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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原则。(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1.修补处理2.返工处理3.不做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专门处理。(3)经常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然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二)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1.实验验证2.定期观测3.专家论证4.方案比较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一)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二)必要的鉴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通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验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承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惨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三)验收结论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5)对耐久性的结论。(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本文标题: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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