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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阳谷县安监局刘文杰13563526786CompanyLogo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这里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这里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2、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施工安装,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3、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不予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其重要意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也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它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护堤。(防患于未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它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安全生产法》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都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高危行业三同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3、2002年9月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41号令)第十二条和06年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都对“三同时”作出了规定。4、2013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第(六)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5、当前工作主要依据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级监管委托监管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260号令)个人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建设项目”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建是在没有的基础上的建设,改建是对已有的改造,扩建是在已有基础上进行的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亦称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应满足的要求:(1)技术上:满足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2)构成上: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3)每一个单项工程可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所组成;(4)在建设过程中:在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在行政上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比如:防护类(通风、防爆电气、防雷、防风、抗震、抗渗、教育训练室等)限制类(建筑耐火等级、接地、接零、安全距离、过载保护等)监测类(传感器、监视仪器、化验、报警等)应急类(通道、消防器材、抢救器材、中和物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分级监管: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县两级都是由所在地的安监部门负责,这就是属地管理原则。委托监管: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强调的是上一级委托事项,下一级不能再向下委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按照投资体制,“有关部门”一般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革令第19号)第二条的规定,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为“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一般来说,发改委管基础基建项目,经贸委管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关于“审批、核准、备案”2004年7月2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没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第四条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一)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二)外商投资项目。(三)境外投资项目。”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这就是“审批、核准、备案”的来源和划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监管范围: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中提出了“建设项目”,是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而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这是《办法》第七条划定的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规定的监管范围: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规定的监管范围: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都应严格规范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备案手续。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据省政府21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等有关规定,区分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管理权限,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审查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程序1、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213号令规定执行)备案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程序1、重点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36号令规定执行和172文件规定执行).2、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36号令和172文件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审查类(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213号令):(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审查类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36号令):(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规定: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材、轻工行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审查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程序按照省政府213号令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到安监部门办理: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设立安全审查:1.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2.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由评价机构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3.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审查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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