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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税务局程序文件不合格控制程序
不合格控制程序1目的对本局不合格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防止不合格事项的发生。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分局不合格事项的鉴别、标识、评审、记录和处置。3职责3.1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税收评估科在分管局长领导下,共同负责本程序的有效实施与管理工作。3.2各部门具体负责与其职责相关不合格工作事项的标识、记录与处置。4工作程序4.1不合格的鉴别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文件规定的事项均视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发现有:a)经内部质量审核发现的不合格;b)经上级机关检查发现的不合格;c)内部工作复查、执法检查发现的不合格;d)外部或上级部门转来的人民来信、违纪举报发现的不合格;e)由纳税人投诉发现的不合格。4.2不合格的标识对发现的不合格,由相关部门根据如下性质做出相应标识:a)一般不合格: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级机关和纳税人要求的;b)重大不合格: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并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4.3不合格的评审4.3.1一般不合格由管理者代表授权部门负责人组织评审,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4.3.2重大不合格由管理者组织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税收评估科联合进行评审,对有争议的报分管局长裁定。4.4不合格的纪录4.4.1对内审发现的不合格按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的规定执行。4.4.2对非内审发现的不合格由相关部门填写“不合格纠正措施表”并报管理者代表。4.5不合格的处置4.5.1不合格的表证单书经综合业务科识别,由相关部门作“作废”的标识,并作妥善处理,防止误用不合格单证。4.5.2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被判一般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置。4.5.3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被判重大不合格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填写“重大不合格评审与处置单”报分管局长。4.5.4分管局长根据重大不合格的现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做出处置决定,并按《纠正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提出要求,制定纠正措施,组织实施验证。4.6所有实施纠正的不合格,必须进行复审并作记录。4.7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不合格处置决定和纠正措施要求进行实施,并报告实施结果,以便验证人员进行验证。4.8在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工作中,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重大过失,其处置详见《国税××分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度》。4.9重大不合格的评审与处置应坚持“三不放”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纠正措施不落实不放过。4.10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税收评估科对不合格项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写“不合格统计分析报告”,作为纠正或预防措施的信息来源之一。4.11在管理评审前,由分管局长将重大不合格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局长,作为管理评审输入内容之一。4.12本程序涉及的质量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实施管理。5相关文件《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程序》《管理评审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国税××分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度》6质量记录重大不合格评审与处置单不合格统计分析报告不合格纠正措施表
本文标题:税务局程序文件不合格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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