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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行年月93年7月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類號ICS97.200.50Z7066479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公布日期修訂公布日期68年4月6日93年7月6日(共8頁)玩具安全(一般要求)Safetyoftoys(Generalrequirements)1.目的:本標準之制定目的在於對於使用玩具者年齡、性別、性向之發展、使用之技術之不同,而設計出各種不同玩具,提供必要指示,俾便於製造及選擇玩具時能謹慎,考慮上述各項之教育心理問題,並保障幼兒及兒童在意外情況下,甚至於濫用情形下之安全。本標準並未消除父母及教師對兒童玩具之選擇與照顧責任。玩具之安全問題須不斷小心注意,是以本標準於每發現一新危險因素(Dangerfactor)時,即予修訂,以使在適用中之標準能儘量臻於至善。2.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及嬰兒所使用之各類型玩具之安全要求。惟不包括下列之產品。(1)自行車(車座高度435mm以上者)。(2)彈弓。(3)金屬頭飛鏢。(4)公司、遊樂場設備。(5)以壓縮空氣或瓦斯操作的槍械。惟水槍仍屬玩具。(6)特技風箏。(7)模型組件、嗜好品及手工藝品等原來即不具玩耍價值之成品。(8)運動物品及器材、露營用品、競賽用品、樂器和家具。惟具該等物品之相似功能者,仍屬玩具。(9)以內燃引擎為動力的模型航空器、火箭、船舶及陸上車輛,包括引擎本身和備用零件。惟具該等物品之相似功能者,仍屬玩具。(10)非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收藏品。(11)主要以裝飾為目的之假日節慶用裝飾品。(12)深水用水上運動設備。(13)專家用超過500片或無圖案的拼圖。(14)煙火及雷管。(15)在成人監督下使用之教學用加熱組件。(16)蒸汽引擎。(17)可連接映像螢幕且在大於24V之正常電壓下操作的電視遊樂器。(18)嬰兒安撫奶嘴。(19)逼真的槍砲仿製品以及可發射金屬或子彈的玩具槍砲。(20)在大於24V之正常電壓下操作的電烤箱、電熨斗或其他功能性產品。(21)鬆弛時總長超過120cm之弓箭術用弓。-2-CNS4797,Z70663.特性要求:玩具及其配件之使用材料、包裝及標示項目等,除應符合本標準第5〜7節之一般性規定外,其他安全要求應依下列之規定。(1)耐燃性安全要求:應符合CNS4797-1〔玩具安全(耐燃性)〕之規定。(2)化學性安全要求:應符合CNS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之規定。(3)物理性安全要求:應符合CNS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之規定。(4)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之安全要求:應符合CNS4797-4〔玩具安全(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之規定。(5)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之安全要求:應符合CNS4797-5〔玩具安全(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之規定。(6)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應符合CNS14276〔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之規定。4.用語釋義:除依各相關標準之用語釋義外,另定義如下。4.1玩具: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均稱之為玩具。4.2包裝:玩具在銷售、陳列或運送時,為保持其價值及原狀,以適當之材料、容器等予以包裹並隨同玩具銷售,但本身不具玩耍的功能。5.材料:玩具或玩具配件之材料應以無毒之材料製成。6.包裝6.1供消費者自行拆卸之包裝,應依下列之規定。(1)不得在包裝袋之袋口附有可收縮之繩索或類似功能之物品。(2)不得使用別針、大頭針、訂書針(1)或類似之危險物品將玩具固定於包裝上。註(1)若使用訂書針時,須依第7.1節之規定附加警告標示。