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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出台解读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出台解读•2007年10月24日修订的,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正是出台。•从2006年9月5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的面世,到2007年3月16日再次征求意见的第二稿,再到最终发布版本的出台,历时一年有余。•下面对项目数量、结果评定标准、及项目内容的变化详细解读,从中可以看出一些认证与检查控制方法。•历次版本项目数量变化版本关键项目(*号)一般项目总检查项目试行版56169225征求意见第一稿(2006-9-5)115153268征求意见第二稿(2007-3-16)101165266修订版92167259图1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项目数变化5611510192169153165167225268266259050100150200250300试行版征求意见第一稿(2006-9-5)征求意见第二稿(2007-3-16)修订版项目数关键项目一般项目总检查项目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项目分布版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自检合计总项目试行版1369213021633418442225修订版17722134256143919432259关键项目试行版229380306500056修订版83361135413711092一般项目试行版1140182221332813442169修订版9391823221102612322167结果评定标准的变化版本严重缺陷一般缺陷结果解读试行版0≤20%通过GMP认证。020-40%限期6个月整改后追踪检查。≤3≤20%≤3>20%不通过GMP认证。>30≤10企业改正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通过药品GMP认证。>0不予通过药品GMP认证。0≥11修订版0≤20%能够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提供缺陷整改报告及整改计划,方可通过药品GMP认证。1.在提高结果判定标准的基础上考虑了国内GMP水平现状,基本是一个合理可行的标准;2.确定了严重缺陷一项否决的原则;3.不予通过对一般缺陷的要求合理提高到20%;4.对提高国内。尤其是内资企业的GMP水平有实际意义,为新版GMP的出台铺平道路。>0不予通过药品GMP认证。0>20%•项目解读•图例新增*号项目新增项目、内容转移项目、内容主要对修订版与试行版的变化解读,对于两个征求意见稿一般的变化未进行解读,有特别变化的进行解读。对于条款的表述方式的改变,如取消了“是否”的表述方式,改为“应”或“不得”等语言,进一步明确要求和确认描述。•(一)、机构与人员试行版修订版解读*0301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0301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0302是否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0302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工作能力,应能正确履行其职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修订版明确对人员的生产经验、工作能力、履行职责的能力的要求。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入职资质、培训、考核)需要提高一个层次。但判定有一定弹性,且在下面另有具体要求,取消征求意见稿的*号是合理的。0401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0401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增加的*号条款,对于企业生产质量负责人的资质进行强制要求,明确了其对GMP实施和产品质量的责任。对部分国内中小企业企业负责人中无专业人员的现状有针对性,也是“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求的具体体现。0402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0402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新增*号项目。0403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0403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新增*号项目。0501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0501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新增*号项目。增加了对能力的要求。*0502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0502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0601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0601企业应建有对各级员工进行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岗位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新增条款。对企业人员培训的评定标准要求具体化。0602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0602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经过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新增*号项目。对部分企业负责人缺乏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现状有针对性。修订版较征求意见版更强调了定期的要求。0603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0603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原06010604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0604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原06020605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通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后上岗,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原0603*0606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通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新增*号项目,原0604。提高了对质量检验人员的要求,可以看成是“齐二药”事件的反应。也确实需要提高。0607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后上岗。新增项目。完善了试行版对GMP第六条有关内容的忽略,体现了GMP对和药品生产有关的人员健康安全的关注。0608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要求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原07020609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原5302该条款原来放在卫生确实不妥,应该归属于人员培训。0701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0701应按本规范要求对各级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对定期培训和考核的提出要求。0702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厂房与设施0801企业药品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互相妨碍。0801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0901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0901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本来厂房布局是医药设计院依据GMP设计的,应该是基本合理的。检查员有自己的理解,可能会有分歧。修订时取消第一稿的星号是合理的。0902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0902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1001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1001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1101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1101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1102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1102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1103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对产品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1103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原1104删除了多余的“是否对加工生产造成污染”。1104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是否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是否对加工生产造成污染。1105净选药材的厂房是否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1201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1201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1202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1202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原2302合并至此。1203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是否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1203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和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等设施。新增项目1202部分内容和2303合并。1204储存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1204净选药材的厂房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新增项目1205储存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1205净选药材的厂房应有必要的通风除尘设施。新增项目1206原料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206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原1203对于是否有交叉影响的评估标准不易掌握,取消第一稿的星号是合理的1207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原1204、12051208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贮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1206*1209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设置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新增*号项目。原44101301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是否易于清洁。1301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1401洁净室(区)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1401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应达到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按GMP条款细化,合理。*1501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1501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1502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监测,空气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1502洁净室(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应符合规定。1503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1503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应在百级区域下进行动态监测微生物数。新增条款。明确了动态
本文标题:GMP认证检查评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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