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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38.4—2002有机茶第四部分认证与管理2002-05-09发布2002-05-09实施DB3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238.4—200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认证机构............................................................................13程序................................................................................1DB34/T238.4—2002II前言DB34/T238—2002《有机茶》分为以下四个部分:DB34/T238.1有机茶第1部分茶园DB34/T238.2有机茶第2部分鲜叶与加工DB34/T238.3有机茶第3部分商品茶DB34/T238.4有机茶第4部分认证与管理本部分根据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并参照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1998)、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法规性文件NO.2092/91,《对农产品有机生产以及农产品和食品有机标识的规定》编写。本部分对有机茶认证机构、检查员以及申请认证程序提出了要求和管理规定,这些要求和管理采用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现行规定,旨在规范有机茶的认证和管理,推动有机茶的发展。本部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部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省农委、安徽农业大学、安徽休宁菌业集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先宏、徐长兴、杨庆、王同和、鲁志环、吴运翔、张士胜。DB34/T238.4—20021有机茶第四部分认证与管理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有机茶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有机茶认证必须遵循的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有机茶认证机构对有机茶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开展认证并颁发有机茶证书。2认证机构2.1认证机构2.1.1认证机构应是独立于生产者和贸易者的中介机构,应获得认证机构资格认可,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2.1.2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应符合本部分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有机茶标准的申请者颁发有机茶证书。2.1.3认证机构应拥有一支既熟悉茶叶生产、又具备有机食品生产和管理知识的检查员队伍,应成立颁证委员会,具有对茶叶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检测的能力,或者依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茶叶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检测。2.1.4认证机构宜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用于认证的成本及管理工作。2.2检查员2.2.1检查员是对有机茶生产和贸易过程进行公正和独立评估的人员。检查员不应是颁证产品交易任何一方的雇员,也不应是与颁证产品有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雇员。检查员不应在实施检查的前后一年为申请者工作或担任某种职务。2.2.2检查员应经过认证机构有机检查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有机检查员证书后才能获得检查员资格。2.2.3检查员向申请者提供的咨询和建议仅限于帮助申请者理解有机茶标准,提出改进建议。在颁证年度内,检查员不应为了获利而为申请者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2.2.4检查员受认证机构的委托对申请者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认证机构递交检查报告,提出颁证与否的建议。2.2.5检查员与被检查者之间是一种平等和信任的关系。在涉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情况下,双方签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协议。2.3颁证委员会2.3.1颁证委员会由熟悉茶叶科技、生产、管理和有机茶的专家组成。2.3.2颁证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认证机构的综合评估报告、检查员报告、相关调查表和证明材料,评价申请者是否符合本部分,作出颁证决定。3程序3.1颁证申请3.1.1申请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索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返回认证机构。3.1.2认证机构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同意受理,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发给申请者。3.1.3申请者将填写好的调查表返回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对返回的调查表应及时初审,初审基本符合要求,再与申请者签定有关检查协议。协议生效并确定申请人已经支付相关费用后,认证机构派出检查员,对申请者的茶园、茶叶加工厂和贸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采集样品。DB34/T238.4—200223.1.4申请者应全面地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茶树生长、产量、投入物的用量和日期及使用方法、病虫草害管理、修剪、采摘记录等;加工和销售记录,产品批号、入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等;土壤、鲜叶、商品茶检验记录和报告;以及其他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3.2检查3.2.1认证检查。认证机构与申请者签定有机检查协议后,应及时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申请内容是否达到颁证标准。3.2.2不通知检查。认证机构可以随时检查申请者或已获颁证者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及产品质量状况,必要时取样检验,事先不必通知被检查对象。3.3颁证3.3.1颁证委员会审议检查报告、相关检查表和证明材料,评价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有机茶标准,作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3.3.2颁证委员会成员与颁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如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3.3.3同意颁证: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有机茶标准,颁发有机茶园、有机茶加工厂和有机茶贸易商证书。3.3.4有条件认证:申请内容基本符合有机茶标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进,在申请者书面承诺按要求作出改进以后,亦可颁发有机茶园、有机茶加工厂和有机茶贸易商证书。3.3.5有机转换颁证:申请者的茶园进入转换期1年以上,并继续实施有机转换计划,颁发有机转换茶园证书。从有机转换茶园收获的鲜叶,按照有机方式加工,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即“准有机茶”销售。3.3.6拒绝颁证:申请内容达不到有机茶标准要求,颁证委员会拒绝颁证,并说明理由。3.4取消颁证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颁证委员会则取消颁证:3.4.1生产、加工、销售记录不全且没有改进;3.4.2产品受到化学、生物、或辐射污染,或者检出禁用物质残留;3.4.3对品质降低、土壤肥力下降、水土流失等问题,未采取相应对策;3.4.4获有条件颁证者没有兑现改进承诺;3.4.5提供的材料或反映的情况不真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颁证。3.5申诉3.5.1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3.5.1.1符合申请要求,但申请未被受理;3.5.1.2对取消颁证有异议;3.5.1.3不按规定收费;3.5.1.4认证机构及其派出的检查员有违规行为。3.5.2投诉时递交书面申诉书,写明投诉要求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3.5.3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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