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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子证据研究姓名:胡廷松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邓杰20050615电子证据研究作者:胡廷松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周婷论电子证据的民事法律效力2009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起来,与传统的商务方式相比,电子商务使得商务活动中信息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就在电子商务的热潮扑面而来,信息时代悄然降临之时,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也层出不穷。电子证据是司法证明舞台上的新事物,它给我国,甚至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的证据法问题。然而,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涉及到电子证据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内容存在着许多冲突。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据能力、证明力等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依。这些都给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案件的解决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民事诉讼效率和诉讼目的的实现。本文以前人的研究为基础,以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为研究土壤,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电子证据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对电子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过高度抽象而形成的概念,都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具体理解其内涵;二是如何确定其外延,因此我们的研究应当从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分别展开。通过比较研究现有的电子证据的立法文件来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美国、德国、爱尔兰、菲律宾等发达国家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解而南非、欧盟与加拿大则是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电子证据”的。广义理解几乎涵盖了现实中可能知晓的、可以以视觉或其他方式读取的所有形式的电子数据及其各种输出。使得各种形式的电子证据都能够受到电子证据规则的调整;而狭义的理解当中,南非的立法已经严重落后于世界的科技发展,欧盟的立法侧重将“电子证据”集中在互联网信息上,加拿大立法要求在数据的创制和存储环节必须使用计算机或者是类似的信息通讯设备。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立法都将使得某些以非计算机信息方式存在的电子证据不受法律的调整。当今的主流看法是从各种信息技术的角度全面理解电子证据。基于此,不妨将电子证据简单概括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一是与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传资料、传真资料、手机录音证据、手机摄像证据、IP电话记录等;二是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签章、域名、网页以及电子痕迹等;三是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录音技术、录像技术、摄像技术及幻灯技术等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二、电子证据的定位电子证据的归属既关系到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适用,同时还涉及到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定问题。为了给司法实务确定若干理论前提、假设,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争论不休。目前,对于电子证据定位,主要有五种观点,它们分别认为:应将电子证据划归为视听资料、物证、书证、鉴定结论,或者直接将其列为一种新型的独立证据。这些看法都是立足于我国的现行证据法律和法理,都是以我国证据法“七分法”为基础的,虽然各有道理,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不足之处。这些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其实不然,他们的观点多多少少有一点的缺陷,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从“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到“鉴定结论说”,他们都只符合了电子证据的一部分特征,只解决了一部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而“独立证据说”是着重强调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要把其独立出来,以期解决面对的所有问题,实则有些草率。混合证据说则由于得不到我国证据法及法理的支持,也没有能够确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当然,各种说法还是具有不同的启发意义。对于电子证据来说,首要的问题就是在于如何给其归类,是归入传统的证据当中,还是另起炉灶,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新型证据。即我们必须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这样才能够比较好地解决电子证据所带来的其他问题。虽然电子证据的定性问题十分重要,但是,不论电子证据如何定性,我们的宗旨是要能够正确、合理、高效地解决问题,那么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符合这个宗旨的定性就是合理的,我们也不必一味纠缠于是要归于传统证据还是必须成为独立的证据形式。综合成本、效率、公正等各方面因素,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要比其他学说更加合理。本人同意何家弘教授的对电子证据的分类观点,即在证据的“七分法”的框架下,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七种。三、电子证据的民事法律效力的认定电子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使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两方面来考察。证据能力是某种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证明力是证据价值的大小。有证据能力者,证据力才有诉讼上的意义;有的材料虽有证明力,但由于不具有证据能力,就不能产生诉讼上的实际效果。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英美法系国家队证据能力的限制较为严格,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证据能力的两项重要判断标准,大量的司法判例规定了有关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规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在证明能力方面,一般都没有作出积极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无证据能力或者限制证据能力的情形。在电子证据立法形式上,英美法系国家比较复杂而具体,大陆法系国家显得比较简单而抽象,两者形成鲜明的反差。这一反差在电子商务法领域体现得不很明显,但在纯粹的证据法或诉讼法领域则非常突出。那些专门调整电子证据的法律均属英美法系国家所定,如菲律宾制定有《电子证据规则》,加拿大制定有《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南非制定有《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纳米比亚制定有《1985年计算机证据法》,美国制定有《业务记录与公共记录的摄影复本用作证据的统一法》等。