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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60K09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217——2006建筑防雷设计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designEvaluationofstructuresagainstlightning2006-08-20发布2006-10-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前言在建筑防雷设计评价中,评价人员参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等规范进行评价,但国内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所以,需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建筑防雷设计评价技术规范。在引用和参考并认真分析现行标准,结合建筑防雷设计评价的实践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有7章,对建筑防雷设计评价作了基本规定,提出了评价原则、评价依据、评价项目与内容等内容。共有6个附录,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主要参考了IEC61024—1:1998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通则和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范性内容。本标准由重庆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防雷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3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评价原则5评价依据6基本规定7评价项目与内容附录A(规范性附录)防雷装置技术指标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附录C(规范性附录)防雷区的划分附录D(规范性附录)雷击损害风险评估范围附录E(资料性附录)接地电阻值要求附录F(资料性附录)等电位连接材料选择41总则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设计评价,提高防雷装置的设计质量,结合重庆地区特点,特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重庆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评价,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1.3建设工程防雷设计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正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IEC61024—1:1998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通则第2分部分:指南B—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查IEC/TS61312—2:1999雷击电磁脉冲的防护第2部分建筑物的屏蔽,内部等电位连接和接地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CECS148:2003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直击雷Directlightningflash闪电直接击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3.2雷电感应lightninginduction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3.3雷电波侵入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rvices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3.4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LPS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53.5接闪器air-terminationsystem直接截受雷击的避雷针、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3.6引下线down-conductorsystem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3.7接地装置Earth-terminationsystem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3.8共用接地系统commonearthingsystem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和信息设备逻辑地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装置。3.9等电位连接equipotentialbonding为减小雷电流产生的电位差,而将分开的装置、诸导电物体用等电位连接导体或电涌保护器实现的电气连接。3.10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informationsystem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3.11电涌保护器surgeprotectivedevice,SPD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3.12防雷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LPZ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脉冲环境的区域。4评价原则4.1标准性原则。建筑防雷设计评价应严格按照评价依据要求,遵循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对需要评价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逐一评价。4.2公正性原则。在建筑防雷设计评价中,尊重客观事实,不故意刁难,保持公开、公平和公正。4.3合理性原则。防雷设计评价应结合项目实际,在保证项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作出科学、合理评价。65评价依据5.1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法律法规、防雷技术标准。5.2防雷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5.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注: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设计说明书(包含建筑的性质、用途、总投资、总建筑面积等情况)。2.地形图和总平面图(包含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形、地物状况,建筑物的长、宽、高度及功能位置分布,相邻建筑物的高度)。3.综合管网图(包含管网的分布、各种管道的间距、管网与建筑物如何衔接等情况)。4.建筑图和结构图(包含建筑、结构概况和功能分区等情况)。5.电气图(包含强、弱电设计及电气设备布置安装情况)。6.防雷设计图(包含接闪器布置平面图、接地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均压环设计图、幕墙和钢结构防雷接点图、等电位连接图和其它相关防雷图)。7.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资料。6基本规定6.2防雷设计评价程序如图。6.2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建筑防雷设计评价,应由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技术机构完成。