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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办事指南(公示文本)【此文本放置于办公场所或局网站供来本局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事项人员咨询使用】楚雄州环境保护局二0一0年六月行政许可事项(4项)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至二十二条;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三十四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七至十二条;5、《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第三、四、六、八条。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1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一式2份。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文件1份(有行业主管部门)。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文件1份。5、专家书面意见。6、公众意见或听证会记录。7、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2份。(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1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一式2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文件1份。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意见文件1份(有行业主管部门)。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2份。(三)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2份。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将报批申请及全部材料报州环保局—→州环保局下达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州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具体办理机构污染管理科、自然保护科期限报告书60天、报告表30天、登记表15天承办人员周永惠、刘师政、王彩彪、联系方式0878-30258343024147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3、《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三、四、五条。许可条件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3、建设单位自查报告中认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可以验收;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中认为该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可以验收;5、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现场验收合格,公示后公众无反对意见的。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2、建设单位编制的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汇报材料;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监测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程序试生产期间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汇报材料-→向州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州环保局现场验收-→验收意见公示一周-→州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具体办理机构污染管理科、自然保护科期限30天承办人员周永惠、刘师政王彩彪联系方式0878-302583430241475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排污许可证)名称排污许可证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5、《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许可条件本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3、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4、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2、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报告;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程序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排放污染物的新、改、扩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批准后填报《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州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对《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理机构污染管理科期限20天承办人员周永惠、刘师政联系方式0878-30258346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名称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许可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三十九条;2、《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3、《大气污染防治发》第四十九条;4、《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5、《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许可条件1、在限期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达到限期治理要求。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验收申请;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3、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报告;4环境监测部门所提供的《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程序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监测报告、《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州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或者现场验收-→对申请进行批复(或在《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具体办理机构污染管理科期限20天承办人员周永惠、刘师政联系方式0878-30258347非行政许可(2项)8楚雄州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审批]名称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许可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八条;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第七条。许可条件1、建设单位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许可决定提出的环保要求;2、进行现场检查后合格。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2、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1份。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程序项目完工-→建设单位自查-→向州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组织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州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具体办理机构污染管理科、自然保护科期限30天承办人员周永惠刘师政王彩彪联系方式0878-30258330241479楚雄州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排污许可证年检)名称排污许可证年检许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第十二条,《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许可条件1、外排污染物监测浓度、总量达到许可证限值;2、本年内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复印件)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排污许可证年检表3份;2、排污许可证副证;3、监测、监察报告各3份;4、限期治理和整改材料各3份;5、环保工作总结3份。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程序持排污许可证企业填写排污许可证年检表→附排污许可证副证及监测、监理等相关资料→到县(市)环保部门预审→县(市)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州环保部门最终审定具体办理机构污染管理科期限20天承办人员周永惠、刘师政联系方式0878-302583410行政许可制度及环评办理程序11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列涉及环境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本局网站和政务公开栏上公布:(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三)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七)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八)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九)行政许可决定;(十)监督举报电话。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必须在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公示。公布或者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第三条本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决定后2日内,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报送本局办公室进行政务公开公布。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本局予以受理本局不予受理,告知理由理由建设单位委托评估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有审批权的环保局办公室有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证书级别、业务范围相符)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作出是否同意项目建设的决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工作程序13行政许可文书(4项)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电话(法人或其它组织名称地址邮编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电话邮编申请事项:此致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人(签章):年月日附件:1、2、3、4、15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环境保护局):现就(环境保护行政行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的依据和理由:附件:有关材料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印章)年月日16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名称住址。联系电话。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17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行政复议时间:。记录人:姓名;单位。问:(问明申请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请求及其理由等情况)答:(由申请人写明“以上记录本人看过,符合口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有关材料份。18行政执法工作19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工作公示表(环保行政处罚)名称行政处罚受理范围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本文标题: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示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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