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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报告范例(十篇)第一篇范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综上所述,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说明一下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第二篇范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第一章基本内容第一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概述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简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包括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也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国家公务员: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具体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界定是否属于国家公务员,条件有三个:一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从事公务活动;二是必须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如有一些国家的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此不能认定为公务员);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综上所述,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依次增大的,国家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篇主要介绍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时代特征、基本原则和内涵(1)时代特征:先进性与时代性并存;政治性和政策性兼有;稳定性和发展性相依;多样性和共同性兼具;服务性和权威性共存。(2)基本原则:法治原则,责任效率原则,服务原则,国家利益原则,保密原则,职业道德原则,清廉原则。(3)内涵:爱国忠民,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刻苦学习,精通业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第二节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宗旨(1)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2)依法行政,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3)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二、遵循集体主义原则(1)顾全大局,从国家、集体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个人的、局部的利益服从整体的利益;(2)尊重上级,服从上级命令,维护上级威信,如实向上级报告和请示工作,正确对待上级的批评;(3)关心下级,尊重下级的人格、意见、自主权,肯定下级的成绩,帮助下级做好工作,奖罚分明。三、爱岗敬业,勤政为民(1)尽职尽责,脚踏实地;(2)精通业务,勇于创新。四、塑造自身新形象(1)文化知识修养: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要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语言修养:日常用语要求标准和适用,语言要求确切、简洁、具有逻辑性;(3)仪表举止修养:公务员在职业活动中的仪表举止,要通过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做好。第三节社会转型时期公务员职业道德新理念一、团结协作理念团结协作是指在职业中遇事从大局出发,既能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个性风格,又能相互交流、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互相促进、互相激励的职业人际关系局面,进而形成团结协作的道德精神氛围,以便形成职业发展的合力。团结协作主要包括:团结协作意识,团结协作行动,团结协作传统,团结协作氛围等。二、服务创新理念党政机关公务员的职业服务创新内涵,既包括职业道德思维方式和职业道德能力等操作层面上的创新,也包括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行为习惯上的变革与创新。服务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自身工作的满腔热情和为人民服务的鲜明态度是服务创新的道德感情前提;具备过硬的业务本领是服务创新的主体硬件;公务员要创造性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最佳服务。三、生态创生理念“生态创生”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必须自觉摆脱“自称老大”、单纯运用权力“管、卡、压”的维持性发展局面,走出经验性工作运行范式。通过党政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人文化和艺术化,积极挖潜改造,吸引外界人力资源、智力资源、设备资源和财力资源,生态创生,自我造血,实现超越本区域时空的党政机关事业发展的思想与人、财、物、信等因子的资源共享和资源创生。生态创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本地区党政机关的行政领导大胆解放思想,公务员要从根本上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运行方式;自觉打破本地区党政机关的自我封闭状态,是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实现开放,创生更大的发展资源;找准党政机关事业经费的生态依托,加强党政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改善党政机关公务员的生活待遇;狠抓党政机关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科学研究,把党政机关科研和本地区党政机关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狠抓对党政机关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理论分层培训,强化公务员的服务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四、效益优先理念效益优先理念不仅要求党政机关公务员对内能够达到发展性的团结协作,对外能够达到维护本单位的形象,更要求公务员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为企业创造商机,为社会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章功能和价值取向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功能(一)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1)通过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道德状况是衡量精神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2)职业道德建设是确保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二)促进个体发展的功能(1)职业道德是个体人格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2)职业道德是个体自我实现的重要保证。(三)规范和引导功能公务员职业道德不仅直接规范、制约着每个公务员的职业行为,而且对每个公务员的自身道德素质而言,职业道德对人的综合素质具有引导、提升的功能。(四)调节和监督功能从公务员职业道德素养的角度来看,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调节功能,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自身的职业良心和职业责任感等道德情感来实现的。良心作为道德评价过程的内容,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价值标准,另一方面来自于个体内在的秩序、心理倾向性。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价值取向(1)基础价值取向: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2)核心价值取向:建立健全责任监控机制。(3)根本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公正。(4)目标价值取向:培育高尚人格。第三章公务员行为规范第一节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意义一、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涵义广义:指公务员的言谈举止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要进行一定的约束和限制。狭义:指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和遵循的各项基本准则,包括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办事规则、行政纪律等等。公务员行为规范较一般的社会规范内涵更为丰富和具体。无论是广义上的公务员行为规范还是狭义上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公务员来说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由公务员自身的特点和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决定的。二、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特征(1)严肃性。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国家各级机关从维护行政秩序和提高行政效率出发,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以行政法令的形式发布的,每个公务员都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公务员违反了它,便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2)特定性。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的行为要求,主要是体现在行政活动之中,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按照规范的行政行为运作,不得随心所欲。(3)层次性。一般而言,公务员行为规范对所有公务员都具有约束力,但对不同岗位和不同职务的公务员有不同的行为规范标准和要求。(4)政治性。我国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勤政廉政,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密切党群、政群关系为标准,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内容,集中地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公务员队伍的基本要求和风貌,具有明显的政治性。(5)强制性。公务员行为规范是以保持政府机关的行政秩序,维护各级机关的声誉为基本目的的,是通过行政监督手段实施的,对公务员来说,要求无条件执行,这就决定了这种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三、公务员行为规范与公务员义务的关系公务员行为规范与公务员义务对公务员来说,都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但是,公务员义务是相对公务员权利而言的,是从正面的角度,从宏观上支配和指导公务员的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向。而公务员行为规范则是从反面的角度,从相对微观的方面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向。前者指出肯定的行为,后者划定否定的行为。两者在行为方向上表现为一正一反,在内容上暗含着相辅相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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