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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第七章工程项目融资模式——债务融资项目贷款债券融资融资租赁贷款人向某一特定项目提供的贷款就叫做项目贷款国际中长期贷款的一种形式依靠该工程项目的预期经济收益和其它参与人对工程停建、不能营运、收益不足以还债等风险所承担的义务,而非主办单位的财力与信誉;项目贷款一般规定用在有偿还能力并能盈利的项目上,是完全依靠项目自身今后的收益来偿还的。一、项目贷款概述第一、扩大借债能力。第二、减轻对外负债风险。第三、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果。优点:看一个项目是否可用项目贷款及其实际经济效果如风我们可以分析这二个主要因素:(1)项目建设周期、项目贷款的平均利率和平均资金使用利润率的关系如何。(2)使用项目贷款是否会使项目建设比用其他保守方法在时间上要提前许多,从而能获更多利润。尽管有上述种种优点,项目贷款也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贷款手续复杂。目前,世界上利用项目贷款较多的是能源(如石油和煤炭)开发和矿产、化工、交通运输、公共设施等新建项目。第二,资金使用有局限性。二、商业银行贷款(一)概述商业银行是传统的债务融资渠道,其作为项目贷款最主要的渠道,在项目融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二)商业银行贷款的种类1、按贷款的期限划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1)短期贷款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其特点是期限短、风险小、利率低,通常以“通加放款”的方式发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对短期资金的需求。(2)中长期贷款期限都在一年以上,其特点是期限长、利率高、流动性差、风险大。2、按贷款的用途划分按资款的用途不同,可将贷款分为(1)流动资金贷款(2)固定资金贷款(3)科技开发贷款(4)专项贷款3、按贷款有无担保品划分按贷款有无担保品,可将贷款划分为:(1)信用贷款(2)担保贷款(3)票据贴现(三)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企业要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企业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4)遵守政策法规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5)生产经营有效益。(6)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7)恪守信用。其他条件。企业在申请项目贷款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②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③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己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④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⑤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的要求;⑦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三)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特点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特点有:(1)融资手续简单,速度较快。贷款的上要条款制定只需取得银行的同意,不必经过诸如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批准。(2)融资成本较低。借款人与银行可直接商定信贷条件,无需大量的文件制作,而且有经济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变更贷款协议的有关条款,借贷双方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协商处理。(四)贷款程序1、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工程项目若需要向银行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同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2)财务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3)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6)项目的批复文件;(7)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审查与审批(1)立项(2)对项目进行信用等级评估(3)进行项目评估(4)综合判断(5)进行贷款审查,确定能否贷款3.签订借款合同移行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各项均符合规定,并同意贷款,便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是申请保证贷款,还要由保证人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或由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银行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热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由抵押人、质押人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效力,若无我国《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借款人和银行局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按规定变更或解除后,借款人以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合同规定偿付。4.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合同的规定核实贷款。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按合同计划一次或多次提款。借款人提款时,由借款人填写银行同意制定的不可撤销的提款凭证,然后到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将贷款转入借款人的存款帐户,借款人即可支用。银行贷款从提取之日起即开始计算利息。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使用贷款。如果借款人需要变更提款计划,应按借款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或在计划提款日前合理的时间内,向银行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得到银行同意后才能变更。借款人在有效期内未提取借款金额,又未向银行提出变更提款计划申请的,则未提取的金额在提取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如借款人以后需要使用这部分借款,则须重新办理借款申请。5.银行贷后检查贷后检查是指银行在借款人提取借款后,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通常,贷款后的7~10天,银行要对贷款的用途、贷款的物资保证情况、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则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及时发现问题,灵活调整贷款政策,减少信贷损失。6.贷款收回与延期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按期足额归还本付息。