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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处吴运席二○○八年六月第一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也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一、基本概念二、审批分类三、报批的基本原则四、审批权限一、基本概念(一)(一)土地土地一般是指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包括海洋滩涂和内陆水域。目前在建设用地审批中将土地分为3个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0个二级类、52个三级类。(二)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一、基本概念(二)(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通常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和资源开发,为人类的2生产、生活和物质建设所提供的土地。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四)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将现状为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法律行为。全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农转用”。二、审批分类(一)新《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实施后,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两类,一是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二是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一)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1、定义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需要进行建设的土地。也称圈内用地。2、申请机关和批准内容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二、审批分类(二)(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1、定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需要进行建设的土地。也称圈外用地。32、申请机关和批准内容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按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三、报批的基本原则(一)1、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3、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三、报批的基本原则(二)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使用国有土地也必须对被用地单位予以补偿、妥善安置。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等)。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供地方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审批权限(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按下列权限报批农用地转用、土4地征收。(一)城、镇、村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1)具体地说:1、国务院审批我省合肥、淮南、淮北三市(市、区政府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审批征收土地);转用或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四、审批权限(二)(一)城、镇、村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2)2、省政府审批合肥、淮南、淮北三市以外的省辖市政府所在的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审批征收土地);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下,其中耕地35公顷以下;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上。3、省辖市政府审批前述规定以外的城市、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四、审批权限(三)(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1)1、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或核准、备案受理,下同)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3)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转用或征收基本农田;(6)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四、审批权限(四)(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2)2、前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3、使用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下,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部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一、基本概念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三、申请置换的主体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五、地方的做法一、基本概念(一)建设用地置换定义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6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二)置换土地分类及定义1、拟置换建设用地拟置换建设用地是指不适宜用于建设的建设用地(即不宜利用建设用地)。包括现状是建设用地,以及经过依法批准转用(征收)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2、被置换土地被置换土地是指适宜用于建设的土地。包括现状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一)(一)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置换周转用地计划。(二)被置换土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法应在省以下政府批准权限内。(三)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要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要随建设用地置换一同批准。(四)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签订置换协议。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二)(五)建设用地置换必须各方自愿,不得强迫。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经过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同意。(六)建设用地置换涉及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得减少,且质量相当。(七)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拆迁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7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三、申请置换的主体(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二)前项以外的建设用地置换,申请置换主体均为具体的单位。对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按政策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申请置换主体原则上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可以为拟使用被置换土地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申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置换。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权限报批。(一)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1、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置换,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二)(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1)1、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农用地置换(1)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城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县城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8(2)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三)(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2)2、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农用地置换(1)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城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2)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3)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四)(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五、地方的做法(一)(一)做好置换土地调查等前期工作(1)1、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靠一个部门是不能完成的,需要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按政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2、搞好土地调查要对置换土地上涉及的土地面积、类别,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数量、类型,涉及到的农户等情况调查清楚。同时要对拆迁安置位置的土地情况进行调查。五、地方的做法(二)9(一)做好置换土地调查等前期工作(2)3、制定有关政策制定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实施办法、复垦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土地调整办法、新农村建设方案(布点规划、村庄规划)等政策规定。4、开好村民会要开好置换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代表会议,置换涉及的农户必须要参加。要将置换政策、拆迁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等情况向群众公开、讲清楚,取得群众的同意。要禁止一切的强迫行为。五、地方的做法(三)(二)资金要保障建设用地置换需要一定的拆迁补偿和土地复垦资金,资金能否保证,是置换工作成败的关键之一,因此,我们要求资金必须落实。(三)批后需认真组织实施对于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重点要抓好拟置换建设用地上的拆迁安置和土地复垦工作。第三部分土地征收管理一、征收土地概念和特征二、征地在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地位三、征地程序四、征地补偿和安置10一、征收土地概念和特征(一)(一)征收土地含义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二)征地行为的特征(1)1、统一性。征地是国家行为,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征地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政府行使征地权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征地权。一、征收土地概念和特征(二)(二)征地行为的特征(2)2、控制性。征地行为和范围受到严格控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补偿性。征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被占用,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4、强制性。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目前社会条件下,往往带有强制性。但对建设用地置换的土地征收不能强制。二、征地在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地位(一)(一)征地是国家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据统计,我省征收集体土地在国家建设用地中要占95%以上。可见,在建设用地管理中征地管理是项重要工作,对于11保障国家建设用地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二、征地在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地位(二)(二)征收土地审批体现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内容,是建设用地审批的第一道关口。土地征收是建设用地审批的第二道关口,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凡涉及征收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土地征收审批严格控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体现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三、征地程序(一)(一)征地报批程序(1)1、征地情况调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深入乡(镇)、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对拟征地村、组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面积,被征地涉及的农户、人口数,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数量等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勘测定界。调查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征地调查情况确认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三、征地程序(二)(一)征地报批程序(2)2、拟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主要是拟定被征土地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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