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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调研报告(八篇)第一篇范文: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在新的形势下,法院“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我区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区法院和海门、洪家、前所等街道,与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座谈,查询了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涉及执行方面的案件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一、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从这次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区法院根据“三项承诺”的要求,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树立,执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连续4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单位。(一)执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公安、国土、工商等24家单位为成员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检察、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十项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制度,建立并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执行听证制度,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二)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在全区各街道、镇和农场聘请了18名执行联络员,加强了对涉及农村案件的执行;启动“曝光工程”,充分运用执行网、电视台、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同时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2006年和2007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334件,执结率为89.3%,其中有效执结率均达到60%以上。今年1至6月,共执结各类案件967件,执结率为63.8%。(三)执行群体性案件处置稳妥。围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工作重点,坚持高效、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执行群体性案件。自2006年以来,先后处理此类案件5起。特别是对乐客多超市涉及288位债权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和浙江水晶电子集团公司近600件的劳动仲裁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置,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为我区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四)执行队伍素质逐步提高。区法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紧密联系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集中警示教育和“作风建设年”等活动。注重并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扎实开展本级法院的自训工作,坚持每周一晚上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学习研讨会制度。同时,鼓励干警参加更高层次的在职学历教育,进一步提升了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执行干警中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占93.3%,先后有2名中层干部选调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有10名执行干警受到各级表彰,连续七年未发现执行干警有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虽然区法院在执行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态度不好或答复不够注意方式方法,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致使反复上访。(二)执行内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时间跨度较大,透明度不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特别是在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不同申请人无法了解被执行款物的分配状况,误认为法院执行要靠关系,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二是执行工作的考核机制还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导致下级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尽管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效执结率仍然偏低。三是执行工作内部保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泄露消息的情况还有存在,致使部分被执行人轻而易举地躲过追查、逃避执行,使赖债者更加嚣张,群众对此反响较大。(三)有些被执行人和少数部门法制观念还不够强。一是许多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去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为18.6%。二是执行中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存在。从调查的情况看,涉及第二篇范文:纪委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调研报告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维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现就针对我县2002年至2006年8月期间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题调研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思考。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一)处分决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一般应在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宣布并执行,而有的单位或部门为了缩小影响甚至不宣布,有的处分决定没有送达给本人。如我县某镇卫生院院长黎某某因犯受贿错误,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主管部门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直到调资时需出具处分决定,本人才到县纪委提及此事;某单位一受处分人员,来纪委申诉,其申诉的理由之一就是从未收到对其的处分决定。(二)未按处分决定降低职级待遇。受党政纪重处分的人员,按规定必须降低其职级待遇,由于直接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单位或部门碍于情面,不能坚持原则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如我县某镇社会事务办原主任邓某某因犯贪污错误,于2005年12月被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该镇未按规定上报人事部门降低其工资,直到2006年10月在县纪委的督促下才办理了降低其工资手续。(三)在年度考核、党员评议中未执行处分决定。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均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把关不严,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评议等次。(四)处分决定归档材料不完备。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分别隶属,党政纪处分决定没有装入其本人人事档案,有时由于传递延误或者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导致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未装入本人人事档案。纪律处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不能起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效果;二是影响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到位,将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三是不能给干部的调职、调级、调资提供准确信息,给组织和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使用带来负面影响。上述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有些领导或承办人员忽视党政纪条规的学习,忽视党政纪纪律的严肃性,党性原则不强,凭个人主观好恶办事;因关系网,凭人情左右原则,出现人情关系代替组织纪律,个人感情重于政策法规等不正常现象。二、解决的对策针对存在问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拓展思路,积极创新,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从四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1、对存在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2、建立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的单位或主管部门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单位,一份单位盖章后带回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二)建立台账跟踪监督。为了保证所下发制度规定的事项落到实处,将处分期内人员建立台账,平时根据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事项对受处分人员跟踪监督,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协作和联系,把好受处分者职务、工资调整关。(三)联合检查督促整改。年终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就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考核,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篇范文:某支行协助执行工作调研XX支行协助执行工作调研一、本行协助执行工作总体状况:坚持“四原则”,依法做好协助执行工作。在开展协助执行工作时,我行员工坚持依法合规、不介入纠纷、维护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既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又充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是规范处理各项业务的前提。为此,我行着力抓好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特殊业务的学习培训,使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程序,正确填写《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不要因为工作上的一时疏忽,使银行陷入纠纷之中,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强化事中控制,我行营业经理在履行业务审核、风险事中控制职责过程中,对加盖业务公章的重点业务,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认真审核《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填写的相关内容,确保准确无误,严把业务风险控制关,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二、2021年至2021年11月协助执行工作情况xx支行受理协助执行事项的总件数为51件和总金额为180.33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41件和金额为143.85万元人民币,人民检察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1件和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8件和金额为27.48万元人民币,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1件和金额为9万元人民币。三、协助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1.关于保密义务的问题: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样,银行在协助执行的同时,有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非法侵害。《中国xx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对此也有详细规定。总之,银行在协助执行时,必须注意为客户保密。目前执行部门的有关人员对银行的业务了解得不是太多,往往有银行人员参与其中。因此必须保证非执法人员不接触银行账户资料,同时严禁执法人员接触非被执行人账户资料,注意为客户保密,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银行在协助执行时,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这也是一种保密义务。只是这种义务是对要求协助执行机关负责保密义务。且这一义务的履行会直接产生刑事责任。例如,诉讼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必须办理。2.关于帐号、户名的填写问题:《中国xx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帐号、户名应填写正确,两者均填写时应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协助执行单位存款还是协助执行个人存款,均存在帐号与户名一项缺失的情况。对仅提供帐号或户名的情况,要分别对待。我行认为,如果有权机关仅提供户名而没有提供帐号的,且其它法律手续健全,有明显证据证明可协助执行,应当予以协助;若有权机关仅提供帐号而没有提供户名的,不应协助执行,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不可能不知道被执行人的户名,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需强制执行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财产为被执行人所有,这样,户名作为一个关键性证据必须为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所掌握,这一观点曾有人民银行在工作答复中予以体现。建议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中国xx银行xx支行2021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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