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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对教师惩戒权的再认识作者:王可陈黎明来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06年第08期一、从学生成长阶段看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学生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作为发展中的尚未成熟的学生,首先必须接受外在的由教师代表社会所给予的强制规范的影响,这是一个促使个体社会化的过程。而惩罚是遏止个性的过分膨胀、矫正其非社会性行为的手段。这种权力的行使,能更好地促使学生按照社会的规范和要求逐步社会化,成为遵循社会规范的合格公民。所以对于刚刚步入学校的学生来说,教师惩戒权不仅必要,而且意义突出。教师拥有惩戒权、行使惩戒权,其目的在于培育学生的心智,帮助学生成长,能自立自主。但是,如果这个目的达到了,学生足够明智、成熟老练,学会了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自我,那么,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否合理就要受到质疑了。只要需要教育发挥其在促进儿童社会化方面的职能,只要教师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教师惩戒权就有其继续存在的基础。由于高校教育的特殊性,比如教育对象是成年人,自律能力增强,个性日趋成熟,逐步实现了个体社会化等等,使得教师惩戒权已经十分弱化,教师对学生更多的是一种管教权,内涵着眼于管理和规范,而并非采取强制性手段,强调否定性制裁。所以我们一般认为,教师惩戒权在中小学范围内才有存在的基础。二、从学生成长阶段特点看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教师惩戒权存在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现在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惩戒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再加上教师和学生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极易造成教师对惩戒权的无度使用,超越惩戒权限。笔者认为,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教师惩戒权具有不同的实质内涵,行使教师惩戒权时应区分对待不同的学生群体、同一群体中的不同个体,发挥出惩戒的积极影响。1.惩戒的对象惩戒的对象,是指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认清这点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一般来说,惩戒对象都是特定的与学生身份、角色不符,对学校学习生活龙源期刊网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师权威、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及破坏公物等类型。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地既可能是学校内,也可能是学校外。不是所有的学生越轨行为都会成为教师惩戒的对象。作为教育权力的行使,惩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只能管理学生的一般越轨行为,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即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其惩戒权限,而过于细微越轨行为尚不构成惩戒的对象。上面分析了教师惩戒对象的大致范围,惩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越轨行为,但是在具体行使教师惩戒权时,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个体,越轨行为的范畴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惩戒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学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学校对其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所差异。判断学生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必须首先要看用来判定学生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的学校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带有与社会规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据学生相应的成长阶段而定。只有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规则才具有效性。2.惩戒的方式虽然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自由空间很大,但要取得更好的惩戒效果,就需要思考如何对不同的学生采取适合他们的惩戒方式,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点等就是需要考虑的重点因素。一般说来,主要的惩戒方式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隔离措施、没收、留校、警告、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停学和开除。对小学生来说,惩戒方式的存在空间更大一些,惩罚对于小学生的积极意义也更为明显一些。由于小学生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师对他们的管理包括点点滴滴的琐事,所有的细小的行为都有待教师的矫正,而简单重复的灌输道理对小学生来说很难达到矫正的目的,需要寻求有效的惩戒方式,通过小惩达到大戒的目的。言语责备只是对于具有合作精神的学生最有效,对于顽劣的学生,教师可以在控制好度的前提下采用剥夺某种特权、罚站、罚作业等这种使身心遭受一定痛苦的否定性制裁,痛苦能让他们逐渐回避、改正错误。步人初中,有的学生具有很强的反抗意识,有的学生脆弱敏感,所以惩戒方式必须慎重,要以正面引导为主,罚站、罚作业的方式只会引起学生的反抗和抵触情绪。但是对于那些“吃硬不吃软”,不听教导的学生,或是严重违纪的学生,必须在遵循一定原则下采取强制的惩戒措施。高中阶段和小学阶段对比应该更加明显,高中生已经有比较清晰的道德标准和为人处世原则,教师对学生的管理范围不像小学那样事无俱细,学生能在规章的约束下很好地自我发展。教师对学生惩戒时需要更多地考虑他的自尊心,所以应提倡正面教导,适当采取言语责备的方式。有严重后果的行为向学校求援,学校使用相应的惩戒方式。龙源期刊网三、惩戒权行使的原则1.惩戒应该具有教育性惩戒作为一种不得已才采用的教育手段,其出发点是为了使学生受到教育,而不仅仅是通过强加惩罚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而已。马卡连柯曾专门论述了现代学校惩罚制度与传统学校惩罚的不同,认为在基于社会严重对立的旧学校里惩罚已变成了暴力,成了对学生人格的残酷侮辱,而现代学校制度应起积极的教育作用。他反复强调,“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其内容并不重要”,使用惩罚应考虑到其教育效果;“惩罚应当是教育”,应使被罚者“真正认识到为什么要惩罚他,并且理解惩罚的意义”。2.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马卡连柯倡导,任何教育都应是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应该“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尽可能多地要求他”。教师行使惩戒权时也应遵循这一教育的基本原则。对学生的惩戒不是侮辱,“不应使学生受到痛苦,不应有丝毫的压抑性质,不应有丝毫侮辱儿童人格的内容。”惩戒应当本着对学生的人格抱以尊重、关切与爱护的态度施行,惩戒本身应包含有尊重学生的成分。3.惩戒必须公正、合情、合理与教师相比,学生总是处于弱势,极易受到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待。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容易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也容易受到权威性观念的影响,期望学生五条件服从,以致惩戒失去公正性;或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致使惩戒不合情理。在教育学生时,教师一定要客观地分析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情绪状态、家庭情况及具体的违规情景,因为学生的个体差异很大,对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施以同样的惩处,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有鉴于此,教师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务求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实行惩戒,从而保证违规学生受到的惩戒公正、合情、合理。
本文标题:对教师惩戒权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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