项目调研制定评价方案查阅、收集有关资料编制评价报告资料发放与存档分析与评价(组织专家评审)设计更改建议书76.3评价机构应判断防雷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及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设计,并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项目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制定评价方案。6.3评价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的资料和项目所在地的雷暴活动规律(包含雷暴日数、雷击密度、雷电灾害频数、经济(GDP)损失模数、人员伤亡密度、雷电灾害综合易损度),综合分析、计算,获得评价所需基础数据。6.4评价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基础数据对建筑物防雷设计的依据、深度以及内容进行评价,并确定防雷装置检测项目及内容。6.8评价机构应及时出具评价报告,对于存在错误的防雷设计,评价机构应及时提供防雷设计更改建议书。6.9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意见和建议。7评价分类设计评价是对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依据、防雷设计深度和设计内容进行评价,分为初步设计评价和施工图设计评价。8评价项目和内容8.1设计依据8.1.1判断防雷设计引用规范是否适用项目情况,是否为现行有效规范。8.1.2判断设计标准掌握是否恰当,有否提高和降低标准的情况。8.1.3判断防雷设计执行国家、地方政策法规及本地气象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定的符合性。8.2设计深度8.2.1初步设计8.2.1.1检查初步设计说明书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一)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二)防雷类别、等级和避雷针保护范围;直击雷防护措施、侧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等电位设置措施;各系统接地种类和接地电阻要求;防雷产品选型及SPD保护级数设置;高、低压进出线路的敷设方式和防雷保护措施。8.2.1.2对于重要建筑物,应检查是否有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8.2.1.3对于重要建筑物和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物,应检查是否采取相关特殊防雷措施。8.2.2施工图设计8.2.2.1检查施工图设计说明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一)防雷类别、接闪器形式和材型规格及敷设方式、接地装置型式和材型规格、接地电阻值要求。(二)均压环设置和防侧击雷措施。(三)除防雷接地外的其他电气系统的工作或安全接地的要求(如:电源接地型式,直流接地,局部等电位、楼层等电位、总等电位接地等)。8(四)应说明SPD安装数量与级数。8.2.2.2检查施工图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一)接闪器布置平面图,应有主要轴线号、尺寸、标高,并标注避雷针、避雷带、引下线及其测试点位置;*(二)接地平面图,应绘制引下线、接地线、接地极、测试点、断接卡等的平面位置,并标明所用材料型号、规格、相对尺寸等及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当利用自然接地装置时,可不出此图),图纸应标注比例;*(三)幕墙、钢结构等的防雷接点图;(四)等电位连接图;(五)SPD配置图(与配电系统图配置);(六)其它须采取防雷措施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结构形式和防雷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防雷图。注:*为必选项目。8.3设计内容8.3.1检查接闪器的接闪作用和保护效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易遭受雷击部位设置接闪器,接闪器宜优先采用先进的防雷产品。(二)接闪器可单独采用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避雷线或混合接闪器形式,其保护范围应根据滚球法计算确定。当采用避雷针时,按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总高度、基本风压、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照明台等不同情况,选用对应型式的避雷针。(三)接闪器材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见附录A)。(四)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应采用明式避雷带(或避雷网),避雷带应沿女儿墙外侧安装。高度在30米以下的,可采用暗式避雷带,但其敷设厚度应小于20mm。(五)建筑物天面应设置预留接地端子板,以供天面金属物接地和接闪器防雷测试。(六)屋面天线及燃气管道等金属物,应处在接闪装置保护范围内。(七)炸药库、雷管库等爆炸燃烧危险场所,防直击雷应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加以保护。(八)其它场所须根据相关防雷要求采用相应的接闪器。8.3.2检查防侧击雷的设置高度,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物30米以上的外墙金属栏杆、金属门窗、塑钢门窗、幕墙支架等金属物与防雷装置作可靠连接。(二)自30米起,建筑物应设置间距不大于6米的水平避雷带(可利用建筑物圈梁的结构钢筋),水平避雷带应与各引下线连接。8.3.3检查引下线的分布、泄流效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一)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周边均匀对称设置,引下线材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见附9录A)。(二)引下线与电子设施、综合布线系统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三)在建筑物底层和各层应设置预留电气接地,在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置用防雷测试点,防雷测试盒应采用非金属材料。(四)明敷引下线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通道不应小于3米,从地面到距地3米处应采取绝缘保护。(五)建筑物的以下部件宜用作自然引下线:建筑物内的金属设施,在金属设施的各部件间的电气连接应可靠、截面尺寸应满足标准引下线的尺寸要求;建筑物的金属框架;建筑物的连接钢筋;建筑物外部金属立面结构及附属结构。(六)当利用建筑物结构柱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应满足下列条件:(1)防雷柱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采用两根钢筋作为一组防雷引下线;(2)防雷柱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应采用四根钢筋作为一组防雷引下线。(七)当利用通长金属梯、钢柱等作为引下线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8.3.4检查接地装置的布置型式、散流效果等,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地装置材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见附录A)。(二)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三)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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