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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四、工程项目类(87-162
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87—自主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眉山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均简称子公司)自主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眉山市财政局和招管办明确复函,建立公司自主采购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项目类。指总公司项目管理部、各子公司自行组织采购工程和与工程有关货物、服务的行为。适用范围及采购限额标准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外和规模标准以下。具体如下:1.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合同价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2.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合同价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3.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合同价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设备、材料);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和评审、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88—工程造价咨询、环评报告编制、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编制、施工图审查、测绘、工程检测等服务。(二)投融资和财务类。指总公司投融资部、财务部、各子公司自行组织采购与投融资、财务有关服务的行为。具体如下:1.发行债券所涉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评级、法律、审计、可研、评估等;2.银行贷款所涉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可研编制单位、房地产评估单位等;3.公司用于对外融资的报表审计单位;4.其他涉及投融资和财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另资本经营预算、资产处置等属于《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机构聘用管理规定》范围内的中介机构选择,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按其文件规定的程序确定。(三)总公司行政管理部和各子公司自行组织采购与行管类有关服务的办法另行制定。(四)岷江东湖饭店按照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其自主采购管理办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承办部门职责(一)负责起草采购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89—(二)负责签订合同、执行合同、整理资料、归档。第四条监督部门职责(一)监督部门由公司审计法务部和纪检监察室共同组成。(二)对承办部门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供应商和专家在抽取和采购过程中不按本办法程序执行或出现串标、围标及其它恶意破坏采购工作的行为,有权终止采购行动。(三)接受采购工作公示期间的质疑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四)对供应商和专家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暗箱操作、收受供应商好处费等不廉洁、不公正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供应商名录库和专家库建立与管理第五条建立供应商名录库和评审专家库,参与公司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优先从库中选择。第六条供应商名录库建立(一)本办法所称的名录库是指经公司审计法务部对自愿参与公司采购项目的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集中、统一的资格审查后,建立的供应商名录库。(二)名录库包括了可研、水保、环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测绘、券商、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专家库的建立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从事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投融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90—资、财务等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公司承办部门提供合适的评审专家。第八条供应商名录库和专家库的管理:(一)供应商名录库和专家库建立后由审计法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二)如出现供应商名录库和专家库的数量不足或承办部门有更优推荐的情况,由审计法务部会同相应承办部门按程序适时更新。第四章采购方式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方式为谈判和询价两种方式。第十条谈判方式。满足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采用谈判方式。谈判方式分邀请谈判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两种,由承办部门在编制谈判方案时明确。第十一条询价方式。满足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第十二条以下特殊情况采购,由承办部门另行向公司报批确定采购方式。(一)基于技术、工艺、专利权保护,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又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需从原供应商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91—处添购的;(二)采购金额过大,不适宜采用谈判和询价方式的;(三)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五章采购程序第十三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承办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谈判或询价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限价、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和评审专家要求、监督成员等核心内容,按程序送审(程序见附表)。承办部门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第十四条采用谈判方式的,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谈判文件。1.承办部门按批准后的谈判方案,编制谈判文件,按程序送审后,报审计法务部备案。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货物的品牌、产地或者特定货物规格、型号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2.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1)谈判邀请函(2)谈判须知(3)谈判程序(4)技术要求及报价单(5)谈判及确定成交的原则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92—(6)附件(7)合同主要条款3.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与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二)邀请供应商。1.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承办部门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邀请供应商:(1)发布公告;(2)从公司建立的供应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3)承办部门和专家共同书面推荐。2.邀请谈判采购活动中,承办部门应当通过下列方式邀请供应商:优先从库中邀请,库中没有或承办部门有更优选择的,在谈判方案中明确。3.承办部门采取竞争性谈判中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总公司官方网站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2)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3)供应商报名和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等;(4)供应商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方式;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93—(5)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6)承办部门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采购公告或者谈判文件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总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书面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采购项目名称;(2)变更事项;(3)承办部门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4)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4.采取竞争性谈判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审计法务部在谈判方案批准后,对供应商名录库中满足要求的单位编号,承办部门负责抽签,纪检监察室监督。抽签完成后,现场填写抽签结果,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和审计法务部共同签字确定。5.除采取竞争性谈判中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之外,承办部门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应当及时向被确定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通知供应商报名参加采购活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3家。(三)报名、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1.供应商认为具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满足采购项目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公告、谈判文件或者通知规定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94—的时间、地点、方式报名。2.承办部门应当向报名的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售价,应以弥补采购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限价作为定价的依据。3.承办部门应当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交纳保证金、递交响应文件等参加采购活动合理时间。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4.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结束后,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递交响应文件,并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承办部门应当拒收。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5.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承办部门。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6.承办部门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采用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到公司指定账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保证金限额。采购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或者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95—候选资格或者放弃成交的,承办部门可以按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四)组建评审委员会。1.承办部门组织实施谈判采购活动的,应当组建谈判小组(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承办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承办部门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2.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如库中专家存在人数不足或承办部门有更优选择,采购项目需外聘专家或自行选定的,由承办部门在编写谈判方案时明确提出,报经公司审批后实施。(五)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和监督部门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在监督部门监督下,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程序,将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形成谈判结果报告。谈判结果报告应当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监督部门共同签字确认。谈判结果报告中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确定为成交人。2.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谈判过程中,对未能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取消其谈判资格。如对供应商是否响应谈判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96—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限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4)评审委员会认定须重新采购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采用询价方式的,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承办部门组织实施询价采购活动的,应当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承办部门代表和监督部门共同组成。(二)询价。1.按照批准后的询价方案,由询价小组向供应商发出询价函或在监督部门见证下,承办部门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根据询价要求提出一次性且不可更改的报价。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询价的,承办部门应做好书面记录,询价小组共同签字确认。2.原则上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得低于3家,且优先从库中选择,如承办部门有更优选择的,也可对外询价。(三)确定成交供应商。1.询价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实质性响应询价要求且第四部分工程项目类—97—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果应形成完善的询价结果报告,报审计法务部备案。2.对未能响应询价函规定的供应商应取消其资格。如对供应商是否响应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第十五条公示。谈判和询价结果报告在公司公示栏公示且不得少于2日。参与谈判和询价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询价函)、谈判(询价)过程和谈判(询价)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公司纪检监察室提出质疑和投诉,承办部门和审计法务部应配合纪检监察室的查证。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谈判和询价公示期间和质疑、投诉处理完成前,承办部门不得签订合同。(二)中选供应商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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