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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1162003 广州市农业技术规范 DB DB440100/T 22—2003 广州市生猪安全生产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wineSafeProductionOfGuangzhou 20030318 发布 20030401 实施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0100/T22—2003 I 前言本标准的规定是为了规范生猪安全生产,保障猪的健康、产品的安全,减少猪场废弃物和产生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本标准以国家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和国家、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法规为依据编写。本标准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广州市农业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从化市畜牧服务中心、广州力智畜牧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攀福好、彭聪、吴秋豪、彭立人、宋占平、林绍荣、卢洪芬、罗长保、娄高明、任裕其、杨海泰、王爱民、张廷波、殷星华、方树河。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03年3月18日。DB440100/T22—2003 2 广州市生猪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猪场的建设、生产管理、猪只出场与调运、废弃物的处理与环境、档案记录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猪场的生产与管理,其他规模的生猪饲养户参照采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7823 中、小型集约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T17824.4 中、小型集约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 NY5030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032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503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3 术语定义 NY/T5033 中的术语及如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猪场 swine farm 本标准的猪场是指存栏母猪100头或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猪数量1000头或1000头以上的种猪、肉猪场。 4 猪场建设猪场的环境与条件猪场环境要求除符合GB/T18407.3 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并宜达到下列要求:——场址宜选择在地势高燥空气流通的地方,猪舍建筑方位宜坐北向南设置。——场址宜离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自然村 1km以上,离河流、城镇、集市、化工厂、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皮革加工厂和其它牧场 3km以上。 4.1.2 场地应符合当地政府土地使用规划,并具备合法的使用证件。 4.1.3 场址交通方便,应取得当地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认可。DB440100/T22—2003 3 4.1.4 供电应满足生产需要,并取得当地政府供电与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4.1.5 猪排泄物易于无害化处理,并应取得当地政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4.2 猪场布局 4.2.1 生猪生产区、饲料加工车间、销售观察室、兽医室、消毒室、生活区应分别分开设置。 4.2.2 生产区按地势从高到低依次布局:猪繁殖区,生长区,育肥区,污水、粪便及病、死猪处理区。病死猪处理场地宜距离生产区100m以上。生活区、饲料加工车间、生产区之间宜距离 100m以上。 4.2.3 根据环境状况宜建造围墙、壕沟或其它生物防患设施。 4.2.4 猪场大门应设车辆消毒池和人员进出消毒通道。 4.2.5 猪场的净道与污道宜分开,互不交叉。粪、尿排放沟宜采用防漏暗沟,并与排雨水沟分开。 4.3 猪舍建筑、 4.3.1 猪舍建筑可选择开放式、半开放式或全封闭式结构。 4.3.2 猪舍建筑的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设计宜达到 GB/T17824.4 要求。 4.3.3 猪舍地板视饲养猪的种类可采用水泥地面、砖地面、半漏缝或全漏缝地板。猪舍地面易清洗,不渍水。 4.3.4 每头猪的饲养面积应达到:小猪 0.3m 2 ,中猪 0.6 m 2 , 大猪 0.8 m 2 ~1 m 2 ,公猪不少于 6m 2 ,母猪产栏不少于 3.3 m 2 。 4.3.5 每个生产单元猪舍应定为一独立产生产单位,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4.4 生产工艺与设备、 4.4.1 生猪生产流程宜采用全进全出制。同一单元内,上、下两批猪进出猪舍间隔期 7d 以上。其中清洗、消毒后的空置期限应大于3d。 4.4.2 猪舍宜采用管道送水,自动饮水器饮水。 4.4.3 猪舍可采用人工或机械送料,人工或自动喂料。 4.4.4 猪舍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定期用水冲洗、排放粪渣。 5 生产管理 5.1 猪群 5.1.1 猪场应具备有效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5.1.2 猪场宜实行自繁自养。 5.1.3 种猪场引进种猪,应从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猪场购买。 5.1.4 从国内购买的种猪,调动前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 GB16567 检疫合格。种猪进场后,应在隔离区观察 30d以上,经兽医检疫确定为健康合格,并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后方可作繁殖使用。 5.1.5 从国外购买种猪应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办理。 5.1.6 单纯饲养肉猪场,购买的小猪和中猪,应依照《动物检疫管理方法》和 GB16549 检疫合格。 5.2 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 5.2.1 采购 5.2.1.1 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辅助料、预混料、浓缩料、全价饲料等。