6.2包裝用薄膜:包裹玩具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應依下列規定。(1)消費者打開時,應即可破壞銷毀。(2)袋口張開至最大限度時,其周邊小於360mm,或周邊大於360mm而周邊長度加上袋子高度小於540mm,則薄膜之厚度應在0.04mm以上。(3)袋口周邊大於360mm,且周邊長度加上袋子高度大於540mm,則薄膜之厚度應大於0.03mm,且必須附加下述之標示內容。〝注意〞〝為避免嬰兒或兒童產生窒息之危險,請於拆卸後立即將此塑膠袋銷毀或遠離嬰兒及兒童〞。備考:本項規定在於避免兒童將塑膠袋視為玩具而罩於臉上玩耍,尤以厚度小於0.03mm之塑膠薄膜,極易因兒童吸氣而黏著於鼻嘴上而產生窒息之危險。-3-CNS4797,Z70667.標示:玩具或其包裝上應具備之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以指引消費者作正確之選擇,其規定如下。7.1商品標示:在玩具或其主要零配件之本體或包裝上,應標示下列事項。(1)玩具名稱。(2)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如主管機關對本項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3)主要成分或材質。(4)適用之年齡。(5)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6)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7.2年齡標示:在玩具本體或包裝上,應以顯明之文字標示玩具之適用年齡(參考表1)。表1年齡別玩具參考標準小學項目六歲五歲四歲三十六個月二十四個月十二個月七個月初小高小國中以上花捧兒、手握響鈴填充玩具、洋娃娃及配件桌上鋼琴、木琴、口琴、鼓黑板、算術遊戲電話機、買賣遊戲、家家酒玩砂、水玩具步行器、推車玩具球類、擲圈玩具、騎乘玩具手珠球、陀螺、溜冰玩具、跳繩保齡球、棒球、桌球、羽毛球等玩具活動物體、塑膠、木製車等玩具電動汽車玩具、發條汽車玩具積木玩具(木製或塑膠製)折紙、黏土模型、塑膠模特兒運動遊戲沙包望遠鏡、顯微鏡、照相機迷你車、軌道汽車(火車)、電車玩具無線電操作汽車備考1.上表得視兒童之性格、能力或原始設計之需求變更。2.初小為七至九歲兒童,高小為十至十二歲兒童,國中以上為十三歲以上兒童。-4-CNS4797,Z70667.2.1若玩具具有特定之使用對象,不適合於某年齡兒童使用時,則應以文字或類似標誌予以標示。例:不適於5歲以下兒童使用時,標示如下。「警告:本玩具不適合5歲以下兒童使用。」7.2.2若玩具不適合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者,應特別以文字或標誌標示;標誌如示意圖所示,標誌之繪製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圓圈及斜線必須為紅色。(2)襯底必須為白色。(3)不適用之年齡範圍和兒童圖樣之標示必須為黑色。(4)標誌直徑應為10mm以上。(5)斜線左下方標示不適用之年齡範圍,右上方標示兒童圖樣。示意圖:年齡標誌7.2.3警語:本產品不適於3歲以下之兒童使用。7.3使用說明:玩具內必須附有適用年齡之兒童易看懂或瞭解之圖解或文字之使用說明。7.4警告標示:各種警告標示,均須置於玩具或包裝主要展示面之明顯處,使消費者在購買時可輕易看到,且警告標示須可見、易理解及不會消除之標示。其種類和文字內容範例如下。(1)小型和內含小物件的玩具「警告:本玩具內含小物件,不適合未滿36個月兒童使用」。(2)氣球「警告:未滿96個月兒童可能遭未充氣或破損的氣球噎死或悶死。必須由成年人監督下使用。未充氣之氣球應置於兒童無法取得的地方。破損的氣球應立即丟棄」。(3)小球和彈珠「警告:本玩具是一小球(彈珠)有致窒息的危險,不適合未滿36個月兒童使用。」或「警告:本玩具內含小球(彈珠)有致窒息的危險,不適合未滿36個月兒童。」-5-CNS4797,Z7066(4)水上玩具:須標示非水上救生設備,且含下列警語。「警告:兒童淺水玩具,須在成年人監督下使用」。(5)接觸食物的玩具:必須在包裝或說明書標示「使用前後應徹底清洗」。(6)設計由成人組裝之玩具:必須在包裝上標示「由成人組裝」。(7)嬰兒床、嬰兒床運動器材、小圍欄的玩具和可移動配件及類似玩具:以繩、線、鬆緊帶或繫帶並跨越嬰兒床、小圍欄或手推車的玩具,須在包裝上標示強調「當嬰兒可用手和膝撐起身軀時,附於嬰兒床、小圍欄或嬰兒車之繩、線、鬆緊帶或繫帶均應移除,以免造成纏繞和勒死的傷害」。(8)防護器材模倣物:模倣防護器材之玩具(如工程帽、運動頭盔、消防頭盔)及包裝,必須有敘述標示,「屬於玩具,不具防護功能」。