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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知情确认单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人为隆城盘古2#房屋产权所有人,现将隆城盘古2#房屋租赁给刘洪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人已获知,承租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将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责任。房屋产权所有人(签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食品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知情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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