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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99Z68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DB37/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2006-01-04发布2006-01-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596—2006I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DB37/596—20061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3.2医疗污水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3.3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DB37/596—200623.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4技术内容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处理要求4.1.1.1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4.1.1.2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4.1.1.3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4.1.1.4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4.1.2排放要求4.1.2.1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必测项目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选测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4.1.2.2必测项目必须执行。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4.1.3标准分级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4.1.3.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4.1.3.2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1.3.3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1.3.4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4.1.3.5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4.1.4标准值4.1.4.1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4.1.4.2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表1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序号污染物昀高允许排放浓度1总汞0.052总砷0.5DB37/596—20063表2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序号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1粪大肠菌群数(MPN/L)501005005000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不得检出——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不得检出——4结核杆菌不得检出不得检出——5化学需氧量(CODCr)4060120—6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7悬浮物(SS)a10(5)2060—8动植物油1.0515—9挥发酚0.10.50.5—10氨氮b5(8)15(20)25(30)—11磷酸盐(以P计)0.50.51.0—12余氯c0.50.58—13pH6~9a括号内为用于冲洗地面及洗车用水水质指标。b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c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mg/l~10mg/l。表3选测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序号污染物昀高允许排放浓度1氟化物102氯化物2503甲醛类1.04总有机碳(TOC)304.1.4.3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4.1.5取样与监测4.1.5.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HJ/T91执行。4.1.5.2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4.1.5.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DB37/596—20064表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测定下限(mg/l)方法来源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001GB74681总汞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2GB74692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GB74853粪大肠菌群数多管发酵法--附录A4沙门氏菌----附录B5志贺氏菌----附录C6结核杆菌----附录D7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盐法30GB11914稀释与接种法2GB74888BOD5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1HJ/T869悬浮物(SS)重量法--GB1190110动植物油红外分光光度法0.1GB/T1648811挥发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0.002GB749012总氮(以N计)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0.05GB1189413磷酸盐(以P计)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GB1189314pH玻璃电极法--GB6920离子选择电极法0.05GB7484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GB748215F-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748316氯化物硝酸银滴定法--GB1189617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0.05GB1319718TOC非红外吸收法0.5GB13183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1189719余氯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118984.2医疗废物控制标准4.2.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弃置。4.2.2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4.2.3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采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的容器、转运器械进行包装、转运,包装、转运期间应注意防护措施。4.2.4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具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暂存库房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暂存库房的设计要求;具有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门诊、部、所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并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暂存场所的要求。DB37/596—200654.2.5医疗废物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用表5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表5医疗废物处置方法序号医疗废物种类医疗废物处置方法备注1病理性废物(包括人体组织、死胎、器官、肢体和动物尸体、血液、体液)火化或焚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2感染性废物(包括传染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弃物,如污染的材料和仪器;来自传染病房的废弃物,如排泄物、手术或感染伤口的敷料、严重污染的衣物;传染病人血透析中产生的废弃物;实验室感染的动物;传染病人或动物接触过的任何其他设备和材料;实验室所用的菌落及病原株培养基和保菌液;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废弃物)焚烧或消毒3锋利物(锐器)(包括针头、手术刀、解剖刀、针管、手术锯、玻璃制品等易对人体造成损伤的废物)焚烧4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被淘汰、压碎或污染的药品、疫苗、血清)焚烧5遗传病毒性废弃物(包括已明确的抑制细胞的药物,化学或放射治疗病人的呕吐物、尿或粪便。如苯、环孢霉素、环磷酰胺等)焚烧对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硫酸长春新碱等可采用化学降解法或封存或使之自动失效6化学性废弃物(包括在诊断、试验、清洁、管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遗传毒性的物质。如甲醛、摄影用剂、有机化合物等)焚烧或化学处理对于一般的化学废弃物,如糖、氨基酸和特定的盐类可按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置或排入下水道。7低放射性废物(包括诊断或治疗用的棉签、注射器、输液器等)焚烧8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焚烧4.2.6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技术要求4.2.6.1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要求按GB19218执行。4.2.6.2高温蒸汽灭菌按GB15982执行4.2.6.3其他处理技术采用微波处理法、化学消毒法、电热去活技术(EDT)等其它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4.2.7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应达到的排放标准DB37/596—200664.2.7.1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炉排放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应高于GB18484规定的限值。检测方法按GB18484执行。4.2.7.2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残留物中的含菌量应为零。4.2.7.3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中除尘设备收集到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固化填埋处理;焚烧产生的炉渣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进行鉴别,并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无法进行鉴别实验的,按危险废物处置。4.2.7.4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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