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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申报与实施指南一、申报立项依据根据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3号)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制定的《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二、项目建设规模和目标从2007年起至2010年,在全省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73万亩,其中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40万亩,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33万亩。省级投入80%,建设58.4万亩,新增耕地1.75万亩;市县自筹20%,建设14.6万亩,新增耕地0.44万亩。通过项目建设把项目区农田建成“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机能进、物能运、土肥沃、高产出”的现代标准农田,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管护责任属地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示范带动全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三、项目实施范围(一)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实施范围是全省地级以上市(不含财政单列的深圳市)。(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实施范围是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和珠江三角洲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四、申报项目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2020年前不实行非农建设,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二)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三)基本农田大部分未曾整治,地块集中连片,同一灌区。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面积原则上达10,000亩至30,000亩,单片面积平原地区2,000亩以上,山区1,000亩以上;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面积原则上达2,000亩至8,000亩,单片面积平原地区1,000亩以上,山区500亩以上。(四)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在同一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原则上不跨县,所在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万亩。(五)项目所在市县优质耕地比例较高,项目区范围坡度小于25度,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六)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完善,土地权属主体明确、界限清楚、无争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必须出具权利人或单位的同意文件。3(七)项目建设有利于粮食增产、调整农业结构、发挥特色农业优势、开发冬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八)项目所在镇村干部和农户有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意愿,承诺积极配合项目工程建设,落实管护措施。国家级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所在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承担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五、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标准参照省农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相关内容和条款执行,项目区应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管护责任属地化、监督管理信息化”。1.基本农田标准化的要求。一是土地集中连片。在项目区内做到无零星分散建筑物、无废弃地、无闲散地,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二是田块平整、规则。平原地区的基本农田要有利于机械化耕作;丘陵山区坑田、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达到“保水、保肥、保土”要求。三是水利设施配套。平原地区的基本农田排灌水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旱地要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四是田间道路通达。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适应耕作和田间管理要求;平原地区的基本农田要尽量适应机械化耕作需要。42.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一是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应做到清晰,具有统一标定的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图、表、册等有关资料齐全,并做到整理归档、妥善保存、逐级备案。二是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帐规范,落实动态监测措施,保持图、表、册的完整性和延续性。三是保护标志统一规范。明确示范区范围和拐点坐标,在主要道路到达的示范区边沿设立标志牌,在示范区边界拐点设立界桩。标志牌内容要明确示范区范围、面积、要求及责任单位等,并绘制示范区基本农田分布图。3.管护责任属地化的要求。一是完善责任体系。完善市、县、镇、村各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制度,形成执法监察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人应当明确,并与实际一致。三是探索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长效管护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管护的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54.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以基本农田基础资料和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及时做好信息采集、处理、上报等工作,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利用变化情况,为基本农田审核、补划、执法监察、统计分析等提供依据。六、项目资金安排(一)资金来源。2007年至2010年,全省安排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资金16.06亿元,平均每年4.015亿元,其中:省级3.212亿元,市县0.803亿元。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资金主要由省市县财政从土地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下简称“新增费”和“农业开发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市县要按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要求,足额从农业开发土地出让金中落实市县自筹资金,如果农业开发土地出让金不足安排的,从2006年以前年度市县分成的新增费结转资金(2007年以后市县不再参与分成)等渠道筹集安排。(二)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资金使用范围如下:1.前期工作费: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土6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算。2.工程监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计算。3.工程施工费:指建设单位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实际工程成本。主要用于田间排灌渠道及配套引水渠工程建设、田间机械作业路网工程建设、田块平整及规格化工程建设等。4.竣工验收费:指在项目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编制、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5.项目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专家评估论证、宣传公示、检查培训等。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2%。6.不可预见费: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之合的2%计算。7(三)资金安排。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原则上按每亩2200元的标准执行,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内80%的面积任务由省级安排资金建设,20%的面积任务由市县自筹资金建设。(四)资金监管。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七、项目申报程序(一)确定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计划。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要求,组织编制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建议书,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尤其是耕地现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地点、范围、规模(示范区具体位置图1:50000比例尺)和建设内容;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耕地保护等概况。省农业厅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基本农田面积等因素,结合市县申报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建议书的情况,确定市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和拟建规模,制8订并下达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计划。(二)项目申报与下达。1.申报要求:(1)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建设计划,会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设计书,联合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2)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4年内完成,每年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面积的1/4。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分2年实施,每年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面积的1/2。(3)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力求立项的科学化。2.项目下达: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论证后,确定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省农业厅批复项目设计书后组织实施。八、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一)有关申报文件。1.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的项目申报文件,附上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建设计划、分年度建设计划。92.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的文件;(二)项目设计书。1.设计书内容:(1)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本地区耕地现状和基本农田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3)项目建设地点、范围、规模(示范区具体位置图1:50000比例尺)。(4)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项目实地测量图(要求以1:2000比例进行测量),并在实地测量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明确新增耕地任务(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建设内容及其工程量明细、计划实施方案。(5)项目投资预算(分总预算和年度预算)。项目预算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的有关规定编制。编制预算汇总表和明细表。(6)项目建设进度或计划。(7)项目效益及绩效目标。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应设立量化的绩效目标。10(8)保障措施(含领导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运行管护措施等)。(10)招标和监理方案。招标方案主要包括招标内容、招标金额、招标方式等。监理方案主要包括监理内容、监理形式、监理选择方式等。(11)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2.设计书附件:(1)项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比例尺);(2)项目建设实测图(1:2000比例尺);(3)项目建设规划图(1:5000比例尺);(4)项目区地类面积统计表;(5)项目工程量明细表;(6)工程投入预算汇总表;(7)工程投入预算明细表;(8)项目建设地点现状图(相片);(9)承诺落实自筹部分资金及落实计划;(10)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⑾涉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意建设的证明。(三)申报要求。1.项目申报工作必须于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个半月内完成。2.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其中报省农业厅3份,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各1份(统一交厅种植业管理处分发)。3.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统一分别填好《××市20××年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一览表》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省级拟建项目专家评估意见记录表》,并发送到电子邮箱:11zzyc@gd.agri.gov.cn,njb@gd.agri.gov.cn。九、项目实施与管理(一)实施与管理主体。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统一由市级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配合。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二)项目招投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资金额度、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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