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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第三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第四节FIDIC《施工合同条件》简介第五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管理第六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工程项目合同,是指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业主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只是因为建设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中有较大的特殊性,涉及的法律问题比一般的承揽合同要复杂得多,因此《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规定。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3.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在一个建设工程中,涉及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多个单位。各单位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一旦出现工程法律责任,往往出现连带责任。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为法定式合同,这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决定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4.投资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工程建设在投资和程序上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纳入当年投资规模的范畴,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5.合同的多变性与风险性由于工程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建设中受地区、环境、气候、地质、政治、经济及市场等各种因素变化的影响比较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及进度计划的修改,以及合同某些条款的变更。因此,在项目管理中,要有专人及时做好设计或施工变更洽谈记录,明确因变更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并妥善保存好相关资料,作为索赔、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相对一般合同来说要大得多,在合同签订、变更以及履行的过程中,要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一)按建设工程合同的任务分类1.勘察设计合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是指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2.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它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合同。施工合同具体是指具有一定资格的业主(业主或总承包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为完成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3.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是指业主(委托方)与监理咨询单位为完成某一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控制、督促、评价和管理而达成的协议。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4.物资采购合同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物资的买卖,通过平等协商,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实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二)按承发包的工程形式分类按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进行划分,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合同即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如果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的每一项分别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合同即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经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三)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1.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是合同双方以招标时的图纸和工程量等说明为依据,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承包实施,并一笔包死。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承包商要考虑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因此投标报价一般较高。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2)可调整总价合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1年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浮动等因素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是在工程量报价单内,业主按单位工程及分项工作内容列出实施工程量,承包商分别填报各项内容的直接费单价,然后再汇总算出总价,并据以签订合同。合同内原定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后,业主按总价支付给承包商全部费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程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计算结算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包括各种摊销费用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用单价。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承包商在投标时以工程量报价单中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单价后,累计计算合同价,此时的单价应为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即成品价,不再包括其他费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单价作为支付和结算依据,这种合同方式合同双方较为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2)纯单价合同。采用纯单价合同往往会引起结算过程中的麻烦,甚至导致合同争议。(3)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这种合同是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一种结合形式。对内容简单、工程量准确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方式承包;对技术复杂、工程量为估算值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承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分类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商相应的报酬。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以议标方式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还提供不出可供承包商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合同内只能采用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按照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可分为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及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等四种类型。返回上一页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同第一性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所限定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是第一位的,作为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限定和调节着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任何工程问题和争议首先都要按照合同解决,只有当法律判定合同无效,或争议超过合同范围时才按法律解决。所以在工程中,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最高优先地位。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2.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准则。自愿原则体现了签订合同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4.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5.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准则。合同自由体现在:(1)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进行商讨。双方自由表达意见,自己决定签订与否,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人不得对对方进行胁迫,利用暴力或其他手段签订违背对方意愿的合同。(2)合同自由构成。合同的形式、内容、范围由双方商定,合同的签订、修改、变更、补充、解释以及合同争执等均由双方商定,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即可,他人不得随便干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6.守法原则合同的签订、执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它可能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7.公平、风险均担原则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承担,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二)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三)施工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主体发出,且合同的标的、价格、数量等实质性内容俱全,否则不属于要约,只能算是一种要约邀请。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的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向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依要约要求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3.合同的成立我国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但是对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应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在当事人签字盖章完毕后成立。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二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实施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一)施工合同实施管理体系的建立现代工程的特
本文标题:工程项目管理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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