通常,银行在短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到期时,一般由借款人主动开出结算凭证,交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对于贷款到期而借款人未主动还款的,银行可采取主动扣款的办法,从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中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按规定提前的天数向银行申请展期,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说明展期理由,填明展期金额及展期日期,交由银行审核办理。若银行不同意展期,则由银行会计部门于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贷款帐户,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借款人,银行有权依法起诉追回贷款本息。三、出口信贷(一)概述出口信贷是指一国政府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加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以鼓励本国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本国的出口商或外国的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贷款需要的一种国际信贷方式。卖方信贷、买方信贷以及与买方信贷相似的贷款额度;短期的、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出口信贷机构直接提供,出口信贷机构担保之下由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贷作为一种国际信贷方式,与商业银行贷款、政府贷款等其他信贷方式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出口信贷的发放一般是为了支持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所以它以实物资产的出售为基础,通常贷款金额大,借款偿还期长,中期一般为2~5年,长期可达5~10年,属对外贸易中的长期贷款。(2)出口信贷的利率一般是国家利率,要受到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约束。其利率水平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资金贷放市场利率,利差由出口国政府补贴。(3)出口信贷的发放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由于出口信贷贷期期限长、金额大,发放银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所以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本国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发放出口信贷贷款,一般都设有国家信贷保险机构,对银行发放的出口信贷给予担保。如发生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风险由国家来承担,信贷保险机构用国家的资金对发放银行进行赔偿。(二)卖方信贷卖方信贷(SupplierCredit)是由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贷款。具体来说,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械设备或成套设备的进出口贸易中,为了解决出口商因以延期付款方式(赊销)出售设备而遇到的资金周转困难,由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优惠贷款。发放卖方信贷的业务程序大致如下:(1)出口商同意以延期付款的方式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合同一般要求进口商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预付10%~15%的现汇货款;其余85%~90%的款项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以国际惯例,一般要求每6个月偿还一次本息),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因为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延期付款义务是以进口商开出的本票或由进口商承兑的汇票为证明文件,本票或汇票可以是生息的,也可以将利息加在合同价格中。(2)出口商收到本票或汇票后,凭出口贸易合同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卖方信贷,银行及按期与出口商达成的协议购买或贴现出口商所持有的本票或汇票,双方签订出口卖方信贷融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进出口合同必须和出口卖方信贷融资协议在内容上协调一致,像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比例、延期付款的次数、每次延付的金额以及最常延付期,其实就是卖方信贷融资协议中的定金条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3)进口商按照进出口合同的约定,分期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给出口商,并承担信贷期内的保险费、手续费等有关费用。(4)收到进口商所付货款的出口商根据贷款协议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三)买方信贷买方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出口信贷机构担保下,直接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融资,进口商用该笔资金支付进口的大型机械或设备货款的出口信贷方式。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是可以直接贷款给进口商,这种情况通常要求银行担保,如图7-2所示;二是可以通过进口商银行间接向进口商提供贷款,即贷给进口商银行,再由进口商银行转贷给进口商,如图7-3所示。买方信贷关系比较复杂,往往涉及到出口商、出口商银行、出口商所在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以及进口商、进口商银行等,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1.贷款直接提供给进口商这种方式的基本操作程序如下:(1)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合同中除一般的价格、期限等内容外,还要明确买方向出口信贷机构交纳保费的义务。但在较多的时候,是由出口商把保费折入价格,作为向买方报价的一部分。(2)在签订贸易合同后至预付定金之前,进口商与出口国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以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为基础,即如果进口商不按合同购买出口国设备,则出口国银行就不对其提供贷款。(3)进口商取得贷款后,以现汇支付出口商的货款。(4)进口商按照贷款协议分期偿还出口国银行的借款本息。2.通过进口商银行间接向进口商提供贷款这种方式的基本操作程序如下:(1)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出口合同。(2)在签订贸易合同后至预付定金之前,进口国银行与出口国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已进口商和出口商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为基础,但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进口国银行取得出口国银行贷款后,与进口商签订转贷款协议,将款项转贷给进口商。(4)进口商用所取得贷款,以现汇支付出口商的贷款。(5)进口国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偿还出口国银行贷款。(6)进口商与其所在国银行之间的债务按转贷款协议或事前商定的方式在国内进行清偿结算。不管是哪种买方信贷方式,必须要注意以下五个涉及买方信贷出口业务的合同。(1)
本文标题: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第7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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