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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20H0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744-2007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2007-11-01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8-01-01实施DB37/744-2007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永生、周亮文、翟正龙、杜庆平、刘春燕、林七女、梁凯丽、金庆珍、魏水才。IDB37/744-2007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1233.13.23.344.14.24.34.45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炉钢冶炼电耗的术语和定义、能耗统计、计算方法、数值修约和限额。本标准适用于电炉炼钢企业。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T3484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电炉钢冶炼电耗在统计报告期内每吨合格电炉钢消耗的电量,包括熔炼耗电量和精炼耗电量。电炉钢兑铁水比例在统计报告期内电炉钢冶炼兑铁水量与入炉钢铁料总量之比。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是对电炉钢冶炼电耗的限制值。能耗统计统计范围:电炉熔炼、精炼。企业能量的统计方法应符合GB2589、GB/T3484的规定。用于统计的量、单位、符号应符合GB3101的规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GB17167的规定。计算方法5.1电炉钢冶炼电耗计算公式电炉钢冶炼电耗(千瓦时/吨)=)合格电炉钢产出量(吨千瓦时)电炉钢冶炼用电量(合格电炉钢产出量=合格钢锭产量+合格连铸坯产量电炉钢冶炼用电量=熔炼耗电量+精炼耗电量1DB37/744-20075.2电炉钢兑铁水比例计算公式电炉钢兑铁水比例(%)=入炉钢铁料量(吨)(吨)电炉钢冶炼兑入铁水量67数值修约本标准规定的能耗指标的数值修约应符合GB/T8170的规定。限额企业电炉钢冶炼电耗指标应不大于表1的规定。表1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值单位:千瓦时/吨钢兑铁水比例2008年2010年2012年<30%560545530≥30%360345330≥40%320310290≥50%2802652502
本文标题:db37 744-2007 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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