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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发〔2006〕27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和开展名科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学科、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浙政发〔2006〕55号)和《浙江省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方案》(浙卫发〔2006〕260号),我厅制订了《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就组织开展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及条件(一)中医药重点学科申报对象为全省医疗、教学和科研单位的中医药学科。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中医药学科发展方向,学术水平及诊疗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具有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和中医药科技攻关能力,近3年内获得过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具有较先进的科研和医疗设施。2.具有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人才梯队;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无学术造假现象,近3年来无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4.已经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学科。已建、在建的省级(含)以上重点学科一并申报。(二)中医药重点专科申报对象主要为全省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中医药临床优势较强,特色较明显,诊疗手段较丰富,并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2.人才结构合理,专科学术带头人年龄在60周年以下,具有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临床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3.具有一定的中医药临床科研水平,能够系统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具有引进本专科的新技术新项目能力;具有较为先进的专科医疗设施条件。4.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3年来无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5.已经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近3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已建、在建的省级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项目一并申报。(三)示范中医科申报对象为全省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的中医科、中药房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区。2.学科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临床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科室人才梯队组成合理;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4.中医科已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科室,近3年来无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二、申报数量及程序(一)各市申报数量(包括已建、在建项目现一并申报的),中医药重点学科1-2个,重点专科6-8个,示范中医科2-3个。(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填写《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经县、市卫生局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省级单位直接报送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三)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建设项目单位。三、注意事项(一)申报时需报送《申报书》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注明“中医名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可在浙江中医药网()下载;(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三)联系人: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陈学奇曹启峰电子邮箱:cxq@zjwst.gov.cncqf@zjwst.gov.cn联系电话:0571-8770907987709061传真:0571-87709166附件: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申报书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中医“名科”项目建设实施办法为建设好一批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显著,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示范中医科,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建设目标通过5年的建设,在全省重点建设好55个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争取1—2个中医药重点学科列入国家级重点学科计划;建设好100个省级中医药重点专科,争取20个中医药重点专科列入国家级重点专科计划;建设好30个省级示范中医科,形成中医药特色鲜明、临床疗效显著、服务手段多样、社会影响较大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专科群。二、项目实施对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主要面向全省具有一定中医药创新能力的医疗、教学和科研单位;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面向全省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主的医疗机构;示范中医科建设面向全省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和影响的西医医院中的中医科。三、建设要求(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标准1.具有较强的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以保持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为重点,以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为目标,在中医基础理论研究、临床研究、中药研究,以及方法学探索等方面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与现代医学相结合、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模式,开展中医药科学前沿的探索与实践。2.具有较强的中医药科技攻关能力。能够凝集省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共同参与学科建设,形成科技攻关合力;省部级以上中医药课题不少于3项,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不少于5项,其中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不少于2项;人均横向及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临床型学科系统开展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的病种不少于5个。3.具有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能够满足中医、中西医结合或中药领域的应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年均中医药类成果鉴定数不少于2项;申请或拥有专利不少于2项;在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中医药专业学术论文人均不少于2篇;每年引进、应用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项目不少于2项。4.具有合理的学术梯队。拥有一支高素质、多学科、宽领域的人才队伍,能够形成培养高层次中医药创新型人才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中高级人员占学科队伍的70%以上,硕士学历以上人员占学科队伍的50%以上;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术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5.具有较好的研究设施和条件。学科设备先进齐全,能满足研究领域学术发展需要;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正常工作的设备达80%以上,使用率在60%以上,体现技术水平的主要设施在国内同领域具有先进性;拥有能够促进学科学术发展的临床与科研条件。6.具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展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推广培训班每年不少于3期;临床型学科床位数不少于50张,医师年均业务量高于全院平均水平,区域外(指所在城市以外)病人比例大于30%;基础型学科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能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7、具有较强的学术引领和技术辐射能力。每年承担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2项,每年举办全省性以上本专业领域学术会议1次以上;每年接受进修人员不少于5人;能与全国同专业领域的学科建立学术合作关系,在省内拥有不少于2个技术协作单位。8.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学科被列为所在单位的重点建设科室,管理理念创新,制定并有效实施科学合理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手段与方式先进,信息化程度高,有较完备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制度,无学术造假现象及临床型学科无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二)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标准1.具有较强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中医药诊断、治疗、康复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方法和手段,临床疗效显著。门诊中医药(含中药、诊疗)收入占全科门诊总收入(不含检查)的比例不低于70%;住院病人中接受中医(中西医结合)服务的病人占住院病人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2.具有明显的专科效益。专科的医师年均业务量高于全院医师平均水平;各专科床位数不少于40张并独立设置,专科床位使用率大于90%;区域外(指所在城市以外)病人比例大于20%;专科设备能够满足临床及科研需要。3.具有合理的人才结构。专科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专业委员会中担任委员以上职务;拥有市级以上名中医或省级中青年名中医培养对象不少于2名;专科技术队伍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占医师数比例达到70%以上,中级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4.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系统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的病种不少于3个;省厅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成果不少于1项;每年引进、应用本专科领域新技术、新项目不少于1项。5.具有较强技术辐射能力。每年承担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或学术性会议不少于1项;每年接受进修人员不少于5人次;能与全国同专业领域的专科建立学术合作关系,在省内拥有不少于2个技术协作单位。6.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专科建设列为全院业务发展的重点;严格执行本专科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专科门诊、住院病历书写甲级率达到95%以上,无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7.重点专病建设参照重点专科建设标准执行。(三)示范中医科建设标准1.中医科列为医院重点建设科室。医院门诊具备中医内科、针灸、推拿等服务功能;有中药库、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有相对独立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区,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床位数的5%。2.具有比较明显的效益。中医科业务量占全院业务总量的比例达到5%以上,中医科床位使用率大于90%。3.具有健全的中医药人才队伍。有高级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中医科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人员数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4.具有一定的中医药科研能力。系统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及研究的病种不少于2个;省厅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成果不少于1项。四、建设经费中医“名科”建设经费筹措以建设单位和同级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在“中医药攀登工程”专项经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根据建设需要,用于中医“名科”建设项目的补助。其中: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中医药重点专科和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个补助最高均不超过10万元,地方财政和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要求给予必要财政资助。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中医“名科”建设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和应用,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医“名科”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人财物等方面对项目建设给予优先保证。五、项目管理(一)本项目建设周期为5年,2006年为项目建设启动阶段,主要工作是制定项目实施办法,确定中医“名科”建设单位;2007—2010年为项目建设阶段,主要工作是按照中医“名科”建设标准和要求,实施建设任务。项目所在单位要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二)中医“名科”建设项目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省级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根据申报项目的现有基础和条件,组织审核、评审后,择优确定建设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医“名科”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建设任务。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每年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四)项目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切实保证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完成和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按年度拨付,也可以根据需要集中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及所在地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五)项目建设中期,省卫生厅将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检查评估,对未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年度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推进缓慢,建设经费未及时到位的单位,将取消其中医“名科”建设资格,追缴已拨付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引入竞争和动态管理机制,视中期评估及淘汰情况,及时增补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末,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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