(9)具功能性銳邊和尖端之玩具:供36〜96個月兒童使用之玩具,含有玩具功能所需之可觸及銳邊及可觸及尖端,則必須在包裝上標示「有銳邊或尖端或者兩者皆有」。(10)功能性玩具:必須有敘述標示「僅能在成人直接監督下使用」。(11)玩具輪鞋及玩具滑板:設計供體重僅20kg以下兒童使用者,必須有敘述標示,如「建議使用者穿戴保護裝備,如頭盔、護腕、護膝、護肘等,且不可在道路上使用」。(12)拋射體玩具:含拋射物的玩具必須在說明書中標示強調,「不可朝眼部或臉部使用;且不可使用非製造商提供或推薦之拋射物,以免造成傷害。」。(13)玩具風箏:具繩索之玩具風箏或其他飛行玩具必須有警告標示,如「不可在輸電電線附近或打雷時使用。」。(14)玩具自行車:玩具自行車須附有標籤標示,「在使用時應戴保護頭盔」。並在使用說明中提醒消費者,「此自行車不許在公路上使用。此外,父母或監護者必須確保兒童正確的使用此玩具自行車,尤其是有關煞車系統的安全使用」。(15)火藥紙或紙炮:須在包裝上有警告標示,「警告:勿在室內或靠近眼睛與耳朵處使用,並且不要放置在口袋內」。(16)軟質PVC含可塑劑成分玩具:含可塑劑(如DINP、DOP等成分)的軟質PVC玩具必須有警告標示,「警告:此玩具含××××成分(須確實敘明所使用可塑劑成分)之可塑劑,勿吸吮,以免對身體有害」。-6-CNS4797,Z7066引用標準:CNS4797-1玩具安全(耐燃性)CNS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CNS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CNS4797-4玩具安全(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CNS4797-5玩具安全(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CNS14276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相對應國際標準:ISO8124-1:2000Safetyoftoys–Part1:SafetyaspectsrelatedtomechanicalandphyscicalpropertiesISO8124-2:1994Safetyoftoys–Part2:FlammabilityISO8124-3:1997Safetyoftoys–Part3:Migrationofcertainelements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7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訂:75年6月16日第三次修訂:83年3月25日第四次修訂:83年11月2日第五次修訂:85年12月30日第六次修訂:87年11月25日-7-CNS4797,Z7066附錄(參考)玩具分類表玩具分類列舉項目搖籃或遊戲圍欄附屬玩具床欄玩具、懸吊玩具、健身玩具、手搖鈴、固齒玩具、玩具墊、音樂鈴、按壓玩具、聲光玩具、嬰兒鏡等各式搖籃、遊戲圍欄、嬰兒車或嬰兒床附屬玩具浴室/水玩具洗澡書、各式飄浮玩具、有發條的水中玩具、耐水性玩具、沙灘玩具人形/非人形(洋娃娃/非洋娃娃)玩具各式玩偶、手指偶、機器人、戰士、魔鬼、怪獸、卡通人物等填充或非填充玩具(不論是否具有音樂/電動/發聲等功能)騎乘或手推玩具三輪車、腳踏車、手推玩具車、電動車、搖搖車等各式供兒童騎乘或手推之有輪玩具建構玩具各種形狀鑲崁組合積木、各式堆疊玩具、組合智慧片等各式建構玩具音樂玩具鋼琴、木琴、口琴、鼓、小提琴、喇叭、敲琴等各式玩具樂器充氣玩具氣球、玩具球、海灘球、造型充氣玩具(玩偶、動物、沙發、船)、充氣泳圈(外徑100cm以下,包括玩偶、動物、交通工具等造型充氣泳圈)、充氣小艇(長度130cm以下)、充氣筏(長度100cm以下)、充氣水池等各式充氣玩具情境玩具家家酒玩具、園藝玩具、工具玩具、玩偶傢俱及玩偶服飾用品配件、電話玩具等各式情境玩具仿真玩具眼鏡、鐘錶、模型、運動頭盔、泳鏡、撞球檯、賓果遊戲機、樂透機、彈珠檯、打氣筒、流行飾品等各式仿真實物品之玩具兒童可進入玩具玩具儲置箱、遊戲屋、遊戲帳篷等各式兒童可進出之玩具遊樂玩具遊戲球屋(球池)、紋身貼紙、推拉玩具、木馬、彩色圖案遊戲/收集卡、吹泡泡、萬花筒、風箏、整人玩具等各式供兒童娛樂遊戲之玩具大
本文标题:CNS 4797-68(93) 玩具安全 对应ISO 8124-1-2000和ISO 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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