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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常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
1常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实施过程、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全面、真实地掌握投资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和评价;在监督的同时,体现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第二条本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第三条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第四条实施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五条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第二章审计程序第六条根据我市年度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计划,项目实施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第七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指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八条审计组应当编制《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4.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5.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6.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二)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2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4.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5.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应职责;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手续为:审计组向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调整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鉴于跟踪审计实施期的特点,可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审计对象,根据必要性原则分期、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经确定的,在送达第一期审计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尚未确定的,可待确定后在实施阶段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采用通用格式。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审计组成员名单;(五)审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逐步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3.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4.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5.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6.验工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7.竣工图:包括土建、装璜、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方面);8.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9.“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10.项目财务收支帐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第十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1.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2.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第十二条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3第十三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3.审计过程记录;4.审计事项及审计人员的判断意见;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分期报告。为区别于审计终了时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跟踪审计分期报告采取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的形式(文书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一,以下简称意见单)。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可暂试用审计组名义制发。对建议事项较为重大的,由分管局长审阅后发出。必要时可由审计局下发审计建议书。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2.审计意见和建议;3.被审计单位意见;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意见单由审计组主审填制,审计组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第十五条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向局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此报告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施工单位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定单结合,在最后一期审定单盖章时将具有汇总数据的审计征求意见书一并交于施工单位盖章。对于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审计操作程序,由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法定文书。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2.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3.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4.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5.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6.检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7.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8.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9.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4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第十七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履行合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等情况,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和不按批准概算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同时要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4.检查月度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把关,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5.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6.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7.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8.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9.检查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该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10.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以各种形式转移,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投资。1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第十八条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2.检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3.检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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