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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手册目录一、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重要意义………………………………二、医疗废物的定义………………………………………………三、医疗废物的分类………………………………………………四、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五、医疗废物的登记制度…………………………………………六、医疗废物的管理系统…………………………………………七、医疗废物的法规与标准………………………………………一、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重要意义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建设和发展,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环境代价,随着人口的增长,医院的数量和规模日益增大,医疗废物带来的潜在危险正在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医疗废物既是有害病菌、病毒的传播源之一,也是导致各种传染病及其他病虫害产生的污染源之一,传染期长,传播面广,危害大。如2003年春,在广东、香港和北京等地爆的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如果对感染这类疾病的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进行妥当处理,就会对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威胁人类健康。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的集中处置。二、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三、医疗废物的分类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可把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1、感染性废物2、病理性废物3、损伤性废物4、药物性废物5、化学性废物第一类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例如:——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第二类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第三类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第四类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第五类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化学消毒剂,如过氧乙酸、戊二醛等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说明: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其中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四、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包装袋或者容器内;(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袋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3)病理性废物,如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按感染性废物处理;手术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较大的成形的人体组织、器官,如头颅、肢体;婴儿尸体、医学实验后的较大动物,应送火葬场处理;(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10)放入包装袋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三)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四)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天,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5)易于清洁和消毒;(6)避免阳光直射;(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五、医疗废物的登记报告制度(一)为了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二)医疗废物的交接: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可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三)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四)医疗废物卫生机构应当填报医疗废物产生年报表,并于每年1月份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产生情况年报表。医疗废物产生年报表格式见附录1六、医疗废物的管理系统(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1)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2)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3)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4)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5)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3)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4)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5)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6)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标准(一)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标准:(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识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6)《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3)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4)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5)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三)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2)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四)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2)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3)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4)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五)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本文标题:医疗废物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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