应符合 GB13078 和 NY5032 规定。产品质量符合商标要求。 5.2.1.2 采购成品饲料必须检查包装袋的标签或说明书,是否具备名称、配方号、使用说明、成分含量、数量、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电话等必备条款。 5.2.1.3 饲料运进场时,应对实物进行抽样目测检查水分、杂质、色泽、气味、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外观有无结块、霉变等情况。禁止不合格饲料进场。 5.2.1.4 猪场大批量购入饲料,除目测外还应抽样送化验室检测。 5.2.2 贮存 5.2.2.1 猪场购进的饲料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库。库内饲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有序堆放。DB440100/T22—2003 4 5.2.2.2 购进的全价饲料贮存期不应超过 15d。自配饲料宜即用,存放期不应超过7d。 5.2.2.3 仓库应有防潮、防漏、防霉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5.2.3 猪场自配饲料 5.2.3.1 猪场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符合 GB13078 要求。 5.2.3.2 猪场应按照国际,或按照猪的品种、类别和生长阶段自行制定饲料标准,配制饲料。 5.2.3.3 猪场在饲料中增量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应符合 NY5032规定。 5.2.3.4 猪场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自行配制配合饲料时,混合的均匀度宜 CV≤15%。5.2.3.5配合完成的饲料,应分品种包装、标记、分别堆放。5.2.4喂养5.2.4.1饲养员在喂猪之前,应核实投喂饲料的品种、类别,并依照饲料使用登记册记录。 5.2.4.2 饲养员在投料之前,应观察饲料外观,如发现饲料发霉,有异味,宜暂停投料,报场长处理。不应使用变质饲料喂猪。 5.2.4.3 饲养员应做好喂养猪情况观察,及时向管理员汇报猪只饮水、食料和健康等异常状况。 5.3 水 5.3.1 猪饮用水应符合 GB/T18407.3 要求,并保持供水充足。 5.3.2 猪舍清洁用水应无外来污染 5.4 兽药 5.4.1 猪用兽药应符合 NY5030 的规定。 5.4.2 不应使用的药物见附录 A。 5.4.3 限制使用的药物见附录 B。 5.5 疫病预防 5.5.1 建立防疫卫生制度。猪场应根据生产猪的目标、猪场环境、人员素质、社会状况制定如下制度:——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与考核制度;——工作人员场内生活、出入猪场和在生产区工作制度;——猪群的疫病监测与免疫接种制度;——猪场清洁、卫生和消毒制度;——外来动物和购买动物产品的管理制度;——外来人员、车辆进场定理制度; 5.5.2 疫病监测 5.5.2.1 猪场应定期自行或委托兽医技术机构进行免疫监察,按监测结果制定免疫工作计划。 5.5.2.2 种猪应常规监测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 5.5.2.3 单纯饲养肉猪场应常规监测猪瘟、口蹄疫。 5.5.3 免疫接种 5.5.3.1 猪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猪只进行免疫接种。 5.5.3.2 免疫接种程序应根据免疫监测结果或参照 GB/T17823 实施。 5.6 疫病控制与扑灭猪群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配套法规,以及《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采取措施。 5.6.1 场长应及时组织诊断,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根据疫病种类采取措施。 5.6.2 猪群发生一类疫病(见附录 C)的措施。 5.6.2.1 猪场应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施严格封锁、隔离、DB440100/T22—2003 5 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5.6.2.2 猪场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染疫的猪只及其产品出场,禁止外来动物入场,并对扑疫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限制性措施。 5.6.2.3 猪场在所有患病猪及其同栏、同群猪被扑杀、销毁后,经对该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染疫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报原决定封锁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5.6.3 猪群发生二类疫病(见附录 C),应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场等控制、扑灭措施。 5.6.4 猪群发生三类疫病(见附录 C),应组织防治和净化。 5.6.5 二类、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应依照本规范的 5.6.2 规定办理。 5.6.6 未列入以上三类疫病,又尚未有疫苗接种的其它病,对有病史的场或区域,应定期限检测,并采取相应投药措施防治。 5.7 驱虫 5.7.1 依照本标准 5.4 要求选择抗寄生虫药。 5.7.2 猪场对常见寄生虫的控制程序宜采用;——种公猪、种母猪每隔 90d驱虫一次;——仔猪阶段于 60d左右驱虫一次——引进的种猪并群前 10d驱虫一次; 5.8 病猪、死猪处理 5.8.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不应在现场就地放血扑杀,属疫病收尸体按GB16548 处理。 5.8.2 猪场不应出售病猪,死猪。 5.8.3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由兽医鉴定,进行诊治。 5.9 消毒 5.9.1 猪场应实行预防疫病消毒、疫病发生期间消毒和疫病终末期消毒制度。 5.9.2 猪场应根据所需消毒物品的种类和消毒的用途选择方法进行消毒,并应选择同类的消毒药交替使用。 5.9.3 宜采用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见附录 D。 5.10 鼠、蚊、蝇的控制 5.10.1 猪场应定期灭鼠,扑灭的鼠和残余鼠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5.10.2 猪场应定期灭蚊、灭蝇。 5.11 猪场宜开展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 6 猪只出场与调运 6.1 猪只出售前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并按《运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免疫标识方准出场。 6.2 运猪车辆在猪装车前、后应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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