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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城市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同书湖南·桃江桃江县金盆北路建设项目投资及投资回报合同书建设方:桃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法定代表人:汤瑞祥投资方:江西龙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淦辉林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繁荣县域经济,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引进乙方投资桃江县金盆北路建设项目,进行城市综合运营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桃江县城建设实际,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投资项目与投资方式第一条甲方引进乙方投资桃江县金盆北路道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具体投资项目为:桃江县金盆北路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及附属工程(迎宾路至资江大桥南端)共长约5000m,按规划城市道路建设,具体建设标准、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详见设计文件。第二条金盆北路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综合单价按照益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施工期间最新政策之市场工资单价)及益阳市建设造价站发布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甲方组织整个市政工程的立项、报批、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由甲方认可并支付的前期费用列入乙方工程总投资。双方在动工前根据施工图纸复核工程量,项目建设过程中由甲方项目代表认可的签证,计入乙方总投资。第三条甲方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偿还乙方的投资,偿还土地为桃花江车站、县地税局东侧两宗土地,乙方在桃花江车站以及县地税局东侧土地(以下简称“偿还土地”)范围内、已受让的偿还土地中开发建设高尚住宅群及大型商业街建设。第二章施工组织与进度要求第四条乙方为上述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业主,享有依据本合同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支付投资对价的权利;甲方为上述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建设业主,享有依据本合同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投入上述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权利。第五条甲方依法对乙方投资的上述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核准招投标方式,依法审定招投标条件,参与并监管工程招投标,对乙方与施工单位所签合同进行鉴证,对乙方投资的城市道路项目的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方式据实合理确定乙方投资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的投资额。乙方为投资业主依法组织招投标,与建设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组织上述城市道路项目建设,并主动接受甲方监督。双方共同选择确定招投标中介机构和监理单位。第六条工程建设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和市政道路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施,一旦发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甲、乙双方和监理方均有权责成施工单位立即停工、返工,停工、返工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不计入乙方依据本合同的总投资。工程质量按照国家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经审定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工程。第七条乙方组织施工队伍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搞好文明安全施工。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第八条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和施工说明为依据,按道路和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甲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分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总体分别进行验收后,再确定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乙方有权参与验收工作。第九条为满足桃江城市建设的三年行动计划安排,拆迁和施工进度双方商定如下: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征拆工作,双方各自办理好道路工程建设所需手续。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该道路工程建设并通车。如因甲方征地、报批、拆迁或有关前期手续不到位等非乙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进度,按所影响的开工时间顺延工程完成时间。第三章投资偿还第十条投资偿还方式。甲方用桃花江车站土地以及县地税局东侧土地,通过合同签订时土地评估机构经法定程序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土地范围及土地编号详见附件一《宗地红土地》),以依法公开出让所得收益偿还乙方的投资。甲方偿还乙方投资出让土地的规模和进度遵循与乙方完成市政项目的额度和进度一致的原则。偿还土地的土地性质为商居用地,容积率为2.4(商业用地比例以附件二《土地评估报告》确定的比例为准),使用年限为商业土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偿还土地不含红线外城市道路及城市市政配套设施用地,红线内为拆迁后的未平整的锚地。其交付的土地为:甲方负责铺设城市主干水管,电力供应符合城市电力建设规划和偿还土地区域建设规划,高压线路接入口到偿还土地的相邻主干道,道路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由乙方投资建设,甲方偿还乙方投资。第十一条投资偿还顺序。当投资方开始进行工程建设时,甲方应及时办理“偿还土地”的各种手续;当投资方完成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40%时,甲方应该将“偿还土地”的桃花江车站土地依法出让并过户(如无其他人受让时)给投资方或投资方指定的单位,如果投资方没有中标该土地,则甲方应及时将该工程款拨付给投资方至工程造价总额的40%。当投资方完成工程项目的80%时,甲方应该将“偿还土地”的县地税局东侧土地依法出让并过户(如无其他人受让时)给投资方或投资方指定的单位,如果投资方没有中标该土地,甲方应及时将该工程款拨付给投资方至工程造价总额的80%。当投资方完成所有工程量并及时组织竣工工程验收后,甲方应及时与投资方办理各交接手续、结算以及土地招投标、转让手续。第十二条土地出让。1、在签署合同一周内,乙方以转账的方式将前期投资金(叁仟伍佰万元)人民币存入甲方双方双控账户。2、偿还土地出让时,竞争性谈判价格能作为出让的价格依据时,以竞争性谈判价格为起始价依法出让。如竞争性谈判价格不能作为当时的出让依据时,由土地评估机构经法定程序在依法出让时重新评估(以下简称“届时评估价”)3、当甲方按本合同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分期出让“偿还土地”,依法出让前,乙方将偿还土地中该期出让土地的竞争性谈判价格总价款的50﹪缴入甲方财政国土出让收入专户,双方确认该笔款项为该期土地的预付款,如偿还土地的该期出让地块由乙方受让,双方在一周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已完成征拆的土地。乙方受让土地后,其余50﹪的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由乙方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给甲方,甲方即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乙方或乙方在桃江成立的公司名下。