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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2013年11月15日一、管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22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第一款:“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法定制度及原则•“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分期验收原则试生产许可制度的缺失•《环境保护法》上位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未设置环保部门的试生产审批许可•因建设项目建设期环境监管缺失或无法做到全过程监管,为确保“三同时”制度及验收许可制的落实,试生产前环保核查应依企业申请及时开展二、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环境监管职责•职能分工•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9〕7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监察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9]86号)1、环境监察机构职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履行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能,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监察报告2、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受理本级环评审批项目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和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参与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试生产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属地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三、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环保核查•1、试生产申请•2、试生产现场检查•3、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4、试生产申请回函1、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报告•*环评批复及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还许提供•*项目设计阶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2、试生产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试生产申请后,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不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如因未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后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造成企业试生产期间发生污染事故的,即为不作为及渎职。3、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技术路线是否满足项目审批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对污染产生点、污染物的流向、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及工艺等进行逐一核实;•3、对照厂区平面图进行厂界勘察,检查防护距离内移民搬迁是否完成;•4、检查污染物排口位置、排放去向及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5、“以新代老”环保要求落实情况;•6、检查建设单位的环保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环境保护规章制定是否健全;•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8、生态类建设项目根据环评报告及批复,核查生态环境恢复、生态补偿及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4、试生产申请回函•对基本按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措施的建设项目及时下达试生产批复和回函,提出试生产中需继续完成的整改要求并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并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措施的建设项目须明确指出其不具备试生产的环保条件,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加快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责令其限期(在试生产前)落实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不能实现“三同时”的不批;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的不批;未落实项目环评审批时当地政府承诺(拆迁安置、集中供热、供水等)的不批;有信访问题、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到位的不批。四、试生产期间环保管理•监察部门定期跟踪现场督查•监测部门不定期抽测•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行政处罚1、建设项目试生产行政管理要求•在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建设单位应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试生产申请回函中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同时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测记录。•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2、建设项目试生产延期的管理•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其间建设单位必须定期申报生产情况和排污情况,由环境监察部门定期跟踪督查,监测部门不定期抽测,待达到条件后进行总体验收监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对可能长期无法达到验收条件的(由于市场原因,部分产品不再生产、部分工序外协、改用清洁燃料等),可按实际负荷和工况进行验收,并对其排污总量进行重新核定。建设单位负责人须书面承诺一旦上述生产负荷和工况发生变化,将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验收。3、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1)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试生产期间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超标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4)对试生产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5)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6)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法工委复〔2007〕2号)做出的解释,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及验收审批•(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监测•(二)验收审批办事指南及审批流程•(三)现场检查要点(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监测•1、委托监测•2、编制方案•3、实施监测•4、督促整改•5、提交报告1、委托监测•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单位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排污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进行监测、对建设单位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周边环境实施公众调查。2、编制方案•环境监测单位接到委托后,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在现场踏勘、调(检)查、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监测方案。3、实施监测•方案编制单位组织内部审查后,根据审查会议事纪要对监测方案进行修改,并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后实施现场监测、检查和开展公众调查,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公众调查的意见要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督促整改•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验收监测单位应在整改完成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工作。5、提交报告•承担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监测单位,要组织内部相关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审核,明确验收结论,报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部门。(二)、验收审批办事指南及审批流程•1、申请条件•2、材料要求•3、审查要点•4、办理程序1、申请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审批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2、材料要求•(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2)、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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