定准备审定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选择具备能力的审定组长和审定员组成审定组。审定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与所审定的项目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审定组长应确定审定组的任 6务分工。在确定任务分工时,应考虑项目的技术特点、复杂程度、技术风险、设施的规模与位置以及审定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审定组长应与审定委托方建立联系,要求审定委托方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项目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3、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收到项目设计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定组应完成对项目设计文件的格式及完整性的评审。在确认项目设计文件符合完整性要求的情况下,审定机构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专用网站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14天的公示(已经注册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示期为7天),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定机构应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质询在审定报告中予以答复或者解释不予答复的理由。4、文件评审在项目设计文件公示后开始实施文件评审,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定组应完成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对项目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性材料的评审,初步判断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并识别现场访问的重点。对项目设计的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评审应采取适宜的方式,应将项目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与其它可获得的信息来源进行交叉核对。5、现场访问 7现场访问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项目的建设环境、设备安装,调阅文件记录以及与当地利益相关方会谈,进一步判断和确认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审定准则的要求并能够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量。审定组应根据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访问计划并与审定委托方确定现场访问的日期。现场访问计划应当于现场访问前5个工作日内发给审定委托方征求意见。现场访问计划应包括审定目的、审定范围、审定活动的安排、访问的对象以及审定组成员的分工。如果审定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访问计划中策划抽样方案。现场访问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一般为1-3天。现场访问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审定计划、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审定发现的步骤实施。审定机构在现场获取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且能够满足审定的要求。审定机构应对访谈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可通过与其他来源的信息或其他访谈人员提供的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原则上,审定机构应实施现场访问。对于新建的未开工的项目,审定机构可采用电话访问、电子邮件访问或者会议室访问的形式替代现场访问,但是应在审定报告中对不实施现场访问的理由进行阐述。在现场访问(或电话访问、电子邮件访问或者会议室访问)实施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定组应将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澄清要求或者进一步行动要求提供给审定委托 8方,审定委托方应在90天内采取澄清、纠正或纠正措施。审定机构应对以下问题提出不符合:(1)存在影响减排项目活动实现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能力的错误;(2)不满足审定备案的要求;(3)存在减排量不能被监测或计算的风险。如果信息不充分,或者不清晰以至于不能够确定减排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时,审定机构应提出澄清要求。对于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需要在第一个核证周期内评审的突出问题,审定机构应在审定过程中提出进一步行动要求。只有对项目设计进行了更改,纠正了项目设计文件,或者提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审定机构才能关闭不符合和澄清要求。6、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关闭,或者确认审定委托方在90天内未能采取满足要求的措施后,审定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报告的编写、对其进行技术评审并交付给审定委托方。审定机构编写的审定报告应采用5五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审定的程序和步骤;(2)项目的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3)项目的额外性; 9(4)监测计划的合理性;(5)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审定机构应在审定报告里列出审定过程中所有支持性文件,在有要求的时候应能够提供这些文件。审定机构应在审定报告中出具肯定或否定的审定结论。只有当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关闭后,审定机构才能出具肯定的审定结论。审定结论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1)减排项目应用方法学及审定要求的概述;(2)审定过程未覆盖到的项目组成部分或者问题的描述;(3)预期减排量的审定声明;(4)减排项目是否符合方法学及审定要求的声明。审定报告在提供给审定委托方之前,应经过审定机构内部独立于审定组的技术人员的技术评审。审定机构应确保技术评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及从事项目审定活动的技能。7、审定报告的交付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审定机构方可将审定报告交付给审定委托方。得到审定委托方的确认后,审定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定报告上传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专门网站。三、审定要求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满足项目资格条件、项目设计文件、项目 10描述、方法学选择、项目边界确定、基准线识别、额外性、减排量计算和监测计划等九个方面的要求。1、项目资格条件自愿减排项目须在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减排项目;(2)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国际国内减排机制下注册的项目;(3)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1(4)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未获得签发的
本文标题:《温室气体资源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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