4、甲方在偿还土地依法出让时所得的土地出让价款,在收取后一星期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全额拨付到双方的双控建设账户上,用于支付乙方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建设进度款。第十三条对价及结算。1、乙方完成每项工程,甲方即办理该项目工程的验收及结算工作。最终结算时,甲方用于偿还乙方工程建设的出让价款超过乙方投资时,由乙方以现金或乙方投资净收益补足;不足乙方投资时,由甲方以现金补足。如不能及时偿还对方欠款,从结算结论之日起,均按月利息1﹪计算利息支付给对方。但如果因为乙方分期缴纳土地成交价款造成甲方不能及时支付乙方市政项目建设投资时,甲方不支付相应利息。2、偿还土地出让时,以评估价作为出让价格的依据为起始价依法出让,如果出让价格超过起始价格时,其升值溢价部分由甲乙双方按3:7分成,投资方享有的溢价作为投资方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投资净收益,此收益在双方结算时由甲方付清。3、乙方同意,如依法出让时无他人受让,乙方按届时评估价受让。但乙方依法受让偿还土地时,如届时评估价大于竞争性谈判价格的50﹪时,超过竞争性谈判价格的50﹪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款由甲方自行交纳,乙方不予承担。4、如果乙方受让的土地价款少于工程造价总额时,甲方应及(30日)时拨付工程款给乙方。第四章土地开发第十四条所有受让土地自首期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八年内完成开发建设。第十五条甲方将该项目列入县重点工程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并成立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指挥部,下设由县级领导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助理有关事宜。第十六条乙方享受甲方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市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桃政办发〔2008〕33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执行。乙方所缴费用计入乙方投资总额。应由施工方交纳的税费,按规定标准征收。2、乙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含市政配套费、人防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白蚁防治费、测量费等在报建报批、竣工验收备案和权证办理过程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按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在竣工验收时缴纳。3、乙方开发的大型商业网点建设与物流配送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含市政配套费、人防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白蚁防治费、测量费等在报建报批、竣工验收备案和权证办理过程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按桃政办发〔2008〕33号文件第四条第(七)款第六条“第(七)类项目”的规定标准执行。4、未明确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明确。5、甲方调整政策时,如有更优惠的政策,合同未履行部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税收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标准征缴。第五章其他事项约定第十七条双方就其他事项进行如下约定:1、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乙方在桃江县注册成立公司,并依法照章纳税。2、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及偿还乙方投资的出让土地的征拆安置和干线迁移等费用支出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自有资金不足,可在不影响乙方工程款支付的前提下,从双方的双控账户上无息借用不超可贰仟万元(¥20,000,000,00)用于乙方受让土地的征拆,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筹措。当甲方从双控账户上所借资金影响到乙方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时,该借款转为向乙方的借款,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收据。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自借款之日起到甲方偿还之日止向乙方支付月利率1﹪的利息,到期后甲方一次性现金偿还乙方本息。如甲方不能用现金偿还,乙方同意冲抵乙方受让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款。3、全线填方或弃土调运方案,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受让土地用土弃土需要。道路及市政建设用地填方土源,由甲方负责提供,所需资金计入总造价。甲方用于偿还乙方投资依法出让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用地填方土源,由甲方协助提供土源,所需资金由乙方负担。4、乙方筹措本合同内市政建设项目资金,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协助,还款责任与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或其他受让方)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经营开发,必须符合甲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制详细规划,接受甲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6、乙方开发建设期间,因周边环境、社会治安等原因造成停工、阻工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立即协调处理,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向后顺延。因停工、阻工或其他违法行为照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依法支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7、双方在投资过程中获悉的双方协商秘密和其他除法律法规可以公开以外的甲方机密,双方应予以保密。8、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政策,涉及双方重大利益,双方同意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由于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如属双方的过失,损失由双方根据违约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第十九条甲方所指定的优惠政策,如未能兑现,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补偿。第二十条如甲方未按本合同款履行合同,逾期一个月后,甲方每天按乙方已完成投资额的万分之五支付乙方违约金。如因乙方责任,导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合同第一条市政建设项目修建竣工,逾期一个月后,乙方每天按未完成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付给甲方违约金。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遵守不可抗力原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工期延期,本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修改及有效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共同签署书面的补充合同。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导致本合同部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遇事一方应在三日内将发生的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对方根据具体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修复、修改或中止合同。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效力不受双方人事变更的影响。第二十五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后,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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