即便那些未制定专门的电子证据法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无一例外地通过判例法或证据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电子证据做出了详实的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没有出现典型的电子证据立法,很少有针对电子证据采用标准的直接法律规定,往往是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在诉讼法中再做出涉及电讯的截留、电话的监听等取证规定。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规则显得繁杂,使法官在裁判时有法可依、有理可据,不至于流于随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电子证据的采纳与采信显得较为简单,交由法官基于自由意志去裁量。从一定意义上讲,目前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自成一体的“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电子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以及“电子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谈不上类似的定性规则。解决了证据资格的问题,就要考察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程度,也就是证明力的问题。考察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要认定电子证据本身或者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四、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完善从严格意义上讲,不能说我国目前没有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更不能说电子证据立法对于中国不重要。在作为电子证据法母法的证据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与计算机犯罪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我们能够从许多不同层次的证据法渊源中依稀寻觅到电子证据的影子。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仍处于起步阶段。首先,电子证据立法表现为多层次法律规范,但尚未形成体系。总的来看,我国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一应俱全:既有效力较高的《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基本法律,也有法阶很低的地方性规范:既有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又有反映地方立法者主张的规章。这些规则各自为战,互相没有联系和协调,没有行程统一的系统。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寻找依据时,会面临错综复杂的法律规定,并且可能会相互冲突或矛盾。在这种立法状况下,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标准就会相对模糊,增加了解决电子证据纠纷案件的难度。其次,现有的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往往使用列举的方式,这种方法一方面不能反映电子证据的完整内涵,也不能揭示变化万千的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这成为了电子证据的正确归类以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的障碍。而且对于电子证据的称谓至今没有统一,各种规定中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小的障碍,也给电子证据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在面对变化万千的电子证据时视野越来越模糊,不利于电子证据的定性和使用。再次,电子证据规范中缺乏明确的证据能力的判断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规则显得繁杂,使法官在裁判时有法可依、有理可据,不至于流于随意;相比而言,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的我国,电子证据的采纳与采信显得较为简单,交由法官基于自由意志去裁量。目前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自成一体的“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电子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以及“电子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我国则谈不上类似的定性规则。完善建议:首先,应该进行多层次一体化的立法;其次,应明确电子证据规则;最有还应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2.期刊论文宋爽电子证据在我国的证据能力刍议-中国检察官2008,(4)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日显重要.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特殊介质上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它不同于传统的任何二种证据形式.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和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3.学位论文沈轩电子证据研究——以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为中心2008本文分析了构建电子证据立法框架必须研究的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即从电子证据的科学定义、分类定位到立法模式的选择再到证据能力规则的制定最后是其证明力条款,为我国未来电子证据规范立法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模式。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电子证据概述。从狭义与广义的电子证据定义说起,介绍了国内外电子证据的立法例后,引出了一些关于电子证据定义和分类定位的观点。之后,再回到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现状与缺失,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电子证据立法体系的构建建议。继而从我国万千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两个案例,阐述了电子证据在我国实务中所碰到了问题,进一步指出了其中的核心问题即证据能力问题。第二章,证据能力概述。系统地论述了证据能力理论和两大法系国家相关证据能力规则,为从证据能力视角看电子证据做了充分的准备。第三章,证据能力视角下的电子证据。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国内外相关证据能力规则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影响到详细阐述本文所提出的电子证据证据能力规则构建路径:首先,确立关联性规则为基础性证据规则。其次,通过有效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证据能力规则,合理规范国内现有证据能力规则,从而为新的电子证据证据能力规则所吸纳。4.期刊论文宋铭欣试论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魅力中国2009,(31)电子证据带着一幅崭新的面孔悄然来到我们身边.它不像人证那样绘声绘色,也不像物证那样掷地有声.它更像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幽灵,在人类执法活动的许多领域都发挥着神奇的证明作用.无论是新型的电子商务或政务案件、计算机犯罪案件,还是传统的民事侵权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与劳动纠纷案件等等,都有可能成为电子证据大显身手的舞台.不过,长期以来我国证据法停滞不前,迟迟未能明确赋予电子证据以合法的身份.虽然司法实践中采用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律规范中有关电子证据的条文仍然少得可怜.本文拟从电子证据的归类、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起到一种抛砖引玉的效果.5.学位论文叶刚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和证据能力2006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作为我国诉讼法研究中比较新的课题,起步也仅仅几年。最初,其研究力度明显不
本文标题:电子证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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