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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市级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贴息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后评价管理。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其中:区县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市属项目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申报,代建制项目由代建人负责申报。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在上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的项目中选定后评价项目,直接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工作。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第七条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本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评报告;(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第八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技术、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第九条项目后评价重点是对项目决策预期效果和项目实施后实际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分析变化原因,及时总结和反馈经验教训。第十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的效益情况分阶段进行后评价。第三章项目后评价指标第十一条项目后评价应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政府投资方式,不同的项目类型以及政府投资管理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二)可操作性原则。后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理解和运用;同时又要具有可操作性。(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第十二条项目后评价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包括项目审批管理后评价指标、项目实施内容后评价指标、项目功能技术后评价指标、资金管理后评价指标、经济效益后评价指标、公共效益后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后评价指标(见附件1)。特殊性指标,需根据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项目的不同类型、后评价的重点和管理要求,设置不同的指标。具体项目后评价的指标和方案,由后评价工作组或受托后评价机构,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项目后评价指标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不同的项目特点以及后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第四章项目后评价方法第十四条项目后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一)现场考评是指后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后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纳、分析和评价。(二)非现场考评是指后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方法有:有无对比法、层次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综合评价法等。第十六条项目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后评价。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6至18个月内应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3)通过申报单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投资效益显现较慢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其自评报告申报期限。如果项目实际绩效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偏差,项目单位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明确的说明。项目单位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后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直接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相关规定见附件5),指导、监督、检查后评价工作,验收后评价报告,建立后评价信息库。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后评价时,后评价工作组或受托后评价机构要根据后评价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后评价方案,包括工作步骤、程序、方法、指标体系和现场调研方式、方法等。第二十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具体实施后评价的中介机构或后评价工作组要及时撰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见附件4),并在后评价工作完成后一周内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第六章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针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第二十二条项目后评价结果是编制政府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积累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七章项目后评价行为准则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中介机构和后评价专家都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业务内容及相关资料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参与后评价工作的各方及相关人员应根据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确保后评价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对后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求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六条项目后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对于在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在后评价过程中有干预后评价公正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其政府投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22日起试行。附件: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体系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评分参考标准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范本)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范本)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实施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和专家组的有关规定附件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体系序号一般性指标名称指标简要说明一审批管理后评价(一)项目审批的合规性该指标是考核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初项目审批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是否正确、科学、客观,审批的内容正确与否及其实现程度。(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该指标是考核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是否规范、科学,是否符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二实施内容后评价(一)实施内容完成任务量该指标是将考核的实际工作量与项目立项计划应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对比,考核其实现程度。(二)实施内容完成质量该指标是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以及项目立项时的质量目标与考核的实际工程质量状况相对比考核其实现程度。(三)实施内容完成进度该指标是将项目实际工作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考核其进展程度和及时性。三功能技术后评价(一)项目用途该指标主要是考核项目完成后实用性和功能用途的满足程度。(二)项目工艺技术该指标主要是考核项目实际采用的工艺技术流程和技术装备与计划的偏差程度。(三)项目达标(产)该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完成后,实际达标(产)能力与计划值的偏差程度。四资金管理后评价(一)资金管理的规范性该指标主要是考核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资金违纪率的大小等。(二)资金的使用效率该指标主要是考评政府投资使用效率及资金滞留情况。(三)配套资金筹措能力该指标主要是考核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的配套能力、筹措能力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等。五经济效益后评价(一)投入产出效益该指标是考核成本费用效益的高低,投入产出等经济合理性,并与其立项目标相比较其实现程度。(二)直接经济效益该指标是考核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并与立项目标的直接经济效益相比较,考核其实现程度。(三)持续经济效益该指标是考核项目实施后在未来年度里持续性发挥作用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力,对于一些项目可考核其建成后的使用价值,并与立项目标相比较其未来实现的能力。(四)间接经济效益该指标是考核项目实施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主要是指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并与立项目标的间接经济预测相比较,考核其实现程度。六公共效益后评价(一)社会效益该指标是考评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综合效益,并与立项计划社会效益目标相对比,考核其实现程度。(二)生态效益该指标是考评项目实施对生态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与立项计划生态效益目标相对比,考核其实现程度。(三)扶贫减灾/劳动就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效益等该指标是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点,考核其实施后在扶贫减灾、劳动就业或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的效益,并与立项目标相对比,考核其实现程度。(四)可持续性影响该指标是考评项目实施后,对人、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影响,并与立项计划可持续发展目标对比,考核其实现程度。附件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评分参考标准一般性指标名称指标满分参考值评分标准参考标准参考得分一审批管理后评价(一)项目审批的合规性6依据充分、程序合规、内容准确4—6基本符合规定3—4不符合规定0—3(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6管理科学、规范4—6较为规范3—4不规范0—3二实施内容后评价(一)实施内容完成任务量5按计划完成80%以上4—5按计划完成60%—80%3—4按计划完成不到60%0—3(二)实施内容完成质量5完成质量高4—5完成质量一般3—4完成质量差0—3(三)实施内容完成进度5完成及时4—5部分工作及时3—4整体滞后0—3三功能技术后评价(一)项目用途5用途满足率80%以上4—5用途满足率60%—80%3—4用途满足率低于60%0—3(二)项目工艺技术5按计划采用80%以上4—5按计划采用60%—80%3—4按计划采用不到60%0—3(三)项目达标(产)5达标80%以上4—5达标60%—80%3—4达标低于60%0—3四资金管理后评价(一)资金管理的规范性6规范4—6较规范3—4不规范或违规0—3(二)资金的使用效率8较高6—8一般4—6较低或严重滞留0—4(三)配套资金筹措能力4较强3—4一般2—3较弱0—2五经济效益后评价(一)投入产出效益4效益大3—4效益一般2—3效益差0—2(二)直接经济效益4效益显著3—4效益一般2—3效益较差0—2(三)持续经济效益6效益大4—6效益一般3—4效益不显著0—3(四)间接经济效益6效益显著4—6效益一般3—4效益不显著0—3六公共效益后评价(一)社会效益5效益显著4—5效益一般3—4效益不显著0—3(二)生态效益5效益显著4—5效益一般3—4效益差0—3(三)扶贫减灾/劳动就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效益等
本文标题:北京市发改委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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