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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00A90备案号:20121-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410—2007体育场所安全管理规范Security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gymnasiumandplayground2007-01-11发布2007-04-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410—2007I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为保障体育场所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北京市体育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体育局、北京标准化协会。本标准起草人:范正、卢京昌、郭建国、邓旭、李小兵、娄小晶。本标准2007年01月首次发布。DB11/410—20071体育场所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体育场所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体育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4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4部分:体育运动符号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7498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31—2003体育建筑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dangerousathleticsportsgames技术性较强、危险性较大,易造成人身伤害的体育运动项目。注:具体的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公布确认。3.2大型体育社会活动large-scalesportssocialactivity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体育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体育比赛等群体性活动。3.3体育场所sportssitesDB11/410—20072向社会开放、供群众进行体育竞技和体育健身活动,有专人管理的经营场所。3.4社会体育指导员socialsportsinstructor体育健身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5安全工作责任人principalforsafety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6安全工作管理人managerforsafety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3.7安全工作人员personnelforsafety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3.8安全工作管理机构managementorganforsafety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3.9突发事件abruptaffair体育健身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重大运动伤害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3.10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4职责4.1岗位职责4.1.1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a)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b)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d)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e)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f)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g)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h)批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i)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j)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k)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l)对出租场所负有监管责任;m)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并记录。4.1.2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DB11/410—20073a)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b)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c)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d)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e)对活动场地、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f)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和演练;h)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i)定期适时与全体职工、驻场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4.1.3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b)对安全设施、运动器械、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和安全进行检查;c)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d)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救护工作;e)其他安全生产工作。4.1.4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对参加健身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指导;b)出现运动伤害时的辅助或救护工作;c)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d)其他安全生产工作。4.2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职责a)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安全责任制;b)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c)组织实施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健身人员的安全知识的宣传;d)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5要求5.1基本要求5.1.1体育场所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a)场地、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b)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c)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d)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e)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f)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g)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的体育场所,不得提供服务。5.1.2体育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a)建筑应符合JGJ31的规定,具有房产证明或使用协议;DB11/410—20074b)设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保证联络畅通;c)设置应固定或相对稳定;d)参照相应体育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对场地的要求,保障体育运动项目正常、安全进行;e)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f)空间净高度不应低于2.6m。5.1.3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责任制。5.1.4应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并按活动人员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5.1.5从事传授体育运动理论和技能培训的体育场所,应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相应国家标准规定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5.1.6开展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体育场所应至少配备一名医务人员。5.1.7体育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对外开放提供服务。5.2设备、设施5.2.1健身器材a)应符合GB17498和GB19272的要求;b)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c)器材摆放应按其使用功能和特点留有合理空间,做到使用方便、确保安全。5.2.2应设立醒目的向导指示图,标明场区范围及服务内容位置,所用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GB/T10001.4的规定。5.2.3场地内应设有扩音设备,2个场地以上的应设有广播设施。5.2.4场地内照度应符合体育活动要求,不低于80Lx,并配置应急照明灯。5.2.5开放晚场的,场地及服务区域照度应不低于100Lx。5.2.6应根据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设置相配套的安全保护设施。5.2.7应配备相应的医疗器材、急救药品。5.2.8如需更换衣物,应设有更衣室并配置可锁的衣柜或专用储物箱。5.2.9体育场所及相关辅助建筑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5.2.10应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疏散用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照度不应低于1Lx。5.2.11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5.2.12应按照GBJ16的有关规定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相关消防设施。5.2.13应按照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材。5.2.14电线、插头、插座、空调等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应具有“3C”认证标志。5.3安全标志5.3.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应设有紧急疏散示意图。5.3.2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3495和GB15630的规定。DB11/410—200755.3.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5.3.4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他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5.3.5应随时检查安全标志,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5.4安全生产教育5.4.1安全工作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应少于4学时。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b)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岗位安全操作技能;d)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e)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f)生产安全事故案例。5.4.2每半年应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的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e)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5.4.3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5.4.4应对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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