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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20R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557—2006代替DB33/T557-2005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Qualificationsforthevehicledrivingtrainingorganization2006-12-14发布2007-01-14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557—2006I前言本标准代替DB33/T557—2005《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本标准与DB33/T557—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方法,增加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调整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分类方法,增加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的资格条件。——增加了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部分调整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场地的认定条件。——增加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的教学设施。本标准由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浙江省交通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湖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金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浙江交通技师学院,杭州技师学院,台州椒江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南强、仇小军、陈捷、庄新华、石跃忠、黄毅军、金吕先、王鸣华、尤虹、匡跃华、曹兴强、戚光辉、邵伟军、陈智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557—2005。DB33/T557—20061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门的拖拉机培训学校除外)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是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43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机动车驾驶培训通过对需要掌握机动车驾驶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规定学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及驾驶技能的培训,使之具备单独、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对需要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进行规定学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等道路运输从业能力知识的培训及相关继续教育。3.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各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公司、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等。3.3培训车型培训车型的分类。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等九类。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4.1机构分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两类。4.2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DB33/T557—200624.2.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具备三种以上车型的培训能力,且其中三种培训车型的教学车辆各不少于5辆,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4.2.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具备两种以上车型的培训能力,且每种培训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20辆。4.2.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20辆。嵊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人口较少的县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4.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两类。4.3.1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4.3.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5主体资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6组织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质量监督、安全、财务、设施设备等组织管理机构。7管理制度7.1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员、教练员、结业考试、培训记录、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职责。7.2建立诚信承诺、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结业考试、责任倒查、学员投诉受理、安全管理、收费管理、计算机管理等制度。7.2.1诚信承诺制度包括诚信内容、承诺形式、承诺履行以及违反承诺处理等。7.2.2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落实行业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措施,教学实施计划制定、检查,培训学时与驾驶培训记录使用与核实,以及培训质量评估。7.2.3教练员管理制度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考核(包括任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并定期公布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7.2.4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学员纪律,并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员登记表、教学日记或驾驶培训IC卡、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7.2.5教练车管理制度包括教练车的使用、检查、维修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更新等,保存时间为车辆报废后1年。7.2.6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设施设备采购、登记、使用、维修、检查、报废,并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7.2.7结业考试制度包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书发放等。7.2.8责任倒查制度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等。DB33/T557—200637.2.9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包括投诉方式、投诉受理、投诉处理时限与结果等。7.2.10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安全台账、事故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等。7.2.11收费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监管,以及公示收费标准等。7.2.12计算机管理制度包括多媒体教学管理、培训机构内(外)部计算机网络的建立、维护、使用和管理等。8人员8.1管理人员8.1.1管理人员包括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结业考试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8.1.2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8.1.3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8.1.4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8.1.5教练车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三级以上职业资格(含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8.1.6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三级以上职业资格(含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8.1.7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8.1.8财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8.1.9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8.2教练员8.2.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8.2.2理论教练员8.2.2.1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b)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c)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的,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d)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汽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和教学授课能力,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8.2.2.2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8.2.3驾驶操作教练员8.2.3.1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b)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c)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1)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2)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DB33/T557—200643)小型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的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4)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d)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等基本知识,以及驾驶技能、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和评教评学等教学能力,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8.2.3.2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不少于相应教练车数量的110%。8.2.4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8.2.4.1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b)具有2年以上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c)具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知识的教学授课能力,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8.2.4.2配备的教练员数量不少于2人。8.2.5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8.2.5.1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b)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c)具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教学授课能力,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8.2.5.2配备的教练员数量不少于2人。9教练车9.1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和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车门两侧喷涂培训机构名称和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的监督电话。9.2更新、新增的教练车车型及其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a)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m;b)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m;c)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m;d)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m,轴距不小于5m;e)小型普通载货汽车(包括轻型普通载货汽车、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车长不小于5m;g)小型载客汽车(包括小型普通载客汽车、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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